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遂宁市船山区桂花镇的一个普通百姓,家住桂新街71号。因邻居李素君、唐彬修房与我发生纠纷数月,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于8月11日收到桂花镇政府对我们信访事项的回复,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我们向遂宁市船山区政府请求复查,却被拒绝受理,甚至连材料也不肯多看。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只好登载于此,希望领导能于百忙之中给以关注。
百姓真难
——致遂宁市船山区政府的一封信
尊敬的领导:
我叫姜远扬,家住桂花镇桂新街71号,因邻居李素君、唐彬自2006年3月修房与我家发生纠纷至今,虽签订协议3份,但李、唐二人一直未予完全执行;近日收到《船山区桂花镇人民政府关于姜远杨夫妻二同志信访事项的回复》,有感于回复有失公允,现将有关情况反映如下,恳请领导明察。
一、唐彬身为唐家乡武装部长,李素君身为政协委员,自纠纷开始后,数次无理辱骂我家。我们与其街坊多年,但一直不知其身份。在初次争吵中,我叫了一声“唐彬”,唐彬马上从一个高处跳下,冲到我脸前,气势汹汹的吼道“唐彬这个名字是你喊的吗?!我是唐家乡的武装部长!”我是个没见过世面的人,不知一个乡的武装部长是多大的官,但我想,唐部长此时的气势,是连省长、市长也自愧不如的。而李素君委员(在一次调解中自曝身份)辱骂我们还不够,自她家建房后,凡是有街坊邻居到我家串门,她马上就会对群众指桑骂槐、甚至指名点姓质问人家是否是来出主意的。简直是败坏社会风气呀!群众慑于其权势,都敢怒不敢言,我们的生活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
二、唐彬部长、李素君委员在前后签订的3份协议中,严重违背协议的就达4处之多。分别是4月30日签订的《关于桂新街69号与71号两户建房邻墙的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具体如下:
1(即第一条) .乙方在修建房屋三楼时,须占用甲方临时建筑物(石棉瓦)宽度尺寸以现有墨线为准乙方不能超占该墨线,如果超占,该处就不能再施工。事实表明,李、唐不仅超占该墨线,而且还在石棉瓦前端锯成一个半弧形的大缺口,一旦下雨,石棉瓦上的水就直冲向我家楼下瓦房的木楼楼板及左面墙体上。而照明电线正是经此墙穿过。
2(即第二条). 乙方占用甲方临时建筑物(石棉瓦)后,必须给甲方恢复好且做好施工艺术处理,保证不飘雨漏雨。事实是李素君及唐彬未作任何实质性处理。
3(即第四条). 乙方在修建街沿时必须保证与甲方柱头的间距为0.3米,且必须保证水路不能向甲方分。且做好相邻水沟(由乙方负责修建)。用事实说话:不仅间距连协议规定的1/2也未达到,,而且李唐二人还在他们街沿上修了一堵墙,越进我家屋檐下二十多公分。
4(即第六条). 乙方必须为甲方临街面外墙挂好雨蓬布,防止雨水渗透。可迄今为止,这堵被堆靠修房泥石而遭到严重腐蚀的墙(在遂宁遭遇五十年未逢的大旱高温下,墙体受损的痕迹依然清晰可见),李唐二人并未作任何防护措施,墙上遮着的仍然是在他们拆房时我们自己花钱买的胶纸。
请问唐彬、李素君,暂且抛开你们部长、委员的身份不论,你们至少还是公民,还是商人,诚信何在?当雨水让我们家一片泥泞、我们俩个六十多岁的老人(我老伴腿有残疾)在泥水中蹒跚而行时,你们的良心何在?
三、桂花镇部份官员在处理纠纷中扮演的角色。在每次调解中,前来工作的领导总是叫我们作出让步,我们息事宁人,我们相信政府,能让的都让了。偶尔稍有异议,领导马上就说:不服从解决,我们就不管了,以后再莫来找!一旦找上门,领导之间也是相互推诿,甚至说我们是“闹事”。我们自认是遵纪守法的公民,历来没有任何不良记录;我们只想平静的安度晚年,不愿给任何个人、单位找麻烦,可是今天,我们仅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被我们的父母官冠以“闹事”之名。老百姓真难啊!本是一件简单的纠纷,可是在权势的背景下,却拖延数月、即使恰逢开展以“强化干部管理、规范机关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主题的效能革命月也未能得以彻底解决,谁之过?部份领导在其中究竟扮演了怎样的角色?我想,从镇领导对待纠纷双方截然不同的态度上、从明显偏袒某方的《船山区桂花镇人民政府关于姜远扬夫妻二同志信访事项的回复》中,我们不难得到答案。
时值盛夏,我们为求公道奔走在炎炎烈日之下;我们更难容忍的是李素君委员、唐彬部长对我们人格的践踏和财产的侵犯,还有桂花镇政府对百姓疾苦的漠然与麻木。我们强烈要求:李素君委员、唐彬部长必须遵守协议,严格执行协议!
急盼答复!
