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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友谋 跪 求广大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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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农民,没有多少文化,关于我转发帖文被拘留一事结合《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我认为只转发,并且转发后不一会就被删除,没有人点击,没有人回复,就算构成了诽谤,也是情节极其轻微,没有达到:(一)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不属于公安管辖。有关人员说我没有读懂,要通读,叫我多读几次,我今天下午读了多次,还是这样理解的。希望广大网友给个自己的看法,叩谢!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多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查处了一批侮辱、诽谤案件,为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作出了贡献。但是,少数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过程中,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为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重要意义的认识。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不能正确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直接原因是对有关法律理解不当、定性不准,深层次的原因是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缺乏清醒的认识。各级公安机关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部分群众对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在所难免。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机攻击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严格准确、依法办理好侮辱、诽谤案件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化解矛盾,避免因执法不当而引发新的不安定因素。
二、准确把握侮辱、诽谤公诉案件的管辖范围及基本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依照公诉程序办理侮辱、诽谤刑事案件时,必须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罪、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一)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对侮辱、诽谤行为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首先要认真审查,判明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但通过公诉可能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造成更大损害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处理。对于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涉嫌犯罪的侮辱、诽谤案件,公安机关应当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并将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向当事人说明此类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自诉案件,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告知其到人民法院自行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在立案前的审查过程中,不得对有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对于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通过治安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和纠纷;对于调解不成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时,要深入细致,辨法析理,努力争取让违法犯罪行为人和被侵害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理结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切实加强对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执法监督。对于侮辱、诽谤案件,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后立案侦查;立案后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对于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侮辱、诽谤治安案件,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对于不按照规定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不服从上级公安机关命令,违反规定对应当自诉的和不构成犯罪的侮辱、诽谤案件立案侦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相应责任。
四、高度重视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舆论引导。公安机关办理侮辱、诽谤案件,在准确把握法律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对可能引起社会炒作的,要提前做好应对准备。舆论引导要注意把握好时机,信息发布要做到准确、权威,避免引发不安定因素,影响案件正确处理。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贯彻落实,并立即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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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乱转发不属实的贴子,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楼主| 发表于 2012-7-3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wstrong 发表于 2012-7-3 19: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乱转发不属实的贴子,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典型的五毛!

发表于 2012-7-3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五毛,你就是五美分,

发表于 2012-7-3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一直认为咱们的官是贪腐的这,民是不讲理的民,甚至可以说是暴民。在现实中天天碰到,一切不以讲理为原则,全是以自我为中心。不以讲道理为原则,以搞赢别人为目的,争取自己最大化利益为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12-7-3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wstrong 发表于 2012-7-3 19: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一直认为咱们的官是贪腐的这,民是不讲理的民,甚至可以说是暴民。在现实中天天碰到,一切不以讲理为原则 ...

我这是在让大家评理,算是暴民吗?这就是五毛的定义?

发表于 2012-7-3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个论坛混过半年以上的,都认得你,我觉得你就网络暴民,也许你不会这么认为你自己。
我一周上一次把论坛,你去查看以前的留言记录,绝不是你心中臆想的只要反对你的就是五毛,那只是你的一厢情意。

发表于 2012-7-3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让大家评理,我也是在评理啊,你就给我定议五毛?我评的理就是你该负责,如果我是法官的,还要依法律顶格处罚你。

发表于 2012-7-3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那个帖子哪?

 楼主| 发表于 2012-7-3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wstrong 发表于 2012-7-3 20: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让大家评理,我也是在评理啊,你就给我定议五毛?我评的理就是你该负责,如果我是法官的,还要依法律顶格 ...

你评理我该负责,我可以接受,但不至于拘留!

 楼主| 发表于 2012-7-4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绝望中生存!

 楼主| 发表于 2012-7-4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7-4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元凶没抓到;P你就是个替罪羊
发表于 2012-7-6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2-7-6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2条,最后一句。仔细读。那什么什么首脑是关键

 楼主| 发表于 2012-7-6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小跑跑 发表于 2012-7-6 09: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2条,最后一句。仔细读。那什么什么首脑是关键

;P;P;P

发表于 2012-7-6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围观

发表于 2012-7-6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顶个:lol

发表于 2012-7-6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推动社会进步必然会触动很多即得利益者,他们的反扑是必然的,只有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弱弱的改变一点,我只能弱弱的表示一下支持:(

发表于 2012-7-6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象wstrong这种垃圾狗,何必跟垃圾狗一般见识呢,你看他说的狗话,这种垃圾狗当了权才是老百姓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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