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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弥天冤案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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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7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铁证如山    违法必究
请求严惩平昌法院王永、袁小明和平昌交警
张孝和、张文全、郑思茂枉法办案的违法行为
尊敬的中共巴中市委李刚书记:
我们是全国英雄模范纪委书记王瑛工作过的大巴山区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驷马镇居民。我们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悲愤地控诉: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执法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新时代,2007年2月17日(农历2006年腊月30日),平昌县粉壁小学教员王祥,严重违反多项交通法规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平昌县驷马镇个体驾驶员(失地农民)李成堂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简单的交通事故。王祥和他妻子杨丽蓉趁机串通平昌法院袁小明,伙同勾结主办本案的审判长王永和平昌交警张孝和、张文全、郑思茂,严重违反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公开公正处理工作的通知》,密谋策划,销毁、伪造、涂改证据,枉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杨丽蓉“伤残鉴定书”,办案时间和程序严重违法,为王祥、杨丽蓉等6原告妄图侵吞李成堂家房产,索要45万元天价赔偿金提供假证据。造成6年5审得不到公开、公平、公正终结的冤假错案。
一、王祥严重违反多项交通法规驾驶两轮摩托车,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按法律规定应负全部责任。
1、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平昌两名交警在枉法取王祥的笔录中问:“你的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在哪里?”王祥回答:“可能是被交警队的收了的。”法律根本无“可能”之说。交警既没有追问什么时间、地点、谁收了的,也不会收了证件明知故问。证实王祥当天确实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19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规定驾驶两轮摩托车。
2、严重违法超载,人货混载。搭乘3人,其中有5岁小孩;驾驶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摩托车两手把上挂有鱼、酒等,另载大袋年货超宽。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51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同时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55条“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第62条“驾驶摩托车不得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等规定。
3、占道超速行驶。交警张孝和、张文全伪造的“事故现场笔录和现场图”都写明货车刹车起点在行驶方向左边距公路边沿170cm,两轮摩托车随便可以通行;王祥在交警枉法取的笔录中说:“开始我行驶的公路(单车道)中间,要进入弯道时,我就往右打方向,突然对面来了一辆货车与我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足以证实摩托车未减速占道与货车相撞的位置;事故21天后交警去重庆西南医院病床伙同王祥、杨丽蓉及其同伙强暴逼、供、诱李成堂笔录时,硬要李成堂将当时“两车相距4米”说成“两车相距10米”,也足以证实是摩托车超速行驶。真的当时两车相距10米,是不会发生交通事故的。从驷马至发生事故地段全属上坡,摩托车严重超载不加速行驶是上不去的,不占道行驶货车是不会紧急刹车的。因摩托车速度太快与货车相撞,撞烂货车左灯和保险杠,而摩托车倒在货车旁;驾驶摩托车的王祥无伤,坐在摩托车中间的5岁小孩轻伤。坐在摩托车后面的杨丽蓉未戴安全头盔,抛起撞烂货车挡风玻璃,脑顶骨受伤,摔倒在公路中间。王祥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减速靠右行驶”的规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取证痕迹鉴定与证据运用》实用手册中专家科学论断:“如汽车是停驻或速度很慢,摩托车驾驶人一般就在撞击点处跌落;如汽车正以较高速度行驶,则由于摩擦力的作用,摩托车与驾驶人将被汽车拖带着抛向汽车运动的前方”。也足以说明是摩托车速度太快撞货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祥却拼凑、涂改证据充当原告逍遥法外。
二、平昌交警张孝和、张文全销毁、伪造事故现场证据,枉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平昌交警张孝和、张文全在平昌法院一审和巴中中院二审时根本提供不出“交通事故卷”,在通江法院重审时才伪造组合了“交通事故卷”。他俩在勘查此次交通事故现场时,当事人在现场,为什么不按法律规定勘查现场和取证,却严重违反法定时间和程序玩忽职守渎职办案。在平昌县驷马镇发生的交通事故,于2007年3月9日(事故21天后),又另派3名交警去重庆西南医院原告杨丽蓉住院病床,伙同原告王祥、杨丽蓉及其同伙共8人强暴逼供、诱取李成堂笔录,严重违反了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46条“对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以内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工作”的规定,第二天(2007年3月10日),张文全,张孝和就销毁勘查事故现场时的所有记录和照片,伪造了无双方当事人签名且记录不全的“事故现场记录和现场图”以及“销毁事故现场照片的说明”;伪造了“事故现场图李成堂的签名”和“李成堂妻子冯丽蓉领取事故认定书的送达回执签名”。2007年3月9日郑思茂写的“取笔录的说明”和2007年3月10日张孝和写的“消毁事故现场照片的说明”都是用的平昌交警队2008年的稿笺。这两个说明都 是2009年通江法院重审时伪造“交通事故卷”才写的。可是,交警伪造的事故现场记录和现场图以及枉法取的双方当事人笔录也证实李成堂已减速靠右行车,王祥占道超速行车。张孝和、张文全的行为应按《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理。
