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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被骗三百万 外经贸局局长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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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9 20:03 | |阅读模式
原广安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局局长胥春明,在担任原广安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总经理期间,代表该公司与宁波保税区强龙有限责任公司在签订、履行1号电解铜购销合同时有严重失职行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0万元。4月29日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经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胥春明被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据悉,胥春明在任广安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局局长、广安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总经理期间,于1996年8月18日,在没有对宁波保税区强龙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林俊杰进行考察的情况下,私下决定向宁波保税区强龙发展有限公司进口175吨1号电解铜,并签订了购货确认书。该购货确认书上明确交货时间是1996年9月15日前。

  1996年9月19日,胥春明在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况下就将4个月期的承兑汇票330万元,交给强龙公司的林俊杰由其自带汇票回宁波。同年9月25日,强龙公司将33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经查,宁波保税区强龙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并非林俊杰,林俊杰也从未在该公司任职,该公司因未年检已于1999年被宁波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而林俊杰在骗取广安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330万元货款后,至今下落不明。广安市公安局于1998年7月13日对林俊杰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认为,胥春明在签订1号电解铜购销合同前未对强龙公司进行考察,履行合同过程中在收货期限届满未收到货的情况下,仍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到银行给林俊杰开据330万元汇票,并将该汇票交给林俊杰,致使林俊杰将汇票套现,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因为胥春明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实施以前,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胥春明犯罪后采取了积极措施以挽回经济损失,外贸公司在成立之初机构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等实际情况,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了上述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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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7 1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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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0 20:10 |
罪有应得!![em05][em05][em05][em05]

发表于 2006-6-20 1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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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5 23:01 |

 严加惩处

发表于 2006-6-27 11:55 |
轻了!3000000元,判2年,缓3年。

发表于 2007-10-12 23:05 |
活该。

发表于 2007-10-22 17:42 |

应该立即执行

发表于 2007-10-22 17:43 |
缓期执行肯定水了,其实等于被判无罪

发表于 2007-10-22 17:43 |
[em02]

发表于 2007-10-31 11:51 |
[em22][em22][em22][em22][em22][em22]

发表于 2013-10-1 23:18 |
当时应该工作保住了,不知道现在在什么地方?
发表于 2013-10-2 20:20 |
不应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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