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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高新区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迁建东郊火葬场,停建污泥处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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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两天,看到天府新区规划已经完成,电视、报纸和网络的各种报道也进行多方位的介绍,作为中和居民,我们欣喜的同时,也有着不少问题和意见需要向省、市、高新区的相关部门反映,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紧急的就中和城区东边的两大污染源问题,分别是“迁建锦江区东郊火葬场”问题和“停建成都污泥处理厂”问题,下面分别简述(详细的情况,请参见相应链接)

    第一个问题:“迁建锦江区东郊火葬场”问题
    锦江区东郊火葬场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它是在中和街道划归高新区管理前修建的,所以这里是建议高新区去调协、尽早迁建火葬场,因为它的存在是个错误,理由简述:
    1、锦江区从琉璃场迁出,是为了利用这片尚未开发的大片土地
    它是在锦江区想利用现在琉璃场片区土地时,申请从琉璃场迁建,但仅凭锦江区政府未能协调下其它可建地方,其最终便定在现在锦江区最南端,也是绕城高速路外的大安桥位置。这个情况是我们通过市人大代表提交提案后,锦江区民政局领导当面答复市人大代表时所说的,相关内容请参见链接中锦江区政府的书面答复文件;
    2、火葬投入使用后,存在的严重环境影响问题不容轻视
    修建后的东郊火葬场,其投入使用后,首先就是每天大清早时送葬车队沿途噪音扰民,这种情况在前两年时居民们反映很多,到现在也时不时存在,并未得到彻底的解决。其实,送葬车队扰民这个也只是它存在的一方面,另一方面便是存在的环境影响问题。这个火葬场根据看资料,其设计火化能力是每年2万具,还有资料显示它现在每天消耗的柴油是3~4吨(帖子链接中也有相关资料证明),也许这个情况并不为大多数的居民所知道!因此火化过程除了遗体本身要排放出有害气体和物质外,还有几吨柴油,作为石化产品燃烧也要排放出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现在阶段炒得较热的PM2.5空气质量问题,主要元凶就是汽车尾气,可以计算得出这相当于多少汽车排放量了,而且是每天都存在!!!
    由于中和城区现在还未发展到火葬场的那个位置(其实,也并不是没有,安置房“龙祥佳苑”小区和后面的“农迁房”就在火葬场的正西边),可能影响并没有完全显露出来,但规划中的领事馆区和今年西博会上确定的三大项目(新川创新科技园、天河生物科技园和国际低碳环保科技园)都处在火葬场和下面要反映第二个问题要提到的“成都污泥处理厂”的下风口方向,这样整个中和片区的范围都是要受这两个污染源项目所影响的。
    有关迁建东郊火葬场的建议内容,请参见以下链接:
    标题:建议迁建锦江区东郊火葬场,真的不希望琉璃场的今天就是中和的明天!!     链接:
    1、四川在线--成都论坛:     http://www.scol.cn/thread-520407-1-1.html

    2、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
    http://bbs.mala.cn/thread-1163704-1-1.html

