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遂宁北门的凤凰大酒店上了十几天的班,当时因为家里的原因所以辞职回大英
我当时是经过管理人员的批准才得已辞职不是“强制离职”当时走的时候我问了领班我这十几天的工资有多少,她说有400多但是只有下个月发工资才能拿工资。等到这个月发工资的时候我去拿结果每天都只给我算10快钱的工资一共才发给我100多点,当时我就问里面的某个管理人员兼财务为啥子只有100多快钱的工资她说我说突然有事辞职而且才做十几天本来还是没工资的。听她那话好像还是施舍我100多块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动合同法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而且他那里前台的底薪是1300加200的全勤加提成。 所以在这里我想问下大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遂宁北门的凤凰大酒店似乎在欺压压我们这些不懂法律的草根人。
而且不止 我一个人在里面上班遇到这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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