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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短评:转发求辟谣倒逼真相被拘太荒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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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22:26 | |阅读模式
2012031708:19 南方都市报


  “发帖有风险,即使纯转发也战战兢兢。近日,四川南充两网友因纯转发求辟谣一则指控法院领导偷情的网帖,而被分别处以5日和10日的行政拘留。
事 情的缘起,是有网帖称,112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袁某与南充市嘉陵区法院一名女性官员,上班时间幽会居民屋被抓。围绕这一传言,当事人求 清白,公众求真相,而有关部门则在不断删帖的同时介入调查,几方努力的目标其实并不冲突。问题在于,在据称匿名举报不实的结论出来后,如何面对网友在 求证期间的行为与言论。一个需要注意的关键点是,112日事发,有关部门5天后便已得出举报不实的结论。但在315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宣教处 杨姓处长向南都记者表示,关于此事的书面结论只在党组内部进行了转达
  真相一出,便遭遮蔽,围观的人们长时间身陷纯转发求辟 谣的困境。本案被拘网友李某,便是在215日才实施了纯转发的行为。而另一被拘网友在其215日的涉案网帖中,则呼吁如果网帖是造谣,那么请 尽快辟谣,惩罚造谣者,恢复民众信心,言辞可谓恳切,殊不知彼时网友所期待的调查结论已然藏于密室,出于种种考虑而不被公开。毋庸讳言,需要为此 谣言越传越盛的恶劣影响承担责任的,不是网友,而是涉事部门。

  实在无法理解,南充有关部门缘何诡异地选择一边认定举报子虚乌有,一 边又对颇为委屈的两当事人雪上加霜、诫勉谈话,而且断然放弃为自己人求取清白的机会,将调查结果束之高阁,仅作内部传达。姑且认可现有调查结论, 两位事件当事人虽均以有私事为由请假,一同前往袁姓副院长私人所购房屋中洽谈租房事宜,仅是老同事,有时还有联系的纯洁关系,但这依然不足以 为拘留纯转发网友带来合法性。被拘网友的转发求证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之间,不仅 是难以相符,而且是被生拉硬扯。
  
  事实上,从最新报道的细节看,南充警方对网友的处罚,亦并不全针对纯转发求辟谣的行为。只是在 告诫网友别再参与此事之后,网友将其因转帖被带走调查的经过,诉诸网络并开始相约质疑警方一没有传唤证,二没有当地公安局协助的涉嫌程序违法行 为,警方才对网友做出了行政处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 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而本案网友将个人遭遇诉诸网络的不守规矩,还远未到检举、控告的程度,只能算前奏——— 求解疑惑、寻求可能的法律帮助,却已然被视为不敬,并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价。
  “纯转发被拘的荒诞,经历了从权威机构对真相秘而不宣的极端不作为,到南充警方涉嫌阻止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莽撞乱作为,两个阶段的演绎。止息谣言需要信息的及时公开与自由流通,而非假借公权对公民表达进行恫吓。转发以求辟谣的做法,是互联网时代公民倚靠并不充裕的表达途径,勉力参与社会政治事务的努力, 其对真相的倒逼,以及对有关部门秘而不宣的督促,都具有不可轻视的积极效用。
(责任编辑: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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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22:29 |
:@:@:@

 楼主| 发表于 2012-4-19 22:34 |
啊,又是王超版通过,有缘哈。:lol

 楼主| 发表于 2012-4-19 22:37 |
  本来已经通过了的,重新排了下版,又要审查,太麻烦了。

发表于 2012-4-19 22:59 |
荒谬

发表于 2012-4-19 23:44 |
路过

发表于 2012-4-20 09:10 |
一切都是荒唐可笑的,

发表于 2012-4-20 09:25 |
领导的智商无下限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12:18 |
真相一出,便遭遮蔽,围观的人们长时间身陷纯转发求辟 谣的困境。本案被拘网友李某,便是在215日才实施了纯转发的行为。而另一被拘网友在其215日的涉案网帖中,则呼吁如果网帖是造谣,那么请 尽快辟谣,惩罚造谣者,恢复民众信心,言辞可谓恳切,殊不知彼时网友所期待的调查结论已然藏于密室,出于种种考虑而不被公开。毋庸讳言,需要为此 谣言越传越盛的恶劣影响承担责任的,不是网友,而是涉事部门。

发表于 2012-4-20 14:49 |
;P;P;P;P

 楼主| 发表于 2012-4-20 22:04 |
实在无法理解,南充有关部门缘何诡异地选择一边认定举报子虚乌有,一 边又对颇为委屈的两当事人雪上加霜、诫勉谈话,而且断然放弃为自己人求取清白的机会,将调查结果束之高阁,仅作内部传达

发表于 2012-4-21 01:58 |
:@ :@ :@

 楼主| 发表于 2012-4-21 11:48 |
姑且认可现有调查结论, 两位事件当事人虽均以有私事为由请假,一同前往袁姓副院长私人所购房屋中洽谈租房事宜,仅是老同事,有时还有联系的纯洁关系,但这依然不足以 为拘留纯转发网友带来合法性。被拘网友的转发求证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之间,不仅 是难以相符,而且是被生拉硬扯。

发表于 2012-4-21 12:55 |
顶起:@

发表于 2012-4-21 22:30 |
:(:(

发表于 2012-4-21 22:40 |
官员违法违纪有人保。平民说话要小心:dizzy::dizzy:

 楼主| 发表于 2012-4-22 09:13 |
  事实上,从最新报道的细节看,南充警方对网友的处罚,亦并不全针对“纯转发”、“求辟谣”的行为。只是在告诫网友“别再参与此事”之后,网友将其因转帖被带走调查的经过,诉诸网络并开始相约质疑警方“一没有传唤证,二没有当地公安局协助”的涉嫌程序违法行为,警方才对网友做出了行政处罚。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而本案网友将个人遭遇诉诸网络的“不守规矩”,还远未到“检举、控告”的程度,只能算前奏———求解疑惑、寻求可能的法律帮助,却已然被视为不敬,并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价。

  

 楼主| 发表于 2012-4-22 12:26 |
一个需要注意的关键点是,112日事发,有关部门5天后便已得出举报不实的结论。但在315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宣教处 杨姓处长向南都记者表示,关于此事的书面结论只在党组内部进行了转达

发表于 2012-4-22 23:44 |
:(:(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11:34 |
  首先,这一事件关系着政府部门与民众之间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现今这个口口声声讲“民主”的社会里,言论自由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应该是被保障的,即使在虚拟化的互联网中公民仍然享有自由的言论权,这是无可争议的,仅仅是因为转发一篇帖子就遭警方拘禁,那么今后还有谁敢发表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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