张孝和、张文全还严重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规定,于2007年3月12日(事故24天后),才枉法制作了毫无交通事故证据的,无双方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成堂、杨丽蓉、王萌萌受伤,没有认定王祥受伤,认定王祥、杨丽蓉、王萌萌住平昌县雷山乡,不是住粉壁乡,没有半点事实和证据认定李成堂是未减速靠右行车。至今也不给李成堂送达,剥夺了李成堂申请复议的权利。因他俩提前告知,王祥、杨丽蓉等6原告在2007年3月10日(张孝和、张文全销毁事故现场证据的当天)写的“财产保全申请”,就引用了2007年3月12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文号和责任划分。2007年3月20日(杨丽蓉在重庆西南医院出院当天),王祥、杨丽蓉等6原告写的起诉状就能按此责任划分和城镇户口、杨丽蓉四级伤残等级和拼凑的医药费发票,索要45万元天价赔偿金,妄图侵吞我们家房产。
三、平昌交警郑思茂受原告杨丽蓉之托,枉法制作杨丽蓉“伤残鉴定书”。
2007年3月9日,平昌交警郑思茂受原告王祥、杨丽蓉的邀请,专去重庆西南医院病床探望杨丽蓉。受杨丽蓉私自委托,根本不让李成堂知道,严重违反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43条的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的评定时机和原则,不是以杨丽蓉治疗终结结论和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而是以杨丽蓉的入院诊断病情作为2007年6月3日好转出院病情为依据,于2007年9月11日,枉法制作了为王祥、杨丽蓉索要天价赔偿金起重要作用的杨丽蓉“四级伤残,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伤残鉴定书”,至今也未给李成堂送达,同样剥夺了李成堂申请复议的权利。郑思茂也提前告知杨丽蓉的四级伤残等级,使王祥、杨丽蓉等6原告在2007年3月20日写的“起诉状”中就能按赔偿25万余元四级伤残等级核算在天价赔偿金内,与王永、伍永明、黄晓东判决的赔偿金一致。杨丽蓉早已恢复了说话,走路和劳动,出院8天后又办“营业执照”,并可从事做饭、丢垃圾等家务(有杨丽蓉照片作证),根本不是四级伤残,更不需要护理依赖。两名鉴定人员都是公务员,依照《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能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他俩不具备作伤残鉴定的资格。
    四、平昌法院王永、袁小明藐视党纪国法,知法犯法,吃了原告骗被告,采取欺诈手段枉法办案,办案时间和程序严重违法。
平昌法院袁小明是原告杨丽蓉之兄杨俊的同乡、同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3款“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回避”的规定,本应回避办此案,他却上窜下跳,伙同王祥、杨丽蓉勾结平昌法院办此案的审判长王永和平昌交警张孝和、张文全、郑思茂密谋策划,严重违反办案时间和程序枉法办案。袁小明是挑起本次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
王永、袁小明严重违反《民法通则》第75、121、13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7、10、12、44、66、84、92、114、134条以及《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支使王祥、杨丽蓉擅自越级跨省转院,多次住院拼凑赔偿金,并强行要李成堂带10000元现金去重庆西南医院。为达到平昌3名交警和王永、袁小明严重违反法定时间去重庆西南医院枉法取李成堂笔录的目的,限制李成堂人身自由23天才放回家。王永、袁小明涉嫌联络交警张孝和、张文全、郑思茂销毁,伪造证据,枉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杨丽蓉“伤残鉴定书”,把本应王祥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强加于李成堂负主要责任;把能走路、说话、劳动的杨丽蓉定为“四级伤残”;在此基础上,篡改和错误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的复函》,强行把农业人口、职业务农的杨丽蓉定作城镇人口,把小小的粉壁乡强行定做城市(国家对农民和教师的优惠政策都是把粉壁乡作为农村执行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把粉壁乡定做城镇、城市。枉法判决与王祥,杨丽蓉等6原告妄图侵吞李成堂家房产索要一致的天价赔偿金。他俩不按法定时间送达判决书,伪造了与判决书日期相同的“判决书送达公告”;伪造的2007年3月22日“民事裁定书”,有2007年3月28日的内容,错误查封了李成堂家的房产。从此逼得李成堂夫妇有家无法归,进而妄图使李成堂全家人无家可归。平昌县纪委和巴中法院以“主要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撤消了此枉法判决。
王永还严重违反《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的人的暂行规定》,私自接见被告当事人李成堂妻子冯丽蓉,私通电话83次,并支使变卖、转移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和房产,以乘人之危、趁火打劫的卑鄙手段,诈骗现金40300元去找雷院长给王祥摆平此案;还诈骗巴中买车人李月如现金1000元,吃喝玩乐800多元,去法院开买车减税证明,结果冯丽蓉、李月如都上当受骗(有李月如录音作证)。
综上所述,我们有铁证如山的事实和证据证实平昌法院王永、袁小明和平昌交警张孝和、张文全、郑思茂严重违反办案时间和程序枉法办案,造成已经6年5审得不到公开、公平、公正终结的严重冤假错案。王永于2010年1月28日在案提前5年退休畏罪潜逃;王祥、杨丽蓉、王永、袁小明、张孝和、张文全、郑思茂至今逍遥法外。凡是看了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的人都说:“平昌交警队和平昌法院的办案人员太歪了,素质太差了,不仅知法犯法,而且造假都没有造合榫!”“本案被告不仅不再给原告一分钱,原告应该给被告退钱”。“本案应将原告王祥、杨丽蓉连同祸国殃民的办案人员王永、袁小明、张孝和、张文全、郑思茂一并严惩!”
为了让广大平民百姓不再上当受骗遭受迫害,请求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犯法必惩”的原则,严惩王永、袁小明、张孝和、张文全、郑思茂枉法办案的违法行为,以纯洁执法队伍形象,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严惩原告王祥、杨丽蓉伪造、涂改、拼凑证据的违法行为。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以及生产、生活、经济和精神不再受侵害吧!
  
