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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阆中检察院徇私枉法诈骗犯逃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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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1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阆中市检察院该批捕不批捕为嫌犯撑腰
我叫张鹏,男,汉族,1972年出生,阆中人,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光明裕龙花园二区,联系电话:13601180509。
诈骗嫌疑人:蒲怡帆,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蟠龙路北巷2号。
2010年7月12日,蒲怡帆诈骗我275万元。事后,多次要蒲怡帆还钱并赔偿损失。蒲怡帆扬言在阆中公检法有很多关系,随便告,不还我的款更谈不上损失,并和他弟弟一起对我和我的家人进行人身攻击。
蒲怡帆为何口吐狂言?
1、蒲怡帆利用他的同学阆中市人民法院法官曹云福为自己到处找关系出点子。而作为法官,私下多次跟蒲怡帆一起和我律师见面狡辩说情。2、蒲怡帆找到阆中市人民医院蒲小兵副院长多次找公安局、检察院为自己的诈骗行径说情枉法。3、诈骗嫌疑人蒲怡帆的律师杨强也私下找到检查院的人,跟他们打招呼、拉关系,造成了阆中市检查院不公正的决定:该批捕不批捕。现将这些情况公布于众,接受公众的监督,让网民明辨是非,还受害人和社会一个公道。
附件一、


控告人:张鹏,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光明裕龙花园。联系电话:13601180509。
被控告人:蒲怡帆,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蟠龙路北巷2号。
控告事项: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追究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并责令其向控告人退赔275万元现金及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0年春节,控告人张鹏接先期回阆探亲的母亲汪素清,期间去拜望控告人张鹏的老师蒲仕勤(蒲仕勤系被控告人蒲怡帆之父,蒲怡帆与张鹏同为蒲仕勤的学生,均曾就读于阆中市凉水小学),被控告人蒲怡帆闻知张鹏在北京事业上发展的很好,蒲怡帆便声称兰渝高铁通过兰州哈达铺,要在那里建一个高铁中转站,有450万立方米土石方工程开工。该工程蒲怡帆声称已经承揽(承揽合同放在兰州),蒲怡帆再三劝说控告人参与投资300万元,并允诺按1元/立方米回报利润,该工程款结算方式为发包方结算工程款时便给控告人结算,若以后其所承包的其他工程控告人也可叫其朋友按这种方式来投资,控告人当时表态同意但需查看相关承揽该工程的合同。回京后,被控告人蒲怡帆多次与控告人通电话力邀参与合作,并说他在兰州还承包了几处工地,工程土石方量高达3000万立方米,以后也按这种回报方式给控告人结算。2010年7月初,控告人应被控告人之约,乘飞机抵达兰州市控告人的临时租住地,被控告人蒲怡帆拿出了一份此工程的承包合同,被控告人说此工程现在急需启动资金,资金到位就可马上开工,若控告人不信可带控告人到即将开工的工地现场去看,控告人信以为真,后便与被控告人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如下所述:“甲方蒲怡帆、乙方张鹏:甲方承包的兰渝高铁哈达铺中转站工程土石方开挖450万立方米,乙方投资300万元,甲方给乙方按1元/立方米的土石方回报利润,该工程款结算方式为发包方结算工程款时便给控告人结算石方工程开工,投资款在乙方见到甲方领取的该工程开工证后给甲方交纳,甲方在兰州承包的其他工程也按这种投资及回报利润方式结算。该工程完毕甲方返还乙方的投资款……。”此协议签订两天后,被控告人蒲怡帆拿了一份开工证给控告人看,控告人看后认为该工程蒲怡帆马上开工,是可信的,当时便在兰州市中行西关什字分行给被控告人蒲怡帆转了275万元。事后,被控告人蒲怡帆便让控告人返回北京等待开工消息。回京后,控告人多次电话联系,询问此工程开工进展情况,被控告人以各种理由搪塞,2011年5月,控告人便又亲自到兰州去查问工程开工情况,被控告人仍然以机械设备和人员未到位等为由叫控告人等待,期间被控告人以其与控告人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放在别处为由,叫控告人将其所持有协议交与他看下所约定的内容,后便未再交还于控告人。2011年8月份控告人又向被控告人的同事何绍林查询此事,才得知被控告人声称承揽的此工程项目是虚假的。此后控告人再次给被控告人打电话查询此事,被控告人便不再接听电话置之不理,不知去。时至今日被控告人所称的兰渝高铁哈达铺中转站土石方工程早已完工,并非是被控告人施工承建。控告人事后得知,被控告人用此款用于在兰州购车、厦门置办房产等,用于个人挥霍消费,对控告人所交付的投资款分文未予返还。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诱骗控告人与之签订合同,并以丰厚利润回报诱饵,骗取控告人之钱财。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故控告人特请求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被控告人立案查处。
特此控告

