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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家乐福员工状告非法用工案在劳动局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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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福促销员唐金凤诉家乐福劳动纠纷案,今天在成都市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被告成都家乐福派来两位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作了应诉。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等在庭上出示了唐金凤的工资、社保卡由前程无忧支付、购买,劳动合同也是与前程无忧签署,但是用工主体和工作场所却是在家乐福这个事实过程。据此认为家乐福存在违反法律的所谓隐形用工这个行为,而不应该视为是异地工作或者是派遣用工而作为逃避的理由。

   同时,原告还提出在家乐福工作期间,经常无条件加班加点,最后还是无偿的没有任何回报的大量证据举证。声明受家乐福安排,为家乐福提供服务,而家乐福作为劳动收益方理应支付报酬。随后原告认为家乐福作为用工单位,巧立名目强制额外劳动,但却拒绝支付额外劳动报酬,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家乐福支付这份工资及加班费。


  庭辩中,家乐福以银行明细无银行公章,社保是深圳人力资源部购买,合同是前程无忧(上海)公司签定为由,否认这种劳务关系和家乐福有任何劳资关系,多次强调和认定与本案无关,也不是原告方应该诉讼的被告主体。


   庭后,唐金凤表示,现在等成都市仲裁裁定结果,如果不能公正裁定会向人民法院起诉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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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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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作为参与者我觉得家乐福庭上表现很可笑,家乐福对唐金凤方面提交的与前程无忧的劳动合同证明前程无忧为用人单位,表示否认,可他自已竟出示一份同样的合同,要求证明唐为前程无忧员工。同时出示了份前程无忧与中粮集团签定的派遣合同,想证明劳动报酬和加班费应该由前程无忧支付。真是可笑之极。因为SB都能看出来前程无忧与中粮签的合同与家乐福和唐没半点关联性。而且唐的报酬里面根本没有一分钱是为家乐福支付的。对唐的银行明工资细家乐福同样不认可,但又表示那工资里面不能证明没有家乐福劳动报酬部分。更可笑的家乐福提供出唐的健康证及营业员资格证,证明唐有能力胜任家乐福的工作。对家乐福这种掩耳盗铃表现唐方只抓住一点,那就是:唐金凤作为前程无忧网络公司员工,所得报酬仅为福福临门油销售基本工资850元+提成。但是,家乐福作为用工单位,私自增加工作量及延长工作时间,此唐金凤本职工作外额外劳动付出,家乐福是唐金凤额外劳动付出的收益者,与之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家乐福支付这份工资及加班费。

因时间关系有空我把把更多详情告知大家,请大家继续关注

发表于 2012-9-21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庭审当天参加旁听的有工人日报记者,现在把9月20日工人日报报道事件原文及连接链发上当前位置:中工网-维权频道-劳动维权-正文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两不管 促销员向家乐褔讨工资中工网记者 高柱http://www.workercn.cn2012/9/20 05:42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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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现场直击——身陷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两不管境地 促销员唐金凤向家乐褔追讨劳动报酬
  9月19日上午,媒体普遍关注的成都农民工唐金凤要求成都家乐褔公司支付其“加班”报酬一案,在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如期开庭。

  唐金凤的代理人李美蓉(原家乐褔促销员)在做最后陈述时情绪有些激动:“我们弄不清楚的是:为何我们替家乐褔做了事,却拿不到报酬?”

  她们遇到的问题,再次暴露出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漏洞。仲裁结束后,当地法律界人士评论说,漏洞中一个最普遍的问题就是:“加了班,该由谁来付费?”

