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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广元市又出现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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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广元一位农民工给我打来电话,说广元一包工头诬赖他5天血汗钱,他找了市委市镇府,却无结果,想通过媒体解决,希望好心人能够向当地政府反映一下。
事情经过:苍溪的农民工杨光玉,在今年11月份,家住广元120厂附近的广元本地人梁勇电话(15183969755)叫他与他一起干建筑活,先说好的价格是一天100元,总共干了5天,到现在一分钱也没有收到,多次给他打电话,他都不给,他还骗杨去找一个姓张的人要钱(电话15282007330)到现在一分钱也不给,还说与他无关。一个外地农民工首次在广元做活就被广元人骗了,马上要过年了,没有钱回家与家里人团聚,但又不知道通过哪种渠道要回自己的血汗钱,老百姓希望能够追回自己的血汗钱,却无人问津,希望政府能够重视,希望好心记者能够反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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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6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结局

发表于 2012-1-16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市长在人民日报吹他多爱民,结果是假的,天下乌鸦一样黑

发表于 2012-1-16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市长在人民日报吹他多爱民,结果是假的,天下乌鸦一样黑

发表于 2012-1-16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市长在人民日报吹他多爱民,结果是假的,天下乌鸦一样黑

 楼主| 发表于 2012-1-16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元市长在人民日报吹他多爱民,结果是假的,天下乌鸦一样黑

发表于 2012-1-16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LZ语气很像记者嘛,记者发表文章、网帖也是需要核实的吧?

请问这位大记者有没有核实过事件的真实性呢?

如果没有核实,怎么能动不动就往市委市政府的脑壳上算账呢?

广元为农民工维权的事每年都不在少数,相信你们记者也会读书看报吧,作为一个广元人,我相信广元的政府,像你这种只晓得打起旗号为自己牟利的人,鄙视~~~~~~~~~~~~~~~~!

发表于 2012-1-16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16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高老师你是高指导,谁不晓得你是四川新闻网广元频道有名的烂人,你好意思说别个,文章你们有当事人电话,你是大记者,你咋不出面核实,你不敢,我看你就是说别个得行,

 楼主| 发表于 2012-1-16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里面有电话,说假话是要负责人的,你高指导有良心就出来主持公道,我看你文章写得好,说话也好,做事咋不积极,一看假人,

 楼主| 发表于 2012-1-16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杨光玉电话13518321904,高指导你要知道事情是不是真的你可以打电话核实,要不然你就是广元频道徒有虚名的烂记者

 楼主| 发表于 2012-1-16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ghfdfssa 的帖子

杨光玉电话13518321904,敬请核实

 楼主| 发表于 2012-1-16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杨光玉电话;13518321904,敬请核实

发表于 2012-1-17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P;P;P楼主真是无知,扬农民工先生500元工资不够给高老师小礼,没有好处高老师不会来,现在的记者也要生存,写只能写好的,这种事情一般不会有人帮忙;P;P;P;P;P;P

发表于 2012-1-17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楼主反应的是真的,政府应该管一下,现在的记者为老百姓服务的少,因为政府才是他们的衣食父母,记者也要生活,所有高记者可以原谅,他又不是农民工,他给别个写了稿件不给钱,他可以发负面报道,所以他是大爷中的大爷。

发表于 2012-1-17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人权攻击,不要在上面泄私愤,是眼红还是咋的?明明是个私人经济纠纷,要拉大旗作虎皮,扯上农民工工作问题,LZ是要故意搅浑水的哦??

发表于 2012-1-17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标题取得好夸张!!!
发表于 2012-1-17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梁勇是包工头吗?承包的工地是哪里?去市总工会求助没有?