控告人:张鹏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附件二、

南充市检察院:
我叫张鹏,2012年1月4日将诈骗我275万现金的蒲怡帆控告于四川省阆中市公安局,阆中市公安局立案并将蒲怡帆刑事拘留,2012年5月17日将材料报与阆中市检察院申请批捕,经阆中市检察院审阅批准为取保候审。本人不服,认为蒲怡帆诈骗的事实非常明显:1、他明知哈达铺工程没有了仍与我签订协议并窜改协议(有我与蒲怡帆之间的电子邮件为证),伪造开工证骗钱;2、骗了钱马上转移、挥霍,根本没用到哈达铺工程上;3、蒲怡帆用所骗的钱除大肆挥霍外,用我的钱到处送,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天理难容。阆中市检察院不予批捕放纵了犯罪分子,若取保放人,蒲怡帆一旦放出外逃,所诈骗的钱我根本无法收回,如果这样,我不但倾家荡产同时所借朋友的钱我也无法偿还,阆中市检察院将我逼上绝路,我只有死路一条。
现申请南充市检察院相关部门提取相关资料进行复议,批准逮捕,为民做主,给我一条生路。

申请人:张鹏

201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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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1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2-5-31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真相

发表于 2012-5-31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真相
发表于 2012-5-31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怀疑检察院办事有问题,你可以拨打阆中市纪委监督举报电话0817-6306580,南充市纪委、监察局:0817—2222823。

发表于 2012-5-31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真相

发表于 2012-5-31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2-5-31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2-5-31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真相呀  顶
发表于 2012-5-31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真相

发表于 2012-5-31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

发表于 2012-5-31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发表于 2012-6-1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2012年5月18日受理阆中市公安局提请审查逮捕蒲怡帆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经审查,因证据不足,于2012年5月24日依法对蒲怡帆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我院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办理每一件案件,依法、平等维护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醒张鹏同志:投资有风险,一定要审慎!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12年6月1日


发表于 2012-6-1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L:o:o

发表于 2012-6-1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
发表于 2012-6-2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通篇不合乎逻辑,因果不相呼应,他想表达的是投资时很轻率,投资近一年后投资项目一直未启动,而且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将合同原件交给了对方,当时为什么不给复印件呢?现在张先生以死要挟检察院,是何等的在乎和多疑,前后判若两人?且事后才得知275万元被不合理使用,既然工程一直未开工,长达一两年你就不关心钱吗,现在才来关心?为什么未提及兰州其他的工程,是否别处已开工?
  
发表于 2012-6-2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口号、躁动、缺乏建设性,这样会更加远离事实和法律...

我们查了一下,哈达铺镇属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离省会兰州市有280多公里,张先生即已考察并自称在这个工程上吃亏上当了,怎么直至2012年到控告对方时,还描述“兰州哈达铺”,还都搞不清楚工程的具体位置呢?好比说,你到阆中市公安局控告只会说到四川省阆中市公安局告,而不会说到成都阆中市吧?是张先生真不知,还是心理做怪,或另有隐情??
发表于 2012-6-3 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心理学观点:强烈的受害者意识是合作瓦解和自怜冤枉的罪魁。   
  从你的自述中,我们总觉得你的故事有些怪,有些地方在这逻辑上不太讲得通,合作协议即已丢失,你又如何指证对方合同诈骗,gong'an机关又是如何立案侦查的?首先他们得对你逻辑错乱的事实进行梳理吧? 张先生指责对方及其弟弟对他进行人身攻击,可在其自述中他们见面接触的机会只有四次(除春节回乡接老母拜恩师,10年7月敲定合作事宜后回京,11年5月再亲临兰州查问工程开工情况,最后直至11年8月你从其同事那里得知工程是虚假后,你又自述:“此后控告人再次给被控告人打电话查询此事,被控告人便不再接听电话置之不理,不知去。”)那么他们又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对你进行人身攻击的?
  我们初步认为张先生有强烈的受害意识,即精神分裂中的一种。开始时只有特定的指向对象,认为合伙人要吃他的钱,全篇张先生没有让我们了解不到一个合乎逻辑,因果呼应的事实,只看到你将合作失败的全部责任生硬地架接到对方的身上,只让我们看到了你“偏执”“自怜”的一面。现在泛化到合伙人的朋友、律师身上,甚至是检察院。张先生已移居北京,投资在兰州,现案件在阆中受理,对方及其亲友做些什么,你怎么会知道得那么清楚?你有证人证据吗?如果不是你花大量的钱叫人监视及活动,就是你凭空臆想!不知道这个趋势是否会继续蔓延到其他人身上。我们觉得你的症状很像精神分裂中的被害妄想。当然,准确的诊断还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精神分裂症是精神活动与现实环境相脱离,认知过程、情感过程、意志过程和个性特征等各方面不协调,相互分裂的精神病。其主要表现是思维障碍、情感障碍、幻觉、妄想等。建议你到我们正规机构咨询,要正视心理卫生,其实痊愈起来比感冒还要快
  我们通过百度搜索张先生的姓名及手机号,了解张先生也是商场高手,请正视我们的建议,这是我们职业使然,希望你在受挫时不要钻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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