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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感] 天下奇闻——女子不主动配合公务员强奸被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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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5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日报:
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强/奸时,不主动配合强/奸,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XX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该女子在被施暴时,因不配合强/奸而导致对方身亡。昨日,洛阳市XX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本是健康快乐的宋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洛龙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宋丽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奸者受伤,更重点的是宋丽当时是处女,事后发现身上流的血以为是处女血,在不知道强/奸者的受伤的情况下,所以错过了救人的最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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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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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6-15 20: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6-15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得有点日怪

发表于 2012-6-15 21: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6-15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她们这种【连根拨掉】的做法就是解恨。

 楼主| 发表于 2012-6-16 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她们这种【连根拨掉】的做法就是解恨。
解恨是解恨,可是这条根的代价也太大了,而且公务猿貌似犯罪在先,不去追究其原因却判被强奸者总有一种让人感到法院有袒护公务猿的嫌疑!
发表于 2012-6-16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新闻可信吗?
假的!
共惨裆太荒唐太FB还不致于到了这种层度!
发表于 2012-6-16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主动配合强奸,致强奸者死亡被判三年”,3月28日,网络上流传的一个帖子引起广泛关注,天涯论坛、百度贴吧、红网、大河论坛、洛阳信息港等国内知名网站纷纷转载。

    昨日,处在舆论漩涡中心的涉事单位——(河南)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和洛龙区人民法院,联合向商报发来声明,澄清事实,表示该案根本不存在,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在诋毁和诽谤,他们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网帖流传

    遭强暴不配合,女子获刑

    3月28日,网上一个帖子引起网友广泛关注。

    该帖详细“阐述”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刑事判例。

    帖子介绍,案件发生在2009年2月21日22时,洛龙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化名)加完夜班后,独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因为太漂亮,被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

    江某遂捂住宋丽的嘴将其拖进路边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女子突然一个打挺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又在明知江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怕名声不保未及时拨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奸者受伤。

    跟帖者众

    多数网友指责法院枉法裁判

    帖子最后一段全文“引用”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

    如果宋丽在被强奸后发现江某昏迷及时报案或者拨打120,或许能及时抢救过来。但被告宋丽因顾及自己名誉而延误报案求救,最终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而导致江某死亡。

    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明显悔罪表现,及被害人江某有部分责任,故从轻处罚。

    昨日(3月27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详细的“阐述”,言之凿凿的细节。帖子发布后,立即引起广泛关注。

    天涯论坛、百度贴吧、红网、洛阳信息港等国内知名网站纷纷转载。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和洛龙区人民检察院陷入了舆论的漩涡中。

    多数网友表示愤慨,指责法院枉法裁判;也有个别网友对帖子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认为法院不可能做出如此荒唐的判决。

    法院回应

    帖子内容纯属虚构

    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卫富,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帖子所指案件。

    他说,在故意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过程中,被侵犯者完全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里的正当防卫,是无限的防卫。

    也就是说,如果该案是真实的,宋丽即便直接将江某杀死,也不会被判处刑罚。

    “从这一点来看,该帖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李卫富说。

    昨日下午,李卫富的怀疑得到了证实。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和洛龙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向商报发来声明,澄清事实,表示该案并不存在,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在诋毁和诽谤。

    原文如下:

    广大网民朋友关注的关于宋某被江某强奸一案,经核实,该案并不存在,我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从未受理此案,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凭空捏造杜撰的案情和细节,是对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名誉的恶意诋毁和诽谤,我们据此已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12-6-16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茶亭乡巴佬 发表于 2012-6-16 02: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她们这种【连根拨掉】的做法就是解恨。
解恨是解恨,可是这条根的代价也太大了,而且公务猿貌似犯罪在先, ...

我之所以那么说,主要基于:可能是谣传。

发表于 2012-6-16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静静的远山 发表于 2012-6-16 07: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种新闻可信吗?
假的!
共惨裆太荒唐太FB还不致于到了这种层度!

我也相信这仅仅是谣传

发表于 2012-6-16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静静的远山 发表于 2012-6-16 07: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主动配合强奸,致强奸者死亡被判三年”,3月28日,网络上流传的一个帖子引起广泛关注,天涯论坛、百度贴 ...

这应该就是真相。

发表于 2012-6-16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日怪的怪哦!
发表于 2012-6-16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6-16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假新闻!!!!!!!!!!!!!
发表于 2012-6-16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日怪

发表于 2012-6-16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相信这是真的,因为这是在中国

发表于 2012-6-16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日怪那有这样的事嘛?

发表于 2012-6-17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千世界很么怪事都有,

发表于 2012-6-17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荒唐

发表于 2012-6-18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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