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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说] 建议安岳县人民政府解决修建高速公路多位申请人的拆迁安置补偿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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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11:46 | |阅读模式
尊敬的安岳县党委许志勋书记、邹明勇县长:
        胡代国建议:尽快解决修建高速公路拆迁安置补偿遗留问题 。
理由如下:
        国家在安岳县修建高速公路,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每一个人都表示拥护。为了支持高速公路顺利修建  ,唐承恩等农民首先将自己的房屋交由安岳县拆迁管理办公室撤除。但是,而今房屋撤除几年了,高速公路也即将通车,拆迁安置补偿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第一,申请人没有见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二,被拆迁人的房屋没有宅基地修建,仍然自己掏钱租房屋居住 ;第三,政府只支付了六个月拆迁补偿过渡费,申请人要求支付超期过渡费无果;第四,对申请人的诉求,已经递交申请书很久了,拆迁办领导口头回答,不属于其管,建议找乡人民政府和高速公路指挥部。但各单位均踢皮球,处于无奈,故被迫上网发帖提出上述建议请求。以下是部分申请人的申请书。谢谢!建议人胡代国。2012年3月29日。


    
安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申请人:唐成恩,男,出生于1940725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身份证号51102319400725077,联系电话:13118055369。系以下申请人的父亲。
申请人:唐兴华,男,生于1971103日,农民,家住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
申请人:唐高荣,男,生于1970423日,农民,家住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
申请人:唐建春,男,生于19731018日,农民,家住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
以上四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申请目的
请求补发200991日至201231日的房屋拆迁超期24个月过渡费121680=390X13x24
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弟兄三家人,共13 ,原有住房面积分别为唐高荣74平方米;唐兴华100平方米;唐建春84平方米,合计258平方米(见附件思贤乡14组屋基地补偿表格)。因修内遂高速公路,又因申请人唐高荣当初是村主任,各级领导要求申请人家带个头,于是申请人家第一个将房屋拆除,并与安岳县拆迁办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是,该协议全部由拆迁办保管至今,申请没有收到。签订协议后,申请人只一次性收到一部分安置补偿费。按照协议约定,申请人选择的自建房屋。思贤乡政府建议,申请人唐成恩将自己名下的机面加工房拆除改建为楼房,当申请人拆除机面加工房正开始改建时,思贤村7组组长黄立召组织村民多次干扰申请人建房,经过政府解决法院起诉无果,导致申请人房屋至今无法修建,申请人一直租房居住。在拆除申请人房屋时,政府相关部门只发给了申请人三家6个月过渡费。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当发给申请人24个月过渡费121680=390X13x24月。为此,特申请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支付超期过渡费。
此致
申请人:唐成恩、唐兴华、唐高荣、唐建春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
20111226日递交李峰局长

2012
216日补充
尊敬的安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李峰主任:


请求人:刘志云,又名刘汉光,男,原家住安岳县城南乡53社,农民,在重庆打工。现岳阳镇岳一村三组,联系电话15923608829


请求人,蒙明素,女,出生1971715日,农民,与刘志云系夫妻关系。联系电话13896881582
请求事项:

1
、请求确认2011年被拆迁人刘汉光与拆迁人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并依法撤销该协议。
2、按照国家政策重新签订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依法划宅基地给请求人自建住房或按照2011年的收购价补偿。
事实理由:
请求人原是岳阳镇岳一村三组村民,家有人口四人(见附件1户口本)。除夫妻外,还有22岁的女儿刘婷婷,出生于1989722日,现在重庆合川邮电大学移通学院读书(见附件2学生证)。还有老妈李占琼,现年66岁,户籍在岳阳镇岳一村三组,随请求人生活。
199931日,刘志云依法承包了本社土地,其中水田1.45亩,旱地1.60亩。依据该证书证明,承包地30年不变(见附件3土地承包证书)。
在承包土地期间,承包人夫妻因为去重庆打工,为了儿子在重庆读书,不交高价学费,于20055月,将户口迁往重庆彭水县汉家镇鱼塘2组农村租房居住至今(见附件租房协议4),是空挂户,没有承包地。原在安岳县的承包地暂时口头委托自己舅舅的女婿杨述平代管。由于打工困难,于20091118日,申请迁入原籍,社上盖公章同意(见附件5户口迁入介绍信)。
2011年,因为修建高速公路,政府征用了请求人的住房和承包地。依据安岳县国土局颁发的宅基地证书载明:请求人家有旧房土地使用权面积45平方米(见附件6土地使用权证书),用途为住宅。另有房权证书,在请求人父亲名下。请求人还有院坝地、厕所地、猪圈地,厨房地、竹林地、自留地等若干面积,由于请求人不懂政策,政府低价收购了请求人包括住房、宅基地使用权、附属设施费用等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2495元。而且,有人还要求请求人招待队长等拆迁相关人员吃饭,用去三千多元。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拆迁管理办收购自己的房屋价格太低,没有按照市场价格和2011年的文件价收购。
双方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载明,被拆迁人应当有一份协议,但拆迁人至今没有收到该协议,拆迁人的这种行为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政府依法支持请求人上述诉求。
此致
请求人:刘志云
请求人,蒙明素
2012218
安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请求人:蔡荣建,男,出生于198365日,农民,家住安岳县思贤乡双碑村1组,身份证号511023193806050795,联系电话:15884200115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请求事项:
1、
请求补发200991日至201231日的房屋拆迁超期24个月过渡费112320=390X12x24
2、
要求政府部门尽快划给请求人宅基地建住房
事实理由
申请人家共12 ,其中蔡荣建家2人,蔡述荣家三人、蔡述明家四人,,蔡述强家3人,合计面积159.83平方米(见附件户口簿和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195.83平方米=97.915X2平方米(见土地使用权证书2本)。
因修内遂高速公路,请求人家与安岳县拆迁办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是,该协议全部由拆迁办保管至今,申请人没有收到协议,这是不合法的。该签订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申请人选择的自建房屋。由于各种原因,宅基地无法落实,导致请求人家12人房屋至今无法建房,一直租房居住。在拆除申请人房屋时,政府相关部门只发给了申请人家6个月过渡费。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当发给申请人24个月过渡费112320=390X12x24月。为此,特申请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支付超期过渡费。并要求政府部门尽快划给请求人宅基地建住房。
此致
申请人:蔡荣建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


2012
31

安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请求人:邓家贤,女,家住安岳县思贤乡双碑村2组,联系电话15108146149
请求事项
   请求对安岳县思贤乡双碑村2组邓家贤私人房屋依法拆除补偿。
事实理由
   请求人在安岳县思贤乡双碑村2组有房屋建筑面积106平方米(见附件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后面有厨房、猪圈、沼气池等附属设施。因高速公路距离我的房屋只有20米左右,位于涵洞的边缘。2010331日,修建高速公路负责人给李峰局长写了一个条子:李局长,思贤乡双碑村二组邓家贤房屋因改路影响要拆迁,请你安排人员去签订拆迁协议。胡泽华(见附件)。但而今,高速公路即将完工通车,你局没有安排人去办理拆迁相关事宜。
请求人认为,高速公路距离我家房屋太近,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必将给请求人的房屋带来许多安全隐患。为了免除侵犯请求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请求贵局依法拆迁补偿。
此致
敬礼
请求人邓家贤
201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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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9 11:59 |
回复 安岳记折 的帖子

为了保证高速公路顺利建成通车,胡代国建议:安岳县党委、政府尽快解决上述修建高速公路拆迁安置补偿遗留问题 。谢谢领导。

发表于 2012-3-29 14:22 |
;P;P;P
发表于 2012-3-29 14:23 |
路过

发表于 2012-3-29 15:05 |
;P;P;P

发表于 2012-3-29 16:14 |
:(:)
发表于 2012-3-29 16:15 |
老胡,如果情况属实,建议到书记县长信箱投诉,那里签出去的东东力度更大

发表于 2012-3-29 16:16 |
:curse::curse:

发表于 2012-3-30 09:12 |
高速公路也即将通车,拆迁安置补偿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第一,申请人没有见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第二,被拆迁人的房屋没有宅基地修建,仍然自己掏钱租房屋居住 ;第三,政府只支付了六个月拆迁补偿过渡费,申请人要求支付超期过渡费无果;第四,对申请人的诉求,已经递交申请书很久了,拆迁办领导口头回答,不属于其管,建议找乡人民政府和高速公路指挥部。但各单位均踢皮球,处于无奈,故被迫上网发帖提出上述建议请求。