    第二个问题:停建成都污泥处理厂
    有关污泥处理厂的存在的污染问题,不用多说你们也是知道的,因此这里我就不用再过多赘述!只是想说一下这个污泥处理厂它的迁建问题和环评过程存在的问题,你们来评判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科学性
    1、首先说它迁建的原因
    我们从一个居民的角度所了解的情况,由于现在三环路外,处于锦江河道两边,分属于高新区和锦江区的污水处理厂位置规划调整为“天府国际金融城”用地,建设方以异地还建方式进行补偿(并不是由于污水处理厂自身的原因必须得迁建)占用了污水处理厂现在的位置,就需要将它搬迁到一个新位置,但这个存在才10多年的污水处理厂(中间还经历过扩建),怎么就单单又选中了中和城区的东边呢?难道不能再往南一些吗?!
    2、其次才是说到这个“污水污泥处理厂”(注意,前面一直只提的是“污泥处理”)的环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污水污泥处理厂,它的环评过程分成“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厂”两次进行的。但污水处理厂的环评,在中和居民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就通过了,按理说,象这类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应该让利益相关方的中和居民们(中和城区范围受影响最大)知道并参与评价,但环评方和建设方(下面的帖子链接中都有他们的信息)都没有做到这一点(虽然是对外公布过环评公告这个信息),在大家都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了“污水处理厂”环评工作,错误认为没有人提意见,就表示没有人反对这个项目!这是其环评过程存在问题之一
    污泥处理厂的环评(采用半干化+焚烧污泥处理方案),是紧后进行的,但这次环评公告,在最后几天时间被居民们看到了,大家都表示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并及时联系到了环评单位和建议方,表达了反对的意见。这个过程中,同时也发现了他们的公布的相关资料上有些信息显示,这次污水污泥处理厂的环评时间,是在它们进行项目招标的截止日期之后,也就是说它们是在环评尚未开始的情况就已经开始了项目的投标工作,明显是严重的违规操作行为,那为什么就如此的堂而皇之了呢?
     在大家反映了意见后,环评方和建设方也联系了我们,要求见面谈这个问题。但第一交见面会是在他们急迫要求下,来不及招集更多的居民参加情况时,由两位居民参加面谈的,但在这次座谈会上,他们坚持的是以“说服的态度”来交谈,并未达到我们的想象中的效果,认为再跟他们面谈是没有用的,因此将后续本还要进行的第二轮面谈(将会有更多的居民参加)取消了,但就是在这取消的第二次面谈上,他们邀请了三位人大代表和两位专家(这个消息不是后面搜索相关新闻时看到。这个在第二次面谈联系时,问了他们有哪些人参加,他们并没有直接、全面告诉我们会议的筹备情况,只是说让我们到时参加就行),同时也是没有一位中和居民代表的情况下,他们又通过了环评公示!!!就这些情况,我们认为整个环评过程是存在问题的,它的后续工作开展都是在错误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要求高新区去协调相关部门,阻止该项目的继续修建,避免后面投入生产后造成更大影响时,才认为的确不合适再考虑迁建时损失要小得多。
    3、根据新了解到的,中和组团片区自己也要单独修建污水处理厂(在中和组团接近最南端角落的位置),那么这个成都污水污泥处理厂为什么就不能再往南一些修建,让中和的污水处理厂合并进来而就少建一处呢?这也是个问题吧?!
    有关当时反映这个污泥处理厂环评的问题,请参见以下帖子链接:
    标题:[投诉咨询] 成都污水污泥处理厂选址,我们有话要说!!(已转省环保厅环评处)
    链接:http://www.mala.cn/thread-2272503-1-1.html

    不论是东郊火葬场,还是污泥处理厂,这些焚烧作业都有尾气超标排放的危险,产生二恶英,所以大众接受程度较低。二恶英是一种含氯化合物,有毒,无色无味,产生于垃圾焚烧和其他工业加工过程,可导致人体免疫力下降、内分泌紊乱、影响生殖系统、有致癌作用,因此,不是说没有产生强烈刺激性的气体排放,就没有空气污染,就不会影响居民的身体健康!另外,灰霾天气的形成(前面提到过的PM2.5问题),就是在空气流动较弱,甚至是静风状态下形成的,这时它的污染性和污染程度也是体现得最明显和严重的时候,它对老年人和小孩的影响尤为明显,希望你们能清醒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中和组团片区作为天府新区的启步区,就明年开始的几个项目建设投入就是650亿元(新闻报道),更不要说后续的其它项目了,这比迁建东郊火葬场的投入费用高得多,以后不要因为东边两个污染源影响问题,让高新区主管部门如鲠在喉,吐不出来,也咽不下去,形成了拖的时间越长,造成的损失就越大的尴尬局面!!
    还有,就中和组团片区现在的区位优势来说,它的东边好象总是缺少了些什么的?它的南边有待开建的三大项目,西边有会展中心、天府软件园和总部商务区,北边有规划中的天府国际金融城,唯独东边还有大片的自然资源未得到很好的利用!诚然,这里的利用不是指用来进行商业的房产开发,而是指旅游、休闲景区的开发,如果没有已经修建的东郊火葬场和正在修建的成都污水污泥处理厂的存在,这片是不是应该有更好、更有价值的开发利用呢?(这个问题,我在后边会专门收集资料来反映,包括到现场拍大量的照片辅助来说明)
     该片区周围后面将会发展成为有几十万居民居住、工作的地方,希望你们本着为他们未来提供一片干净、清新的生存环境为责任,去协调省、市、锦江区等相关部门,尽早落实以上建议内容!!
    况且,高新区剩下可开发区域已经不多的了,因此更需要尽可能利用到利用好有限的空间资源自然资源!!

