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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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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组发[2008]6号
来源: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08年2月29日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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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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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1-29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纸空文

发表于 2012-1-29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纸空文

发表于 2012-1-29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

发表于 2012-2-1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hehe ,有学习的?

发表于 2012-2-2 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想到一个东西,那就是又可以正大光明的捞钱了

发表于 2012-5-30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意满意度——组工工作成效的“晴雨表”
     20日发布了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结果。调查数据显示,选人用人公信度为76.10分,比上年提高3.73分;组织工作满意度为78.53分,比上年提高3.17分。这是民意调查工作开展以来,满意度各项指标已经是连续第三次全面提高。这充分说明说明了广大干部群众对组工干部的努力还是比较认可的,对组织工作的成效还是比较满意的。
     “让党满意、让群众满意”是评价组织工作成效的“风向标”和“晴雨表”,也是组织部门、组织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2011年组织工作满意度为78.53分,比上年提高3.17分,在去年的基础上能有这样的提升变化,实属不易。在基层我们可以看到,民意调查分值提高一小点,组织工作就需要进步一大步。可以说,民意调查直接推动了整个组织工作的提升。基层组工干部按照“三服务、两满意”的要求,以提高组织工作满意度为风尚标,踏踏实实地干活,真心实意服务于民,得到了党员群众的充分肯定。有很多是老百姓能够切身感受到的,比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主动向社会公布干部工作信息,深入开展领导干部竞争性选拔活动,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广泛开展“万名干部下基层”、“创先争优”活动,推进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党内关爱工程等活动,组织工作积极向服务型转变。这些举措,让基层党员群众看到了好处,得到了实惠,受到了好评,进而折射为满意度的提高。
    民意调查,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直接听取民意、了解民意的直通车。使我们比较直观地看到了组织工作在广大干部群众心目中的位置,也更清楚地认识到,距离让群众满意的目标要求,我们还有一定差距,而且民意调查结果作为衡量组织工作的风向标,是动态变化的,上去不易,持续上升更难,还需要付出更多更艰苦的努力。只有多从提升选人用人公信度上下功夫,多从提升组工干部形象度上下功夫,多从提升组织工作透明度上下功夫才能使我们组织工作再上新台阶。

发表于 2012-5-30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意满意度——组工工作成效的“晴雨表”
20日发布了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结果。调查数据显示,选人用人公信度为76.10分,比上年提高3.73分;组织工作满意度为78.53分,比上年提高3.17分。这是民意调查工作开展以来,满意度各项指标已经是连续第三次全面提高。这充分说明说明了广大干部群众对组工干部的努力还是比较认可的,对组织工作的成效还是比较满意的。
     “让党满意、让群众满意”是评价组织工作成效的“风向标”和“晴雨表”,也是组织部门、组织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2011年组织工作满意度为78.53分,比上年提高3.17分,在去年的基础上能有这样的提升变化,实属不易。在基层我们可以看到,民意调查分值提高一小点,组织工作就需要进步一大步。可以说,民意调查直接推动了整个组织工作的提升。基层组工干部按照“三服务、两满意”的要求,以提高组织工作满意度为风尚标,踏踏实实地干活,真心实意服务于民,得到了党员群众的充分肯定。有很多是老百姓能够切身感受到的,比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主动向社会公布干部工作信息,深入开展领导干部竞争性选拔活动,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广泛开展“万名干部下基层”、“创先争优”活动,推进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党内关爱工程等活动,组织工作积极向服务型转变。这些举措,让基层党员群众看到了好处,得到了实惠,受到了好评,进而折射为满意度的提高。
民意调查,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直接听取民意、了解民意的直通车。使我们比较直观地看到了组织工作在广大干部群众心目中的位置,也更清楚地认识到,距离让群众满意的目标要求,我们还有一定差距,而且民意调查结果作为衡量组织工作的风向标,是动态变化的,上去不易,持续上升更难,还需要付出更多更艰苦的努力。只有多从提升选人用人公信度上下功夫,多从提升组工干部形象度上下功夫,多从提升组织工作透明度上下功夫才能使我们组织工作再上新台阶。
发表于 2012-5-30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场游戏规则而已。。与我们没有关系。。。

发表于 2012-6-1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和第九条的前2项都是领导决定的,难免犯主观主义错误,建议更加完善!

发表于 2012-6-2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理由更充分了!

发表于 2012-6-16 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内江的组工工作假得很,黑幕重重!

发表于 2012-6-16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
tpy

发表于 2012-6-17 04: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6-17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此文能规范公务员。。。。愿望是美好的现实是骨干的。

发表于 2012-6-17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假打。

发表于 2013-5-26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5-26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些老百姓了解一下还是可以嘛

发表于 2013-5-27 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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