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宣汉政府网
自2012年9月1日起,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身份证、医保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在医院直接报账结算医疗费用。此举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提高医保报账效率,改善基金监控手段,实现快捷、便民式服务。
一是患者必须出示身份证、医保证就医,实行实名制住院,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二是参保居民住院仍到所在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参保学生在学校出具就医证明即可。三是门诊统筹仍按普通成年人全年100元、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全年80元标准执行,一并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其报销范围为购买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四是参保患者在宣汉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出院时直接在医院报账结算,方便参保群众看病就医。五是参保患者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先经县医保局审批登记,每月16日至月底(工作日内),由患方到县医保局申请结算,也可委托乡镇就业和社保中心代审结算报账。六是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818-521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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