发表于 2012-3-30 09:42 |
回复 安岳个体户 的帖子

建议尽快解决安岳县修建高速公路拆迁安置补偿遗留问题   



尊敬的安岳县党委许志勋书记、邹明勇县长:        胡代国建议:尽快解决以下四户农民在修建高速公路过程中遇到的拆迁安置补偿遗留问题理由如下:        国家在安岳县修建高速公路,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每一个人都表示拥护。为了支持高速公路顺利修建  ,唐承恩等农民首先将自己的房屋交由安岳县拆迁管理办公室拆除。但是,而今房屋拆除几年了,高速公路也即将通车,拆迁安置补偿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第一,当初,申请人签订了协议应当收到一份协议而至今没有见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与合同约定和《合同法》相关规定不符;第二,被拆迁人的房屋没有宅基地修建,仍然自己掏钱租房屋居住 ;第三,政府只支付了六个月拆迁补偿过渡费,申请人要求支付超期过渡费无果;第四,对申请人的诉求,已经向拆迁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书很久了,近日,拆迁管理办负责人口头回答,不属于其管,建议找乡人民政府和高速公路指挥部。但各单位均踢皮球,出于无奈,故被迫上网发帖,代理提出上述建议请求。详情,请见以下四户农民的申请书。谢谢!此致建议人胡代国。2012年3月29日。

