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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庆区人民法院关于郝世明案执行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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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09:24 | |阅读模式
关于郝世明案执行情况的说明
各位网友:
因被执行人刘海清未自动履行本院(2010)顺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郝世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刘海清逃匿,经查其本人无银行存款及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和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债务形成时与其系夫妻关系的伍建蓉有约100平方米左右住房一套,此房目前由伍建蓉与其未成年子女居住且系按揭购买(向银行抵押贷款),约欠银行按揭贷款15-18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抵债”(之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之三)等法律规定,对于本案所涉房屋的处置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一是郝世明所诉债权为一般债权,按照前述规定(之一),无法以此启动财产处置程序。二是从处置抵押财产角度来说,必须由银行(抵押权人)主张权利方能启动程序,而银行按揭贷款尚未到期,亦未向法院主张权利,人民法院无法依职权对抵押财产进行处置。三是即或对该财产作出处置,按照前述规定(之三),应当先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购房款(以大换小)即生活必需部分,几乎再无剩余款额,也无法保障郝世明案件执行。因此,并非其发帖所称“法院以此为借口对我的案件不予执行”。
对于该案的执行,我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一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将坚决采取措施予以执行。
最后,真诚感谢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我们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平等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顺庆区人民法院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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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10:18 |
哈哈哈,沙发!!!!

发表于 2011-12-6 10:25 |
为顺庆区法院的诚信回复,顶一个:victory:

发表于 2011-12-6 10:37 |
执行办法不多,只知道执行房屋,是法院执行庭的悲哀。
但是,如果与法院执行庭勾兑得好,嘿嘿。。。。。办法可能会很多

发表于 2011-12-6 10:39 |
我发的传送门怎么被审核不在了呢?
我们要真相哈!就是要两边都来说出道理哈!遮倒做啥子?
传送门:http://www.mala.cn/thread-3413886-1-1.html

发表于 2011-12-6 10:43 |
:dizzy::dizzy:

发表于 2011-12-6 10:43 |
:dizzy::dizzy:

发表于 2011-12-6 10:51 |
有回复总比没回复强。

:)

发表于 2011-12-6 10:52 |
执行期间,刘海清,伍建蓉为了逃避债务而离婚,离婚时将查封的房屋赠予其子。

这个不知是真是假,请问人民法院,这个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

发表于 2011-12-6 11:20 |
南充南充 发表于 2011-12-6 10: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执行期间,刘海清,伍建蓉为了逃避债务而离婚,离婚时将查封的房屋赠予其子。

这个不知是真是假,请问人 ...

裁定书上都说清楚了:“不得买卖、赠与。。。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所以那个明显是违法的撒!而且法院都查封了也办不到证,所以那对夫妻随便哪门搞都是起不到效果的。
我也是刚刚去百度搜了下。都说的是不能。
发表于 2011-12-6 11:44 |
回复 顺庆区人民法院 的帖子

我觉得法院处理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只站在个人立场,从个人感受出发意气用事,误导舆论。
发表于 2011-12-6 11:46 |
肥猫爪爪 发表于 2011-12-6 11: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裁定书上都说清楚了:“不得买卖、赠与。。。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所以那个明显是违法的撒!而且法院都查 ...

即使没有转让,这个案子的处理方式也不会改变。

2015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1-12-6 12:52 |

:):)有回复好。

发表于 2011-12-6 12:57 |
当事人有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如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失去了执行目标

发表于 2011-12-6 13:02 |
围观

发表于 2011-12-6 13:44 |
回答正确  加十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2-6 14:09 |
法院能及时回复是一件好事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2-6 14:09 |
法院能及时回复是一件好事

发表于 2011-12-6 14:46 |
:lol

发表于 2011-12-6 16:22 |
意义不大咋办 发表于 2011-12-6 11: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顺庆区人民法院 的帖子

我觉得法院处理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只站在个人立场,从个人感受出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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