请求人: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驷马镇居民
                          李成堂    冯丽蓉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至公开公平公正终结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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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交警、法院你把它没法哟?

发表于 2012-6-28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一下 感觉楼主像是007 任何人做的任何事 你都清清楚楚  就差别人几时几分上厕所 你都知道! 你到底是《窃听风云》男主角吗?还是谎话连篇 ?
就事论事 不喜勿喷!
最后 楼主你能帮我调查一个人吗?我出高工资 !要详细!

发表于 2012-6-28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十有八九是真滴。领导应该关注。
发表于 2012-6-28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法院和交警你都敢惹。。。。。你牛。。。。。。。顶一下。。。。。。。
发表于 2012-6-28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矞…‰亹 发表于 2012-6-28 11: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现在法院和交警你都敢惹。。。。。你牛。。。。。。。顶一下。。。。。。。

不犯法 他能来咬我啊 惹急了 杨佳就是榜样!!!

发表于 2012-6-28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
发表于 2012-6-28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换位思考一下。

发表于 2012-6-28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下先

发表于 2012-6-28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顶一下哦

发表于 2012-6-28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要顶起来,不要让他沉了

发表于 2012-6-29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联系境外媒体,人有国籍,民主无国界。但不要到美国驻成都领事馆哈。

发表于 2012-6-29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2-6-29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大,找人大,政法委,上级检察院,上级法院吧

 楼主| 发表于 2012-7-7 21: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红四军头头 发表于 2012-6-29 17:00
老大,找人大,政法委,上级检察院,上级法院吧

现在我们已多次找到人大.政协.政法委.纪委.检察院,法院.可是他们之间相互推委,谁也不出面受理,因为这里面有平昌交警,法院违法办案!

发表于 2012-7-8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平昌人,你还不晓得平昌公检法!
它们某些人经常是无法无天,沆瀣一气,枉法办案那是常事儿!!
最经典的莫过于平昌一张姓男子因诈骗最被判刑多年,但至今都没有受害人:L:L:L:L:L:L
明白吧!!!!

发表于 2012-7-8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o:o:o:o:o:o:o

发表于 2012-7-10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在没人管,砍死他龟儿子几个摆起再说:@:@:@

发表于 2012-7-10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过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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