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检察院该批捕不批捕为嫌犯撑腰 我叫张鹏,男,汉族,1972年出生,阆中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光明裕龙花园二区,联系电话:13601180509。 诈骗嫌疑人:蒲怡帆,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蟠龙路北巷2号。 2010年7月12日,蒲怡帆诈骗我275万元。事后,多次要蒲怡帆还钱并赔偿损失。蒲怡帆扬言在阆中公检法有很多关系,随便告,不还我的款更谈不上损失,并和他弟弟一起对我和我的家人进行人身攻击。 蒲怡帆为何口吐狂言? 1、蒲怡帆利用他的同学阆中市人民法院法官曹云福为自己到处找关系出点子。而作为法官,私下多次跟蒲怡帆一起和我律师见面狡辩说情。2、蒲怡帆找到阆中市人民医院蒲小兵副院长多次找公安局、检察院为自己的诈骗行径说情枉法。3、诈骗嫌疑人蒲怡帆的律师杨强也私下找到检查院的人,跟他们打招呼、拉关系,造成了阆中市检查院不公正的决定:该批捕不批捕。现将这些情况公布于众,接受公众的监督,让网民明辨是非,还受害人和社会一个公道。 附件一、 控
告
书 控告人:张鹏,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光明裕龙花园。联系电话:13601180509。 被控告人:蒲怡帆,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蟠龙路北巷2号。 控告事项: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追究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并责令其向控告人退赔275万元现金及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0年春节,控告人张鹏接先期回阆探亲的母亲汪素清,期间去拜望控告人张鹏的老师蒲仕勤(蒲仕勤系被控告人蒲怡帆之父,蒲怡帆与张鹏同为蒲仕勤的学生,均曾就读于阆中市凉水小学),被控告人蒲怡帆闻知张鹏在北京事业上发展的很好,蒲怡帆便声称兰渝高铁通过兰州哈达铺,要在那里建一个高铁中转站,有450万立方米土石方工程开工。该工程蒲怡帆声称已经承揽(承揽合同放在兰州),蒲怡帆再三劝说控告人参与投资300万元,并允诺按1元/立方米回报利润,该工程款结算方式为发包方结算工程款时便给控告人结算,若以后其所承包的其他工程控告人也可叫其朋友按这种方式来投资,控告人当时表态同意但需查看相关承揽该工程的合同。回京后,被控告人蒲怡帆多次与控告人通电话力邀参与合作,并说他在兰州还承包了几处工地,工程土石方量高达3000万立方米,以后也按这种回报方式给控告人结算。2010年7月初,控告人应被控告人之约,乘飞机抵达兰州市控告人的临时租住地,被控告人蒲怡帆拿出了一份此工程的承包合同,被控告人说此工程现在急需启动资金,资金到位就可马上开工,若控告人不信可带控告人到即将开工的工地现场去看,控告人信以为真,后便与被控告人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如下所述:“甲方蒲怡帆、乙方张鹏:甲方承包的兰渝高铁哈达铺中转站工程土石方开挖450万立方米,乙方投资300万元,甲方给乙方按1元/立方米的土石方回报利润,该工程款结算方式为发包方结算工程款时便给控告人结算石方工程开工,投资款在乙方见到甲方领取的该工程开工证后给甲方交纳,甲方在兰州承包的其他工程也按这种投资及回报利润方式结算。该工程完毕甲方返还乙方的投资款……。”此协议签订两天后,被控告人蒲怡帆拿了一份开工证给控告人看,控告人看后认为该工程蒲怡帆马上开工,是可信的,当时便在兰州市中行西关什字分行给被控告人蒲怡帆转了275万元。事后,被控告人蒲怡帆便让控告人返回北京等待开工消息。回京后,控告人多次电话联系,询问此工程开工进展情况,被控告人以各种理由搪塞,2011年5月,控告人便又亲自到兰州去查问工程开工情况,被控告人仍然以机械设备和人员未到位等为由叫控告人等待,期间被控告人以其与控告人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放在别处为由,叫控告人将其所持有协议交与他看下所约定的内容,后便未再交还于控告人。2011年8月份控告人又向被控告人的同事何绍林查询此事,才得知被控告人声称承揽的此工程项目是虚假的。此后控告人再次给被控告人打电话查询此事,被控告人便不再接听电话置之不理,不知去。时至今日被控告人所称的兰渝高铁哈达铺中转站土石方工程早已完工,并非是被控告人施工承建。控告人事后得知,被控告人用此款用于在兰州购车、厦门置办房产等,用于个人挥霍消费,对控告人所交付的投资款分文未予返还。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诱骗控告人与之签订合同,并以丰厚利润回报诱饵,骗取控告人之钱财。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故控告人特请求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被控告人立案查处。 特此控告
控告人:张鹏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二、 申
诉 南充市检察院: 我叫张鹏,2012年1月4日将诈骗我275万现金的蒲怡帆控告于四川省阆中市公安局,阆中市公安局立案并将蒲怡帆刑事拘留,2012年5月17日将材料报与阆中市检察院申请批捕,经阆中市检察院审阅批准为取保候审。本人不服,认为蒲怡帆诈骗的事实非常明显:1、他明知哈达铺工程没有了仍与我签订协议并窜改协议(有我与蒲怡帆之间的电子邮件为证),伪造开工证骗钱;2、骗了钱马上转移、挥霍,根本没用到哈达铺工程上;3、蒲怡帆用所骗的钱除大肆挥霍外,用我的钱到处送,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天理难容。阆中市检察院不予批捕放纵了犯罪分子,若取保放人,蒲怡帆一旦放出外逃,所诈骗的钱我根本无法收回,如果这样,我不但倾家荡产同时所借朋友的钱我也无法偿还,阆中市检察院将我逼上绝路,我只有死路一条。 现申请南充市检察院相关部门提取相关资料进行复议,批准逮捕,为民做主,给我一条生路。
申请人:张鹏
201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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