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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应严勿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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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0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全国醉驾案件进行调研,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据悉,“醉驾入罪”实施一年以来,不同地区对醉驾案件的量刑存在明显差异:北京在判决醉驾案件中,实刑率达到99%;广东、安徽、重庆适用缓刑比例超过40%;部分地方法院判决缓刑的比例高达73%;合肥市庐阳区从去年5月到今年2月判决的25起醉驾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523《新京报》)
  从数字上看,“醉驾入罪”效果良好,醉驾案件明显下降。而令人担忧的是,醉驾缓刑有被滥用的迹象。
  “醉驾入罪”与“醉驾入刑”是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的两个概念,刑法修正案()将醉驾行为规定为犯罪(危险驾驶罪),并规定了量刑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犯了罪的人未必会坐牢,缓刑的大量使用,使得很多醉驾司机逃脱了刑罚,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而没有“惩前”就难以“毖后”。在某种程度上,“醉驾不入刑”架空了“醉驾入罪”,消解、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人们更有理由担心,“醉驾入罪”实施第一年尚且如此,以后的处罚可能更加心慈手软,致使酒驾、醉驾行为出现反弹。
  合肥市庐阳区从去年5月到今年2月判决的25起醉驾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这种情况让人匪夷所思:难道这25人的醉驾行为都是 “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吗?人们呼吁醉驾一律入刑,庐阳区却反其道而行之,实行醉驾一律不入刑。可以说,这是典型的滥用缓刑,违背了立法本意,甚至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一个刑罚尺度统一的国家,有的地方醉驾缓刑率只有1%,有的地方则达到73%甚至100%,这种现象极不正常,它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刑罚的严肃性,而且制造了司法不公和社会不公。在人情关系泛滥、一些人总是试图用权力和金钱摆平一切的现实国情下,如果对醉驾缓刑缺少严格约束,那么享受缓刑待遇的可能大多是有权、有钱的醉驾者,一些司法机关也很可能将缓刑作为寻租工具,司法腐败将不可避免。
  从道理上讲,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在判其有罪的前提下适用缓刑,未尝不可,也符合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但是,着眼于现实,由于人情关系泛滥,权力和金钱能量巨大,而且司法并未完全独立,那么醉驾缓刑的口子一开,便极有可能被滥用,所谓视情节而定就会异化为视权力、关系、金钱而定。权衡利弊,笔者认为,“醉驾入刑”还是一刀切为好,不管什么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不管情节如何,不管事后认错态度怎样,只要他醉酒驾车,就应一律“入罪”“入刑”。
  实际上,醉驾犯罪的刑罚并不重,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醉驾最多只有6个月刑期,这是醉驾者应当付出的代价。何况,“6个月以下”的刑期本身就给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可对不同情节和危害程度的醉驾适用不同的刑期,同样可以体现司法的“宽严相济”。但前提是醉驾一律入刑,任何醉驾者都不能逃脱刑罚,既为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为更好地遏制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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