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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留言】
尊敬的刘书记:您好!
我于1992年9月开始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一所偏远山区的公办小学代课,累计代课共十年(还不含在私立校代课的三年)。期间,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我担任幼儿班教学工作两年,学前班教学工作七年,年级班教学工作一年,工作出色,深的家长好评。我们这群代课教师,领的是最低廉的工资,干的是最苦、最累的工作,为山区教育,为中国教育付出了自己最宝贵的青春。
2011年2月,东兴区教育局准备在区内代课满8年的代课教师中招考10名村小教师,我报了名。但教育局对我的考试资格有异议(因为我代课的对象是学前班),要研究后再决定。苦等9个月,11月22日,教育局终于研究出了结论,通知我不具备参考资格。
难道幼儿、学前班代课就不是代课教师?况且这也是当时学校工作安排,我也无法左右。我有小学教师资格证,有相应的学历,如果笔试、面试能通过,也说明我的确有担任小学教师的能力。可是现在居然考试资格这一关就把我们拒之门外,连一次公平竞争的机会都不给我们。这是为什么?这是对我们这个群体的歧视,对我们的不公平待遇!
我恳请领导关怀一下我们这一群幼儿、学前班代课教师,我们不要求回报,只要求东兴区教育局不再歧视我们,给我们与其它代课教师一样的、公平、公正的待遇!
答复意见:
网友中国之普通公民您好。您于2011年12月2日在人民网给省委书记留言反映教师招考的问题,我区交由区教育局办理,现回复如下:
调查核实情况
2011年,根据东兴区教育发展需要,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决定面向东兴区教育局批准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含幼儿园)教师和东兴区公办学校(不含幼儿园)代课教师招考10名农村村小教师。
《东兴区公开招考农村村小教师简章》于2011年11月21日经招考领导小组审定,由区教育局向社会公布。《简章》对报考人员应具有教育教学经历的规定是:“报考人员应具有在东兴区教育局批准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含幼儿园)任教和东兴区公办学校(不含幼儿园)代课累计满8年及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任教年限计算:任教满一年的,按12个月计算;任教满一学期的,按6个月计算;任教未满一学期的,按实月计算。任教累计年限予分段计算后累加)”。按《简章》规定的“教学经历”报名条件之一实质要求是:具有小学及以上教学年限满8年。该规定是根据招考岗位要求,经招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公招《简章》面向社会公布,招考必须按《简章》约定,区教育局不存在对某一个人提出异议,招考条件绝不会因个人情况予以调整,更不存在歧视幼儿教师和给予不公正待遇问题。
处理意见
对报考人员在报名时提出“学前班任教年限应视为招考有效任教年限”的要求,报经招考领导小组未予认可。按照招考领导小组的安排,招考报名组工作人员已于2011年11月22日对相关报考人员进行了政策解释。
东兴区教育局
内江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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