上访人:姜远扬
2006年8月16日
注:随信附上《遂宁市船山区桂花镇人民政府;尽力让自己失信于民》、3月19日协议、4月30日补充协议、7月13日再补充协议。
遂宁市船山区桂花镇人民政府;尽力让自己失信于民
——对《船山区桂花镇人民政府关于姜远扬夫妻二同志信访事项的回复》的反驳
尊敬的领导:
我们于2006年8月11日收到《船山区桂花镇人民政府关于姜远扬夫妻二同志信访事项的回复》,惊讶于回复中对纠纷某方的偏袒,也诧异于一些事实的歪曲,故在此对有关问题逐一进行反驳。
回复称:“2006年4月29日,姜远杨夫妻又来镇政府反映,他不同意3月19日的协议,要求政府重新解决。何耀书记根据这种情况向党委政府做了汇报。次日,由何书记带队,请船山区建设局沈局长,执法队队长、镇综治办、国土办、居委会等同志,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姜远杨的房屋并未受损。针对双方的纠纷,当时对姜远杨做了大量的工作,未果。下午,何耀书记一行再次去做工作,姜远杨夫妻终于同意让李素君家建房,又写了补充协议,双方都签字盖章表示认同”。事实绝非如此。事情的真实经过如下:4月29日早晨,李素君就找人把她卧床多日、年逾七十的老母背上她家二楼楼顶,扶砖而立,意欲强行把砖墙砌在我家楼顶建筑石棉瓦下;我爱人罗素珍只好到镇政府反映。而不是“不同意3月19日的协议,要求政府重新解决”。这是回复不实之一;不实之二:4月30日,各级领导莅临寒舍,其目的是动员我们作出让步,把石棉瓦锯掉,让李把墙砌上去。在此之前,我们并无房屋受损之说;不实之三:当日下午,综治办主任张长银、镇国土办主任杨波、居委会徐和民三人来到我家写协议,我们同意李素君按协议锯掉石棉瓦,而回复中“终于同意李素君家建房”实有夸大之嫌。
回复称:“姜远扬又到区信访办上访,说政府未给他解决好”。请问,参与了此项纠纷解决的各位领导,这难道不是事实吗?从3月至今,我们共签有三份协议,可是李素君、唐彬二人未执行的协议就达4处之多,分别是4月30日签订的《关于桂新街69号与71号两户建房邻墙的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
1(即第一条) .乙方在修建房屋三楼时,须占用甲方临时建筑物(石棉瓦)宽度尺寸以现有墨线为准乙方不能超占该墨线,如果超占,该处就不能再施工。事实表明,李素君不仅超占该墨线,而且还在石棉瓦前端锯成一个半弧形的大缺口,一旦下雨,石棉瓦上的水就直冲向我家楼下瓦房的木楼楼板及左面墙体上。
2(即第二条). 乙方占用甲方临时建筑物(石棉瓦)后,必须给甲方恢复好且做好施工艺术处理,保证不飘雨漏雨。事实是李素君及唐彬未作任何实质性处理。
3(即第四条). 乙方在修建街沿时必须保证与甲方柱头的间距为0.3米,且必须保证水路不能向甲方分。且做好相邻水沟(由乙方负责修建)。用事实说话:不仅间距连协议规定的1/2也未达到,,而且李唐二人还在他们街沿上修了一堵墙,越进我家屋檐下二十多公分。
4(即第六条). 乙方必须为甲方临街面外墙挂好雨蓬布,防止雨水渗透。可迄今为止,这堵被堆靠修房泥石而遭到严重腐蚀的墙(在遂宁遭遇五十年未逢的大旱高温下,墙体受损的痕迹依然清晰可见),李唐二人并未作任何防护措施,墙上遮着的仍然是在他们拆房时我们自己花钱买的胶纸。
综上所述,李素君、唐彬夫妻二人已严重违反协议。可是,通观回复全篇,却对他们的违约行为只字未提,倒好象是我们无理取闹!各位领导,当初动员我们锯掉石棉瓦、我们担心李素君会过河拆桥不执行协议时,签写协议的张长银主任、杨波主任、徐和民主任拍着胸脯说:绝对不会,如果李素君、唐彬不执行协议就找我们!我们都不得依!可是,从签协议的4月30日至今天,李唐二人的新居早已竣工,可他们执行协议了吗?
其间我们也找过镇政府多次,可你们不是相互推诿,就呵斥我们是在闹事,请问你们当初的承诺哪去了?你们这是在为人民办事吗?莫非因为唐彬是唐家乡的武装部长、李素君是政协委员,你们伸张正义、主持公道的天平就失衡了?