    这次写的内容比较多,希望你们有耐心能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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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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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环境就是这么被破坏殆尽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0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0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和400多亩的应龙湾水库水域范围,距离锦江区东郊火葬场最近处大概就500米左右


天府新区生态资源实施最严格保护



    (成都商报)对于“立”好天府新区,市规划局局长张樵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说,天府新区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起步规划都已完成并获得通过,下一步将专题研究,在做好产业发展、资源保障的同时,从规划角度把生态资源作为保护性资源划定出来,实施最严格的保护,甚至通过立法方式来保护。同时做好生态资源规划,把它建设成一流的生态区域。“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新增一批大型水面,努力形成山水林田结合的城市。”他称,特别是在生态资源规划中增加水面,已初步规划在天府新区内新增10平方公里水面,现在正制定具体规划。   张樵还谈到,城市要有自己的风格,市规划局正在研究,包括历史文化资源、自然资源如何开发、保护。他说,首先是对现有区域内所有自然资源、历史资源、人文资源进行摸底、保护,这项工作已经初步完成。就自然资源来讲,区域内不再大开大挖,尽最大努力保持原有自然地型、生态环境,原生态独特性。建设风格上,正在研究天府新区主色调问题,整个区域内可能会形成主色调规划布局,既有多样性,又保持协调统一。坚持田园式、组团式布局,通过从宏观尺度到微观尺度,追求天府新区自己的风格。

    四川新闻网:http://scnews.newssc.org/system/2011/12/20/0134005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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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这个400多亩大小水域面积的应龙湾水库是否也包括在生态资源最严格保护范围内的呢?在其上面既有火葬场,又有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厂的情况下,如何得到严格保护呢?!





发表于 2011-12-28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3_41:}

 楼主| 发表于 2012-6-30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防护标准1.jpg
卫生防护标准.jpg

说明:
    高新区中和城区东边的锦江区东郊火葬场年火化能力是2万(20,000)具,是标准上所列参考数量(4,000)的5倍!!

 楼主| 发表于 2012-6-30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北风向.jpg

说明:
    从前次绵阳、德阳、青白江方向烧秸秆,由于刮东北风,使得烟雾飘向成都这个事情来看,就很好地佐证了先前我们反映的锦江区东郊火葬场(也包括正在修建的污泥处理厂)因风向对现在整个中和城区范围(也包括华阳区域方向)的直接影响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6-30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点评:
    从前次绵阳、德阳、青白江方向烧秸秆,由于刮东北风,使得烟雾飘向成都这个事情来看,就很好地佐证了先前我们反映的锦江区东郊火葬场(也包括正在修建的污泥处理厂)因风向对现在整个中和城区范围(也包括华阳区域方向)的直接影响了!!
发表于 2012-6-30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成都的风向,虽主导风向可能是,东南风,偏北风(稍偏东北风),但成都的风,由于盆地中央。可能,热岛效应非常明显。往市中心的风很明显。所以,加之,西部东北西南走向的山脉(川西高原与四川盆地交界),风很复杂。怎么建都头疼,还有,西部,双流郫县,高新西区,以及南部的经济与居民布局,,你的建议或难实施。

 楼主| 发表于 2012-7-1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铿锵祝福幸福 发表于 2012-6-30 15: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实,成都的风向,虽主导风向可能是,东南风,偏北风(稍偏东北风),但成都的风,由于盆地中央。可能,热 ...

回复铿锵祝福幸福网友提出的讨论意见:
    由于你说的风向不定原因,除了我前面提及的东北风向,你说还可能存在吹向成都市区的东南风向,那么这里可以用一幅示意图来加以说明:
http://img.mala.cn/forum/201110/19/161057m6qum43tggfu0u6z.jpg