发表于 2012-1-17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很无聊!:@:@:@:@

发表于 2012-1-17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媒体公信力的基础,也是新闻工作者基本准则。为防范失实报道,杜绝虚假新闻,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新闻记者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编发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
    (一)境内所有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坚持持证采访。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是全国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新闻记者在常规的新闻采访活动中应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记者证表明身份,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
    (三)新闻记者编发新闻报道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发布虚假新闻,严禁依据道听途说编写新闻或者虚构新闻细节,不得凭借主观猜测改变或者杜撰新闻事实,不得故意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对新闻图片或者新闻视频的内容进行影响其真实性的修改。
    (四)新闻记者报道新闻事件必须坚持实地采访,采用权威渠道消息或者可证实的事实,不得依据未经核实的社会传闻等非第一手材料编发新闻。
    (五)新闻记者开展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并在认真核实后保存各方相关证据,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新闻分析及评论文章要在事实准确的基础上做到公正评判、正确引导。
    第二条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制度。
  (一)新闻机构要严格规范新闻采编流程,建立健全稿件刊播的审核制度。严格实行新闻稿件审核的责任编辑制度和新闻稿件刊播的总编辑负责制度,明确采编刊播流程各环节的审稿职责,坚持“三审三校”,认真核实新闻来源和报道内容,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准确。
  (二)新闻机构要规范使用消息来源。无论是自采的还是转发的新闻报道,都必须注明新闻消息来源,真实反映获取新闻的方式。除危害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外,新闻报道须标明采访记者和采访对象的姓名、职务和单位名称,不得使用权威人士、有关人士、消息人士等概念模糊新闻消息来源。
  (三)新闻机构要严格使用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和手机信息,不得直接采用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对于通过电话、邮件、微博客、博客等传播渠道获得的信息,如有新闻价值,新闻机构在刊播前必须派出自己的编辑记者逐一核实无误后方可使用。
  (四)新闻机构必须完善新闻转载的审核管理制度。转载、转播新闻报道必须事先核实,确保新闻事实来源可靠、准确无误后方可转载、转播,并注明准确的首发媒体。不得转载、转播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严禁在转载转播中断章取义,歪曲原新闻报道事实,擅自改变原新闻报道内容。
  (五)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新闻作品的署名规则。刊播新闻报道必须署采访记者和责任编辑的真实姓名;不是亲自采编的稿件不得署名;刊播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应署作者的真实姓名。
  (六)新闻机构必须完善民意调查结果的刊播制度。刊播涉及民意调查的报道,要使用权威规范的数据来源,谨慎使用网络调查、民间调查、市场随机访问等调查数据,报道中要说明调查的委托者、执行者、调查目的、调查总体、抽样方法、样本数量等,客观反映调查结果。
  (七)新闻机构要严格人事管理制度,坚持新闻记者、编辑职业准入制度。要及时为通过考录和考评合格的记者、编辑办理新闻记者证等从业资格相关证件。所有采编人员必须是与新闻机构依照《劳动合同法》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严禁临时人员、无证记者和无职称的编辑执行采访任务或者担任责任编辑。严禁聘用有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且正处于限制从业期限的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第三条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虚假失实报道的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
  (一)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受理公众举报、投诉、核查、处置和反馈工作的程序机制,正确对待虚假失实报道问题,认真听取新闻当事人对新闻报道内容的意见,受理社会公众对新闻报道内容的投诉,实事求是核查新闻采编环节和采访证据,及时公布核查结果,妥善处理新闻报道引起的纠纷。
  (二)新闻机构要建立虚假失实报道的更正制度。凡经调查核实认定报道存在虚假或者失实的,新闻机构应当在本媒体上及时发表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
  (三)新闻机构要建立健全虚假失实报道责任追究制度。对新闻记者采访不深入、编辑把关不严导致报道失实的,新闻机构要通过本媒体公开道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新闻记者未实地采访,仅凭网络信息或者道听途说编写虚假报道的,新闻机构要公开道歉,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要追究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记者、责任编辑、分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蓄意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除严肃处理责任人外,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还要追究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严肃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虚假失实报道。
  (一)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1.通报批评;
  2.责令限期更正;
  3.责令公开检讨;
  4.责令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二)新闻记者编发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问题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三)新闻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出版许可证:
  1.刊播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未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各项新闻采编管理制度的;
  3.拒绝对已确认的虚假新闻报道发表道歉、更正的;
  4.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本新闻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2011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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