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黄涛,1979年10月生于贵州省习水县。2000年7月毕业于贵阳农校土地 管理专业,因本县毕业生要打工两年后才分配工作,于是本人于2001年8月经介绍进入习水县煤炭 管理局所属煤炭验票站打工。当时也没签订劳动合同什么的。2002年5月,在煤炭验票站其他工作 人员的鼓动下,本人参于了收取了过往运煤车司机的小费,本人共计分得180元人民币。不久,习 水县煤炭税务稽查组知道了这件事,于是向原煤炭管理局局长陈小波(此人于2004年因贪污案发被 撤职),陈小波当即向分管煤炭的副县长王永毛(此人也于2004年因贪污案发被调离)反映,王永 毛随即又向县委反映了情况。于是县委常委在王陈二人的鼓动下出据了一份文件,撤消了本人的分 配资格,并处以3年内不得参加县政府组织的招干、招工及公务员考试(但参于此事的其余8位工作 人员却都分批次的恢复了工作)。事后,本人申请了行政复议和向相关部门反映了情况,至今遥无 音讯。 希望政府给我一个说法,为什么收取180元人民币就被处理得这么厉害,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哪部法律哪条哪款在处罚我,而其他工作人员又怎么都恢复了工作?而我呢?是什么原因让我不能得 到正确的对待?在中国的国情下,不公平的待遇才是正常的待遇?政府的公正严明在哪里?难道这就 是人们所说的只有一个党长期执政的国家就是这样的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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