这是一桩拖延数月、在效能革命月也未能解决的纠纷;不过,你们已经尽力了,我们知道,你们已经尽力的让自己失信于民了。
上访人:姜远扬
2006年8月15日
关于桂新街69号与71号两户邻墙的相关协议
甲方:桂新街71号户主姜远扬
乙方:桂新街69号户主李素君
因乙方房屋改建,与71号姜远扬所有的房屋邻墙的相关事宜,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乙方在改建房屋时,所属房屋与71号房屋的墙间距离不低于6公分。
二、 乙方的承重水泥柱邻71号方向的隔离砖(即现浇时的盒子砖)可贴拢71号的自墙。
三、 今后若甲方改建房屋,因甲方拆除自墙承重梁下的泥石跨塌,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在乙方施工过程中,甲方不再以其他借口干扰乙方施工,今后,若甲方改建,乙方也不能以其他借口干扰甲方施工。
五、 该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社区各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姜远扬
乙方:李素君
社区在场人:姜方宇 徐和明
证明人:熊志宏
2006年3月19日
关于桂新街69号与71号两户建房邻墙的补充协议
甲方:桂新街71号户主姜远扬
乙方:桂新街69号户主李素君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且在共同遵守好双方在2006年3月19日签定好的协议前提下现就邻墙一事做如下补充协议:
一、 乙方在修建房屋三楼时,须占用甲方临时建筑物(石棉瓦)宽度尺寸以现有墨线为准乙方不能超占该墨线,如果超占,该处就不能再施工。
二、 乙方占用甲方临时建筑物(石棉瓦)后,必须给甲方恢复好且做好施工艺术处理,保证不飘雨漏雨。(石棉瓦老化除外)
三、 乙方与甲方之间邻墙,乙方不准开窗面及围墙不能飞砖,否则不能继续施工建设。
四、 乙方在修建街沿时必须保证与甲方柱头的间距为0.3米,且必须保证水路不能向甲方分。且做好相邻水沟(由乙方负责修建)
五、 甲方要求乙方向涉及此次纠纷群众道歉。
六、 乙方必须为甲方临街面外墙挂好雨蓬布,防止雨水渗透。
七、 乙方在做好以上事宜后,甲方不能再阻挠乙方施工的建设。乙方不能再与甲方发生不良言语行为。
甲方:桂新街71号代表人姜远扬
乙方:桂新街69号代表人李素君
社区代表:徐和明
2006年4月30日
关于桂花镇桂新街69号与71号两户建房邻墙的再补充协议
甲方:桂新街71号户主姜远扬
乙方:桂新街69号户主李素君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且在共同遵守好双方于2006年3月19 日签定好的协议和06年4月30日签定好的补充协议前提下就双方邻墙一事做如下补充协议:
一、 乙方
李针对姜墙体木柱头做出经济赔偿300元,一次性付给(木柱头四根)。
二、 其他事项按原2006年3月19日签定的协议和2006年4月30日签定好的补充协议执行。
三、 此协议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场镇社区委员各持一份。
四、 双方不在建房时发生争吵。
甲方:桂新街71号 代表人姜远扬(签字)
乙方:桂新街69号 代表人李素君(签字)
社区代表:徐和明
2006年7月13日
遂宁市船山区桂花镇人民政府文件
桂府函[2006]8号
船山区桂花镇人民政府关于姜远杨夫妻二同志信访事项的回复
姜远杨同志:
我镇于2006年7月13日收到船山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转来的信访件,反映李素君家建房因为各种原因与你家发生纠纷,请求调解等问题。现将调查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 反映的主要问题
1、 李素君家建房侵占了我的房子,锯了我的玻纤瓦和椽子。
2、 要求李素君按有关协议执行。
3、 李素君不按协议执行,到如今一直未解决好。
二、 办理情况
2006年3月19日,我镇国土办主任杨波,居委会姜方宇、徐和民、乔凤清等同志,专门就建房纠纷一事进行了调解,当时姜远杨夫妻很李素君双方达成共识,相互在协议上签字盖了章,问题得以解决。
2006年4月29日,姜远杨夫妻又来镇政府反映,他不同意3月19日的协议,要求政府重新解决。何耀书记根据这种情况想党委政府做了汇报。次日,由何书记带队,请船山区建设局沈局长,执法队队长、镇综治办、国土办、居委会等同志,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发现姜远杨的房屋并未受损。针对双方的纠纷,当时对姜远杨做了大量的工作,未果。下午,何耀书记一行再次去做工作,姜远杨夫妻终于同意让李素君家建房,又写了补充协议,双方都签字盖章表示认同。
2006年7月13日,姜远杨又到区信访办上访,说政府未给他解决好,于是,何耀书记再次带队进行调解,姜远杨又提出新的问题称李素君家修房泡烂了他家的四根柱子,要求赔偿2000元钱,经过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李赔偿了300元,并当场履行了赔付内容,又写了补充协议,并签字盖章。2006年7月19日,综治办主任张长银、安全办蒋波前往督察他们履行协议情况,我们得知李正准备维修姜山墙,姜提出不要李维修他的山墙,表示要等上面来解决好了再做他的山墙。
三、 处理意见
希望双方按照调解协议及补充协议执行。如果对以上协议不服,请按《信访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办理。
2006年7月28日
以上是整个纠纷的经过,希望能得到大家的支持和政府的关注,不胜感激!
联系人:姜远扬
地 址:四川省遂宁市桂花镇桂71号
电 话:0825—2891647
E-mail:snjiang12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