1、示意图上已经标示出的是东北风向对“新川创新科技园”区域的直接影响;
2、如果就你提及的吹向成都市区的东南风向,那么也是示意图上风向箭头由下调至上,它首先经过的也还是中和现在老城区,而这里最近的,比如经过中和城区后,还有待建的成都金融城区域,也是受害和受影响最大的区域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8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成都市环城生态区,原名“198区域”,是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建设与管理好这一最重要的生态绿肺,市人大常委会拟制定《成都市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保障“这条中心城区的翡翠项链能够世代传承”。该《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修改意见请于2012年10月9日前按照下列方式反馈我们:
  1、寄送:成都市高新区蜀绣西路63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610042);
  2、发送电子邮件至:cdfgw@163.com
  3、传真:61881220;
  4、直接登录“成都人大网http://www.rd.chengdu.gov.cn/”发表意见。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2年9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环城生态区保护,规范环城生态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推进世界生态田园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环城生态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第三条(基本定义)
  本条例所称环城生态区,是指由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沿中心城区绕城高速公路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及周边七大楔形地块形成的生态用地和开发建设用地构成的控制区,具体范围由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四条(保护原则)
  环城生态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生态为本,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科学规划,实现现代化城市形态、高端化城市业态、特色化城市文态、优美化城市生态相结合;
  (三)统筹建设,使之成片连网、开敞开放,并与相邻区域的建设形态相协调;
  (四)严格管理,确保生态环境资源永续存在、世代传承。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城生态区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各类相关规划和配套政策,建立规划、土地、水务、林业园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统一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环城生态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城生态区保护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城生态区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土地用途管理等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城生态区的生态建设实施计划编制、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
  环保、林业园林、水务、发展改革、城管、安监、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第七条(宣传教育)
  市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城生态区保护和管理的宣传,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规划、保护生态的意识。
  第八条(公众义务和有奖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环城生态区及其生态环境资源的各类保护制度,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环城生态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控制和土地利用管理
  第九条(总体规划的制定)
  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按照《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内容要求)
  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应当确定环城生态区内生态用地和开发建设用地控制区的范围、规模、用途、形态等事项。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制定)
  环城生态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规划的法律地位)
  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保护、建设和管理环城生态区的依据。
  前款规定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生态用地构成和规模)
  环城生态区生态用地由农用地和生态建设用地构成,总面积为133.11平方公里。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54平方公里,锦江区12.23平方公里,青羊区8.13平方公里,金牛区15.76平方公里,武侯区9.26平方公里,成华区16.23平方公里,龙泉驿区17.43平方公里,新都区19.74平方公里,温江区1.5平方公里,双流县9.15平方公里,郫县16.14平方公里。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辖区内的环城生态区生态用地规模不减少。
  第十五条(生态用地用途管制)
  环城生态区生态用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绿化或者水体、应急避难、公众休闲运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生态用地内配套服务设施管制)
  在生态用地内实施绿地、水体、景观等生态建设的,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总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公里。
  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形态应当符合小体量、园林式的要求,其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禁止将为生态用地直接服务的配套服务设施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用地控制区建设形态)
  环城生态区开发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低高度、低强度、多样化的建筑形态进行规划控制。
  禁止违反规划新建高层建筑。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本市对环城生态区内的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坚持“先拆旧后建新”和“多拆少建”的原则,逐步减少建设用地面积。
  建设项目应当在完成拆旧地块的整理和复垦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建构筑物的迁出和拆除)
  环城生态区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依法迁出或者拆除,迁出或者拆除工作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农地农用)
  环城生态区内的农用地应当坚持农地农用,不得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
  禁止违反规划将实施土地整治拆除复垦后的土地再次用于非农业建设原址复垦为耕地的,纳入农用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规划修改程序)
  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对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修改的,应当在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提出规划修改方案的专题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组织召开规划修改听证会。半数以上的听证代表不同意修改的,应当终止规划修改。
  第二十二条(审议)
  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前,应当将附具听证报告的修改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规划公开)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城乡规划固定展示场所,将环城生态区规划向社会公布。未经依法公布的,不得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依据;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规划,在规划区域现场分片组织设置生态用地边界示意牌,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环城生态区内进行下列建设活动,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建(构)筑物工程;
  (二)道路、桥梁、管线、管沟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
  (三)广场、停车场、绿地建设;
  (四)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
  环城生态区内的绿地、水体等生态建设项目,其生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
  第二十五条(违法建设预防)
  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违法建设的,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城乡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
  第二十六条(生态建设计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林业园林、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城生态区规划,统筹制定生态建设实施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生态建设指标)
  环城生态区生态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现代农业种植物、苗木、生态植物植被、树木和水体的占地面积占生态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二)生态用地内的建(构)筑物、道路、铺装场地的总硬化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六。
  第二十八条(生态植物植被和树木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环城生态区内的生态植物植被和树木。
