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抑制药企改换剂型包装、变相涨价的行为,国家发改委昨天公布《药品差比价规则》,要求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不得以名称、包装等不同为由,制定不同价格。
在媒体曝光药价虚高、药价定制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医药行业 潜规则之后,国家发改委出台这一举措,无疑有鲜明的针对性。过去医药市场一再出现“降价死”现象,就是因为药企为了应对发改委推出的降价令,通过更改包装、名称、规格等,旧药新面孔,换汤不换药,摇身一变成为“新药”,逃避降价。发改委的新规则规定了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或包装之间最高零售价格的核定原则和方法,确实可以有效防止药企通过变换规格、包装达到涨价的目的。
在肯定发改委改善管理办法所具有的积极价值的同时,也需要看到,《药品差比价规则》对遏制变相涨价有帮助,但对于已经虚高的价格难以形成遏制力,甚至过去一些中标价格很低的药品,“不得不”向价格高出很多的同类药品价格看齐。对于趋利的企业而言,管理部门显然不能低估其“变通”政策的动力。
药价虚高的根源在于药品流通环节,发改委此番举措显然只是一个局部的改善。招投标定价中存在的暗箱操作,医院医生二次议价中的回扣,神秘的中间医药公司,神出鬼没的医药代表,这些因素目前虽然被媒体一再曝光,但如果依然缺乏实质性的法规约束和制度性完善,药价虚高的现状就仍将得不到改变。
中国青年报昨天对医疗领域出现药价虚高问题做了一个综合性的报道,其中提到深圳市卫人委曾多次与省有关部门沟通,要求对入围厂家、经营企业进行二次招标,对入围药品进行二次遴选。奇怪的是,这些旨在降低药价的建议与方案均未能获得认可。尽管深圳市卫人委提出的二次招标办法同样可能出现新的问题,但这种为改善集中招标中存在的问题、旨在降低药价的探索和努力无疑值得肯定。而这些意见不被采纳,其中有没有利益因素,确实令人疑窦丛生。
药品流通环节的问题集中暴露在中间招标采购环节,但各地实施招标采购的机构继续讳莫如深。显然,回避不能解决问题。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颇为及时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该条例针对当前招标投标领域一些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当事人互相串通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要求对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范对药品招标采购无疑也应该具有约束力。
药价虚高的问题由来已久,早已发育出一个盘根错节的利益链乃至利益同盟。要撬动这个利益同盟,无疑需要持续不懈的努力,需要刮骨疗伤的勇气。 (晶报) http://img.ifeng.com/page/Logo.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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