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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房产局:翔合绿洲开发商卖小区地面停车位,你们管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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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8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部县房管局:
      翔合绿洲开发商卖小区内地面车位,你们究竟管不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地面停车位是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属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公司无权销售地面汽车停车位使用权。但是南部县翔合绿洲开发商公然叫卖属于与小区内业主的共有财产,你们到底管还是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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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8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靠,审核的时间真长。

 楼主| 发表于 2012-1-8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 
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 
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一。业主购买了房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即属于业主所享有。住宅房屋的地下设施,也必须依附于土地。因此,我们说地下车库、车位等设施是业主花钱买地、开发商花钱建设的。所以,如果单纯从地下车库、车位作为商品性质来看,其价值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创造的。当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完毕以后,开发商如果还享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则意味着业主在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开发商也同时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合一行使原则。地下停车库(场)四至界明确,与其上的房屋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产权的话,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换句话说,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完全由地上建筑物(即房屋单元)分摊,地下建筑物便成了不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部分。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己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 “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相应交纳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看管费用。 
综上,笔者针对小区停车位两种不同形式,分析了其各自产权的归属情况。也只有对停车位的类型作出区分,才能够解释清楚其财产归属的法理依据。同时,对其中的某一类停车位,我们也不能够一概而论,而必须依据公平原则,考虑停车位的容积率是否已纳入整个土地使用权面积,考虑停车位的建设成本是否已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并以此来最终确定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这样才能妥善解决业主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关于小区停车位产权的归属问题

发表于 2012-1-8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伙的,在帮他们差不多:@
发表于 2012-1-8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房管局的几爷子还是为老百姓办点实事!不要愚弄老百姓对你们的信任,地面停车位是整个业主的。
发表于 2012-1-8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坐等房管局处理这事情。

发表于 2012-1-8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还是假的?竟然公开触犯规则,触犯众怒!

发表于 2012-1-8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2-1-9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该管管了
发表于 2012-1-9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官的不要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只有涉及到你们的利益你们才出头,翔合绿洲就在县委背后面,还是把县大老爷周围的摆平了,管好了,才来说和谐社会的事情,天天在办公室烤火烤久了,还是出去透透气,我看房管局到底处理不?看到底得为老百姓办实事不?

 楼主| 发表于 2012-1-9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房管局不管这事,全体业主将起诉开发商和房管局不作为。

发表于 2012-1-9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房管局不管这事,全体业主将起诉开发商和房管局不作为。

发表于 2012-1-9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我真管不得

发表于 2012-1-10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翔合绿洲开发商狗日的还乱收水电气初装费,现在又来卖小区内地面车位,只有业主团结起来,走法律途径!

发表于 2012-1-10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翔合绿洲开发商狗日的还乱收水电气初装费,现在又来卖小区内地面车位,只有业主团结起来,走法律途径!

 楼主| 发表于 2012-1-10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要齐心协力,坚决抵制开发商的不法行为。

发表于 2012-1-10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翔合绿洲开发商狗日的还乱收水电气初装费,现在又来卖小区内地面车位,只有业主团结起来,走法律途径!

发表于 2012-1-10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合同中写的是室外停车是60块一月的管理费啊?
发表于 2012-1-10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10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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