一、申    尊敬的许志勋书记,您好!申请人:唐成恩,男,出生于1940725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身份证号51102319400725077,联系电话:13118055369。系以下申请人的父亲。申请人:唐兴华,男,生于1971103日,农民,家住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申请人:唐高荣,男,生于1970423日,农民,家住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申请人:唐建春,男,生于19731018日,农民,家住安岳县思贤乡思贤村14组。以上四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申请目的请求补发200991日至201231日的房屋拆迁超期24个月过渡费121680=390X13x24 事实理由三申请人是弟兄三家人,共13 ,原有住房面积分别为唐高荣74平方米;唐兴华100平方米;唐建春84平方米,合计258平方米(见附件思贤乡14组屋基地补偿表格)。因修内遂高速公路,又因申请人唐高荣当初是村主任,各级领导要求申请人家带个头,于是申请人家第一个将房屋拆除,并与安岳县拆迁办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是,该协议全部由拆迁办保管至今,申请没有收到。签订协议后,申请人只一次性收到一部分安置补偿费。按照协议约定,申请人选择的自建房屋。思贤乡政府建议,申请人唐成恩将自己名下的机面加工房拆除改建为楼房,当申请人拆除机面加工房正开始改建时,思贤村7组组长黄立召组织村民多次干扰申请人建房,经过政府解决法院起诉无果,导致申请人房屋至今无法修建,申请人一直租房居住。在拆除申请人房屋时,政府相关部门只发给了申请人三家6个月过渡费。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当发给申请人24个月过渡费121680=390X13x24月。为此,特申请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支付超期过渡费。此致申请人:唐成恩、唐兴华、唐高荣、唐建春委托代理人胡代国20111226   
二、请 尊敬的许志勋书记,您好!请求人:刘志云,又名刘汉光,男,原家住安岳县城南乡53社,农民,在重庆打工。现岳阳镇岳一村三组,联系电话15923608829请求人,蒙明素,女,出生1971715日,农民,与刘志云系夫妻关系。联系电话13896881582委托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2011年被拆迁人刘汉光与拆迁人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效并依法撤销该协议。2、按照国家政策重新签订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依法划宅基地给请求人自建住房或按照2011年的收购价补偿。事实理由:请求人原是岳阳镇岳一村三组村民,家有人口四人(见附件1户口本)。除夫妻外,还有22岁的女儿刘婷婷,出生于1989722日,现在重庆合川邮电大学移通学院读书(见附件2学生证)。还有老妈李占琼,现年66岁,户籍在岳阳镇岳一村三组,随请求人生活。199931日,刘志云依法承包了本社土地,其中水田1.45亩,旱地1.60亩。依据该证书证明,承包地30年不变(见附件3土地承包证书)。在承包土地期间,承包人夫妻因为去重庆打工,为了儿子在重庆读书,不交高价学费,于20055月,将户口迁往重庆彭水县汉家镇鱼塘2组农村租房居住至今(见附件租房协议4),是空挂户,没有承包地。原在安岳县的承包地暂时口头委托自己舅舅的女婿杨述平代管。由于打工困难,于20091118日,申请迁入原籍,社上盖公章同意(见附件5户口迁入介绍信)。2011年,因为修建高速公路,政府征用了请求人的住房和承包地。依据安岳县国土局颁发的宅基地证书载明:请求人家有旧房土地使用权面积45平方米(见附件6土地使用权证书),用途为住宅。另有房权证书,在请求人父亲名下。请求人还有院坝地、厕所地、猪圈地,厨房地、竹林地、自留地等若干面积,由于请求人不懂政策,政府低价收购了请求人包括住房、宅基地使用权、附属设施费用等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2495元。而且,有人还要求请求人招待队长等拆迁相关人员吃饭,用去三千多元。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拆迁管理办收购自己的房屋价格太低,没有按照市场价格和2011年的文件价收购。双方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载明,被拆迁人应当有一份协议,但拆迁人至今没有收到该协议,拆迁人的这种行为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政府依法支持请求人上述诉求。此致请求人:刘志云请求人,蒙明素2012218日  三、请 尊敬的许志勋书记,您好!  请求人:蔡荣建,男,出生于198365日,农民,家住安岳县思贤乡双碑村1组,身份证号511023193806050795,联系电话:15884200115委托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请求事项:1、请求补发200991日至201231日的房屋拆迁超期24个月过渡费112320=390X12x24 2、要求政府部门尽快划给请求人宅基地建住房事实理由申请人家共12 ,其中蔡荣建家2人,蔡述荣家三人、蔡述明家四人,,蔡述强家3人,合计面积159.83平方米(见附件户口簿和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195.83平方米=97.915X2平方米(见土地使用权证书2本)。因修内遂高速公路,请求人家与安岳县拆迁办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是,该协议全部由拆迁办保管至今,申请人没有收到协议,这是不合法的。该签订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申请人选择的自建房屋。由于各种原因,宅基地无法落实,导致请求人家12人房屋至今无法建房,一直租房居住。在拆除申请人房屋时,政府相关部门只发给了申请人家6个月过渡费。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当发给申请人24个月过渡费112320=390X12x24月。为此,特申请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支付超期过渡费。并要求政府部门尽快划给请求人宅基地建住房。此致申请人:蔡荣建委托代理人胡代国201231
四、请
尊敬的许志勋书记,您好!
  请求人:邓家贤,女,家住安岳县思贤乡双碑村2组,联系电话15108146149委托代理人胡代国,联系电话15984216745请求事项   请求对安岳县思贤乡双碑村2组邓家贤私人房屋依法拆除补偿。事实理由   请求人在安岳县思贤乡双碑村2组有房屋建筑面积106平方米(见附件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后面有厨房、猪圈、沼气池等附属设施。因高速公路距离我的房屋只有20米左右,位于涵洞的边缘。2010331日,修建高速公路负责人给李峰局长写了一个条子:李局长,思贤乡双碑村二组邓家贤房屋因改路影响要拆迁,请你安排人员去签订拆迁协议。胡泽华(见附件)。但而今,高速公路即将完工通车,你局没有安排人去办理拆迁相关事宜。请求人认为,高速公路距离我家房屋太近,不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必将给请求人的房屋带来许多安全隐患。为了免除侵犯请求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请求贵局依法拆迁补偿。此致敬礼请求人邓家贤2012227

发表于 2012-3-30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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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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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14:34 |
回复 孟松林 的帖子

政府不讲诚信,将会失去民心,我们支持胡代国老师、维权斗士帮助陶勇维权,支持胡代国批评政府出尔反尔,行政乱作为。

发表于 2012-3-30 1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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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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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0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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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1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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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31 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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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1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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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2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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