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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动态] 【今午快报】林婆婆“红利”案今日中途休庭 下周一(30日)复庭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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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日开庭,剑拔弩张、林婆婆退避走廊。开庭后、双方互辩,因林婆婆对“四诉”视为赚钱铁证的原建团收支旧账簿签(林素筠)名严重质疑、法院中途宣布休庭。(其实账簿与本案关系不大,并不影响案件的性质和判决)

  法庭当庭通告双方;定于下周一(30日)上午10:30开庭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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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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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一下!:lol

发表于 2012-7-27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2-7-27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o

发表于 2012-7-27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很简单的一个问题,那四诉,纯属"诈骗犯"理当"反坐,"拘留15日"罚款1千元"结案"郑大爷若有此权,一定这样"判决"
嘿嘿黑1.gif

 楼主| 发表于 2012-7-28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zhengfeng1234 发表于 2012-7-27 23: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实很简单的一个问题,那四诉,纯属"诈骗犯"理当"反坐,"拘留15日"罚款1千元"结案"郑大爷若有此权,一定这样"判 ...



 如按老师之言,自然人心大快。
       谢谢老师临帖关注!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7-28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下周一(7月30日)恢复庭审,提出点个人看法,供林素筠的委托代理人唐柯平先生庭审质证參考:

     一、报社采访报道及原告出具的收到原始股收据证据证明:被告林素筠与四原告合伙经营陈家巷川剧  团的日期不是2009年4月;也不是2011年4月28日;而是2007年2月4日至2007年6月26日。为此证明:一心桥
老年活动中心川剧团、及现在的陈家花园老年活动中心川剧团为林素筠独资经营,其川剧经营盈利与亏损
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

     二、2007年6月26日 原告之一罗蓉出具的书面申明:我们在于2007年,在老(年)活动中心退股,我
团一切东西都属于林素筠所有,我们无权过问的原始书面证据具有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有效证据证
明力:
    1、《申明》证据证明四原告是退股,而不是暂拿5000元;
    2、《申明》证据证明四原告退股后,剧团一切东西都属于林素筠所有,其“一切东西”当然包括椅、
凳在内;
    3、2007年6月26日后,林素筠独资经营的川剧盈利及亏损与原告无关;
    4、多家媒体报社适时采访报道:林素筠等五人经营的陈家巷川剧团从2007年5月初天气转热起,上座
率低,入不敷出亏损,面临倒闭风险。因此四诉称剧团在此期间盈利没有事实依据;
    5、四原告认为媒体报道剧团亏损有误,是不实报道,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因此,2年时效届满后,2009年6月26日后2012年 月 日,原告向法院起诉,其诉讼“时效”过期失效,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起诉。

     三、五人合伙期间,共同经营,被告分工业务演出;会计、出纳另有股东负责;因此,所谓林素筠在
盈利帐簿上签名,不具有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证明力。








 楼主| 发表于 2012-7-29 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asdfa 发表于 2012-7-28 15: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为下周一(7月30日)恢复庭审,提出点个人看法,供林素筠的委托代理人唐柯平先生庭审质证參考:

   ...


   非常感谢阁下对身陷“红利”门的林素筠老人给予真诚的关照和实招施援!
   
  昨日下午、已有川校和温江的老师非常关注该案进展、专程到陈川看望和宽慰了老人。

  射洪、安岳、遂宁、巴中、绵阳等地关注此案的友人及陌生的热心好人也先后给老人来电表示关心和支持。林婆婆非常激动、昨夜难眠,今日一再托我在网上代她向所有关心和支持她的各位老师及好心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说不管官司输赢、她“普川、弘川”之心永远不变,再大的困难,也要坚持到最后一息

发表于 2012-7-29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原告"乱想钱,已想疯了,简直是丧心病狂,失去人性,禽兽不如了,这种"人渣留在世上,是多余的圈圈,干脆拉出去"毙了!
偷袭打死你.gif

 楼主| 发表于 2012-7-29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惜川剧 发表于 2012-7-27 19: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注一下!


  谢谢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2-7-29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zhengfeng1234 发表于 2012-7-29 08: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四原告"乱想钱,已想疯了,简直是丧心病狂,失去人性,禽兽不如了,这种"人渣留在世上,是多余的圈圈,干脆拉出去 ...


 谢谢老师再帖关注。明日“奇案”将应槌终结,敬请关注!

发表于 2012-7-30 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abcdefg杨荥 发表于 2012-7-29 20: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老师再帖关注。明日“奇案”将应槌终结,敬请关注!

且看明日结局,(不会遇着赃官吧?)
嘿嘿黑1.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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