  禁止破坏生态植物植被或者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市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水质保护)
  市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护岸、合理配置水生生物等综合措施,改善河道、湖泊等水域的水质,提高水体自然净化和修复能力。
  市环保、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道上游划定一定区域,并采取清理、取缔排污口,设置水质断面检测等综合治理措施,保障河道、湖泊等水域的水质。
  第三十条(排污禁止)
  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应当按规定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新设排污口或者从事影响水质的水产养殖活动。现有的排污口和影响水质的水产养殖场所应当逐步取缔、迁出或者依法关闭。
  第三十一条(水域保护)
  利用环城生态区内水域从事旅游、水上运动等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擅自占用河道、湖泊等水域。
  第三十二条(地下水保护)
  在环城生态区内建设广场、公园、道路隔离带和绿地的,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透的措施。
  禁止擅自取用地下水。
  第三十三条(农业生产管理)
  环城生态区内各类农业生产应当符合生态农业和景观农业的要求。鼓励发展绿色生态农业、节水型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
  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国家明令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
  禁止新增规模化畜禽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农业。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工厂化作物栽培企业应当逐步迁出;迁出工作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第三十四条(地形地貌保护)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环城生态区内从事建窑、挖砂、采石、取土、弃土、爆破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工业项目禁止)
  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新建工业项目。现有的工业项目应当逐步迁出或者依法关闭。迁出或者关闭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大气污染防治和燃煤禁止)
  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违反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环城生态区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情况,并报告市人民政府后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生产、销售、使用燃煤或者其他高污染燃料。现有型煤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迁出或者依法关闭;现有使用燃煤设施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第三十七条(危化品监管)
  除加油加气站外,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项目。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当逐步迁出。
  第三十八条(环卫设施)
  市和有关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城生态区内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毁、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九条(环卫作业规范)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投放、定点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置的原则,制定环城生态区的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第四十条(垃圾处置场)
  在环城生态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通过堆坡造景等方式实现综合利用。
  禁止在环城生态区内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场;禁止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现有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场应当逐步关闭。关闭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人大监督)
  市和有关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环城生态区保护纳入监督工作计划,采取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环城生态区保护工作汇报、开展本条例执法检查、审查规范性文件等监督方式,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依法有效履行环城生态区保护职责。
  第四十二条(行政监督)
  市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城生态区各类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城生态区保护工作绩效的社会公众意见反馈评判机制。社会评价应当采取群众评价与特约独立社会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将评估结果向公众公开。
  第四十三条(规划监督)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城生态区相关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发现的违法建设情况及时抄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并督促其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建设、房管、卫生、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形成有效的违法建设预防和查处体系。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城生态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督察工作,保障环城生态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对社会监督的回应)
  市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林业和园林、城管等履行环城生态区保护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行政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编制、审批、修改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用地手续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准规划许可手续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生态建设实施计划的;
  (五)怠于履行环城生态区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六条(改变使用性质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违反土地管理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将实施土地整治拆除复垦后的土地违反规划再次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十八条(违法建设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违法建设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扣押用于违法建设的施工设施、设备;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可以免除罚款。
  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实施主体)
  违法建设位于五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强制拆除区域人员清场;
  (二)现场警戒和安全保障;
  (三)建筑物内物品登记、搬运和保管;
  (四)建筑垃圾清运。
  违法建设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位于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第五十条(破坏地形地貌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治理的,处以耕地开垦费两倍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其他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术语含义)
  本条例所称有关区县,是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和郫县。
  本条例所称五城区,是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华区。
  本条例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层数为七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
  第五十三条(环城生态区相邻区域规划管理)
  与环城生态区相邻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形态应当按照由低向高逐渐过渡、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线要求进行控制,并与所在区域业态、文态、生态相协调,具体控制要求由环城生态区总体规划确定。
  前款规定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强制拆除的组织实施,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配套规章的制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的配套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3-1-15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我们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

发表于 2013-1-15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环保问题,小觑不得,马虎不得,功在当代,利在子孙...................................: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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