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对长河源乡客运经营者与内遂高速方发生纠纷事件的了解,原因的确是因为修建高速路,建筑工程车的不断进入,使得长河源乡公路损毁严重,雨季时客车通行相当困难,客运经营方在很早之前就找到高速路修建方,希望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当时高速路方也和客运方达成了一些协议。
之所以会发生长河客运方集体开车堵高速路建设,据说的高速方不认账,拒绝以前到答应的补偿方案。
我所关心的是,高速路方唆使工地工人群体持凶器打砸长河客运车辆及驾驶员,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黑社会组织犯罪?现场领导人喊出打人可以给一天工资,随后工人持铁棍木棍一拥而上,共计打倒6人,砸坏客车一辆,由于警力不足,使得随后接报警电话赶到现场的警察也不敢上 前组织,可见涉及参与打砸的人数之多。
从现场情形分析,有组织者,有群体犯罪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与犯罪集团之间的相同点在于:一是两者都由三人以上所组成;二是都具有组织性质稳定性;三是都具有犯罪的目的;四是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对于黑社会组织罪的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罪行为如果用调解纠纷的方式处理,这种行为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有故意包庇之嫌,安岳县公安局此举,是否有其他因素夹杂在其中,是否该标段的后台老板关系比较硬,受到保护?如果安岳公安局在此事上轻描淡写,建立保护伞,那么和重庆黑社会保护伞有什么两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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