这是营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骆市槟河新城配套费的回复:
营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对网上反映“南充市物价局管不了营山县物价局,营山物价局不愿管房屋开发商”
帖子的回复
2011年8月25日,我局(县物价局已并入县发改局)获悉一网民在“麻辣社区,营山论坛”中以“南充市物价局管不了营山县物价局,营山县物价局不愿管房屋开发商”为题,反映营山县骆市镇“滨河新城”在商品房销售中向购房户价外收取每套一万三千余元的水、电、气等各种配套设施费用的问题,要求给予处理。
对此,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派员前往“滨河新城”调查了解。经查:2010年南充市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骆市镇梓桐街开发了“滨河新城”项目,现已对外销售商品房27套,其中对杨刚、郭青松等11户收取水、电、气有线电视、防盗门窗、对讲安防系统配套设施费共13万余元,每套按1.2万元至1.3万元标准收取。在调查中,通过我们宣讲相关政策,开发商认识到自己违规收费的错误行为。
根据营山县物价局、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营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新建商品房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 [营物价(2009)20号文]“水、电、气、有线电视、对讲系统、安防系统、防盗门等各种配套设施的价格和费用按规定一并计入房价,价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商品房合同中也不能签定价外费用”之规定,县发改局研究决定:
一、责令南充市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真执行商品房销售的相关政策规定,对其“滨河新城”项目中价外收取11户购房户的设施配套费13万余元予以全部清退,并视清退及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对其行政处罚。
二、尽管网友反映县物价局对该问题不闻不管不属事实,但我们还是真诚感谢社会各界和舆论媒体对我局工作的大力监督与支持。
营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事情过去两个多月了.不知道是处罚力度不够,还是烟酒烟酒就算了,骆市槟河新城又在开始收取配套费.希望我们的职能部门能彻底地解决好此事.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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