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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刊》:抓“院长偷情”帖人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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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抓“院长偷情”帖人程序违法
■《法治周刊》记者 温玉山 李莎 北京报道
更新时间:              2012-3-19              
四川南充麻辣社区某县分论坛1 月出现网帖,爆料中院副院长与区法院工会主席(女)偷情,被女的老公抓现场。网友李某称十余天后复制此帖,未作改动转发到南充市分论坛,被拘留5天;之后网友王某截图原帖并加上质疑发帖求辟谣,被拘留10 天,现还在拘留所。”并附上网友王某的原帖以及两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年03月15日《羊城晚报》)
复制、转发、截图、求辟谣,是一些网友对网上传闻惯有的处理方法。可就在3月3日和3月7日,四川南充市的两名网友因为转发一个未得到官方证实的关于南充市中院副院长丑闻的爆料帖,分别被其所在的区公安分局拘留5日和10日。这件事在微博上引起网友热议。
签发拘留证的公安局领导:区分不了“侮辱”与“诽谤”


从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两名网友均因“侮辱他人”被行政拘留,其中王剑波更是被称为“情节严重”,处以该条款最长拘留时间。
“偷情”帖称,2012年1月12日,两人在一居民屋“偷情被抓”、“惊动市上领导前来调解”。后南充政法委调查报告称,房子是袁某物业,当时为上班时间,两人都以“有私事”为由,向单位请假。当事人称,见面是因为袁某要将房子租给杨某的朋友,两人当时正在看房。
本案,从客观事实来看,真实情况只有两个当事人知道了。是不是真的租房子,只有“天知道”了。
而从法律事实来看,没有证据表明两人偷情,因此该贴是侵犯两人名誉的。在法律上,质疑的界限通常是描述客观情况,即“两人在工作时间,会于一民房,不知何故?”,而不能轻下结论,否则就涉嫌诽谤了。
律师认为:第一、本案定性为“侮辱”是不当的,因为侮辱是不捏造事实的,捏造事实的是诽谤。第二、本案的诽谤,是民事侵权,还是治安违法?要根据证据定,缺乏证据时,要无罪(违法)推定。民事侵权与治安违法的最大的区别是,前者主观可以是“故意或过失”,而后者只能是“故意”。因此是“过失求证”还是“故意传谣”,需要证据来表明。
从报道上看,本案的治安拘留,并未提及故意诽谤的证据,因此处罚有主观性。在证据欠缺的情况下,应该疑行从轻的。
当事人的“偷情”属于党纪和国家公务员条例的道德败坏!现在正由上级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在结论还未公布前,“侮辱他人”从何谈起呢……?!
签发拘留证的公安局领导:抓“院长偷情”帖人程序违法
当地宣传部称:“南充市和嘉陵区两级政府尚在调查,现在不接受相关采访,一经查实一定向媒体发布。”网上爆料问题,南充市和嘉陵区两级政府还在调查核实之中。
四川南充市公安为何急不可耐地——把爆料通奸问题的发贴人和网友转发求辟谣被拘10日呢?这是欲盖弥彰,转移公众视线?!
当事人的“偷情”属于党纪和国家公务员条例的道德败坏!现在正由上级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在结论还未公布前,“侮辱他人”从何谈起呢……?!
作为当地公安,在市区两级政府部门最终调查没有公布之前,而先拘留发贴人是有错在先,属于程序违法!!

                                     网友传法院副院长偷情被拘官方称网贴内容在查
来源:华西都市报


处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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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3-26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3-26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周刊说的不算数!!;P

发表于 2012-3-26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

发表于 2012-3-26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619

发表于 2012-3-26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3-26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L:L

发表于 2012-3-26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要公平公正,不能把自己的感情和喜好带入工作中~~~~~~~~~
发表于 2012-3-26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3-26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南充市公安为何急不可耐地——把爆料通奸问题的发贴人和网友转发求辟谣被拘10日呢?这是欲盖弥彰,转移公众视线?!

  当事人的“偷情”属于党纪和国家公务员条例的道德败坏!现在正由上级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在结论还未公布前,“侮辱他人”从何谈起呢……?!

  作为当地公安,在市区两级政府部门最终调查没有公布之前,而先拘留发贴人是有错在先,属于程序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12-3-26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制评论.jpg

发表于 2012-3-26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贫僧路过此地见楼主在此大吹牛B,妖惑众生,唯害苍生,老纳一心向佛,心存善念,于心不忍,助人为乐,尊老爱幼精神,唯有捡起一根树枝对这楼主菊花猛刺过去,口中念念有词,施主我顶你
发表于 2012-3-26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pic_fda4668bdf388393adaa2e663f489110.jpg

发表于 2012-3-26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Q:Q:Q

 楼主| 发表于 2012-3-26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3-26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curse:

 楼主| 发表于 2012-3-26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dizzy:

发表于 2012-3-26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3-26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应该在前面,让那些警方的网评员学习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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