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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简阳市个体医生告简阳市卫生局,人事局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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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6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卫生部又有新规定了,执业医师每两年要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3-20 09:17

 

关于对周万成同志上访问题的

     

资阳市卫生局:

你局批转我局办理的周万成同志向卫生部、省卫生厅反映我局“一条龙批发和零售《执业医师证》,非法获利上千万元”的材料收悉,现将情况报告于后:

   周万成系我县的个体医生,小学文化,曾跟师学过安牙、拨牙技术,在国家《执业医师法》颁布前,他未参加过任何正规的专业技术培训与考试,未取得任何专业学历和技术职称。由于本人无法取得国家要求的执业资格证,自2004年6月我县集中开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要求他停止独立执业活动以来,他多次向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新闻媒体上诉,长期在网上或向新闻媒体反映我局违规办理《医师资格证》、谋取暴利、执法办事不公、扼杀个体等问题。我局曾先后多次上门解释有关政策,听取意见,组织局班子成员集体找本人谈话,并对他反映的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卫生部、省卫生厅也用不同方式对他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四川法制日报》记者曾两次到安岳对他反映的问题进行了专门调查,均认为此人反映的问题不实。但是,他对上级的回复置若罔闻,认为“闹、告”,给组织施加压力,就能解决他本人要求直接认定办理执业医师问题。

对于他反映我局一条龙批发执业医师证收取上千万元资金的问题,我局认为:2003年以前我局在办理认定执业医师资格工作中,是按照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程序办理的,其收费也是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的。卫生局原副局长李永权利用职务之便,在办证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已经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该同志已受到了刑事处分,至于案件涉及有哪些违规办证对象,金堂县人民法院没有告知我局,所以我局无法调查处理。

关于周万成检举信中反映的那些违规办证人员,由于在检举信中没有写明有关人员的真实姓名,所以无法查证。对此,我局一方面继续做周万成同志的说服教育工作。另一方面,我们尽全力继续做好有关调查工作。   

                                                        

安 岳 县 卫 生 局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3-21 23:41
局:你给老子乱说嗦?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3-24 12:27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3-24 21:04

请将结果尽快公布啊,让全国的个体医生有个借鉴啊

发表于 2007-3-27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客人(222.208.*.*)在2007-3-20 9:17:00的发言:

 
    

    

    

    

    

关于对周万成同志上访问题的

     

资阳市卫生局:

你局批转我局办理的周万成同志向卫生部、省卫生厅反映我局“一条龙批发和零售《执业医师证》,非法获利上千万元”的材料收悉,现将情况报告于后:

   周万成系我县的个体医生,"小学文化,曾跟师学过安牙、拨牙技术,在国家《执业医师法》颁布前,他未参加过任何正规的专业技术培训与考试,未取得任何专业学历和技术职称。由于本人无法取得国家要求的执业资格证
    

                                     

嘿嘿!

发表于 2007-3-27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老医生,其实我也不想多说,你们的目的就是想合法当医生,其实你们以前也为广大人民群众解决疾苦,付出了很多心血!

但是你们其实暴露了你们的最大的弱点,能经过国家的医师资格考试吗???

1998年实施的《执业医师法》,起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医生队伍的纯洁和高素质!

今年两会,卫生部又有规定,医师要每两年考核,不合格,取消资格!

公立医院的医生(包括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医生都要考核.在1998年以前.)比你们辛苦,收入还没你们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3-30 21:56
雁江区还不是一样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4-3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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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4-8 18:07
弱势的个体医生也要有自己的人格和人权呀!!虽然他们没钱没权,但也算个公民吧,生活需要他们用劳动求生存,为什么主管部门要剥夺他们的劳动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4-8 17:56
[em02]
  快速回复:
四川省简阳市个体医生告简阳市卫生局,人事局行政不作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4-12 17:22

发表于 2007-11-20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申 请 书
申请人:代明强、肖俊、涂代富、于振盛、周武军等三台县50名个体医生
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西干道122号,
联系电话:0816-5282264-  13518315568    13518315338
被申请人:绵阳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雷百灵 局 长
1:不服三台县卫生局吊销申请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具体行为。
2:不服绵卫人[2004]05号文件在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中搞双重标准的具体行为,特依法上访申诉如下: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及时申报、认定颁发申请人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且将其资料加盖政府主管部门公章,立即上报四川省卫生厅。
2:请求依法恢复颁发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都是于1981年后、1998年6月26日以前,依据国家《医师 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第2章、以及1994年9月1日贯彻实施国务院149号令时,经过四川省个体行医医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开业医师。
已经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20多年,从那时起就充分证明申请人已经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医学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
其132人的名单由被申请人以绵卫业字(1996)第59号文件公布于众。并抄报四川省卫生厅备案。被申请人还对本人的机构和人员评审合格。
无可争辩的事实证明:申请人就是符合《医师法》43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应该依法认定为执业医师的卫生技术人员。
(1995)绵卫业字第20号文件第八条6款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开展医疗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不得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从1995年10月1日起,其他有关开展医疗业务的证件一律作废。”
2004年8月27日,三台县卫生局以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借口;非法变相吊销申请人的未到法定期限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根据前述法律证实:吊销申请人的《许可证》的行为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申请人经过对人大法工委、卫生部医政司共同编写的《医师法》释解深入学习后:第六章:“在1998年6月26日以前,曾经取得规定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论目前是否正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后,由卫生部门审查核实后,不用经过医师资格考试,就应授予医师资格。”
申请人于今年7月21日获得〈川卫人发(2001)46号文件〉《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复》给绵阳市卫生局:第2条“个体行医人员是指:“1998年6月26日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行医人员…”
卫人发(2000)117号第九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考核合格者,将同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根据国家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和〈绵卫业字(1996)59号任职资格通知书的具体内容。在贯彻《医师法》前;被申请人应该及时依法履行职责评审、晋升、授予申请人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和职称不仅故意不作为,而且在贯彻《医师法》时;被申请人强行要求申请人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因此导致申请人至今没有依法顺利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认定。被申请人对此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2007年7月30日上午申请人和三台县卫生局排除万难首次上访于卫生部认为:“应该由四川省、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解决”。
2007年8月28日绵阳市和三台县卫生局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访资料。但是已经超出法定期限后;市县卫生局没有依法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事实及法律法规证明:认定医师资格只有一个标准:即凡是在1998年6月26日前;经过国家规定考试考核、评审合格;取得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个医)不分体制性质;在贯彻《医师法》后;必须依法认定(转轨)其医师资格!
被申请人将认定医学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条件和标准;故意强加在经考试考核取得执业资格(职务)的个体医师头上;推诿八年至不作为显然不公平!
被申请人只认定公有制“三无”医师资格的行为不仅违反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还直接违反胡锦涛总书记:” 要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根本精神。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今年实施《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第3条;“(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依法、及时、公正、就地解决。”的原则,以及《医师法》第12、13、14条和30条的规定:
请求各级党委政府依法责令和卫生行政部门即时审核、向四川省卫生厅申报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认定资料!立即依法恢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2007年 11  月   20 日                        

发表于 2007-11-20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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