  记者今天在旁听时了解到,此案主要是围绕着派遣工唐金凤与家乐褔究竟有无劳动关系展开。据介绍,2007年8月20日,唐金凤与前程无忧信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中粮集团。而中粮集团随后再把她派往家乐福的超市门店做促销员——负责中粮集团旗下的食用油销售工作。唐在家乐福的工资为每月850元,每卖一桶油有一元的提成,算下来,每月约有2700元左右收入。

  唐金凤的代理人提交的各种证据表明,她在家乐福超市里不仅为中粮促销,还是家乐福超市门店的促销组长,每天要负责家乐福超市粮油通道货架整理、价签更换、卫生等工作,而这些工作多是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完成的。但5年来,家乐福对唐金凤的这些额外劳动,并没有支付任何报酬。

  2011年5月,唐金凤及其同事在家乐福超市没有加班费的情况下连续加班4个通宵后,受托与家乐福管理方沟通,表示因为连续加班,员工的身体支撑不住了。之后,当唐金凤再去上班时,家乐福超市称中粮公司换人了,让唐金凤于今年7月1日离开。

  唐金凤找到中粮公司,公司称,是家乐福不要唐金凤了。尽管唐金凤认为她在家乐福的工作并无过错,但中粮公司依旧单方面解约。

  “虽然在别人眼中我们是家乐福的员工,但是我们只是派遣公司派过来做销售的,家乐福只负责管理我们,让我们无偿加班,其他的一概不管。”尽管已离开家乐褔,但唐金凤对从家乐褔得不到任何加班报酬而想不通。今年7月,她向成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庭以她之前月均收入2708元为基数,裁定家乐褔应支付其159826.1元劳动报酬和70122元的加班报酬。

  在仲裁庭上,家乐褔代表表示,唐金凤的派遣单位是前程无忧信息公司、用工单位是中粮集团,与家乐褔并无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能让公司替他们支付劳动报酬。

  而唐金凤的申请代理人则坚称,尽管唐金凤是作为派遣工到家乐褔超市工作的,与其并无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但却因经常加班使双方有了事实上存在用工的劳动关系,因此,家乐褔方理应给予其“额外加班”劳动的报酬。

  由于唐金凤一方不愿接受调解,此案当庭并未作出仲裁。

  加了班,该由谁来买单?

  四川名声律师事务所律师钟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如今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在这种用工模式中,家乐福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平等的。家乐福在用工方面几乎不承担风险,也不用支付促销员工资。而这正说明目前有不少企业的确在利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规避本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事实上,家乐褔已成为唐金凤这些“促销员”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加班应支付报酬的规定,就应承担起相应的支付其加班报酬的责任。

  他说,以此案为例,目前需要对用工单位的概念有一个正确而又宽泛的解释,不能仅限于一个劳务派遣“解释”而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成为一个“空中楼阁”。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则直截了当地对记者说,上述家乐褔的用工方式和行为,已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的两项规定:一是根据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工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绩效奖金;二是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岗位只能针对临时性、季节性工作岗位。而唐金凤等家乐褔的“促销员”所从事的工作,已明显是长期性无疑了。

  据悉,本案将在15天以后作出裁定,记者将作跟踪报道。

  (本报记者 高柱)

发表于 2012-9-21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转发当天庭审参加旁听的工人日报9月20号发表的案件原文:
当前位置:中工网维权频道劳动维权-正文

























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两不管 促销员向家乐褔讨工资
中工网记者 高柱http://www.workercn.cn2012/9/20 05:42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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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现场直击——
身陷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两不管境地 促销员唐金凤向家乐褔追讨劳动报酬
  9月19日上午,媒体普遍关注的成都农民工唐金凤要求成都家乐褔公司支付其“加班”报酬一案,在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如期开庭。
  唐金凤的代理人李美蓉(原家乐褔促销员)在做最后陈述时情绪有些激动:“我们弄不清楚的是:为何我们替家乐褔做了事,却拿不到报酬?”
  她们遇到的问题,再次暴露出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漏洞。仲裁结束后,当地法律界人士评论说,漏洞中一个最普遍的问题就是:“加了班,该由谁来付费?”
  记者今天在旁听时了解到,此案主要是围绕着派遣工唐金凤与家乐褔究竟有无劳动关系展开。据介绍,2007年8月20日,唐金凤与前程无忧信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中粮集团。而中粮集团随后再把她派往家乐福的超市门店做促销员——负责中粮集团旗下的食用油销售工作。唐在家乐福的工资为每月850元,每卖一桶油有一元的提成,算下来,每月约有2700元左右收入。
  唐金凤的代理人提交的各种证据表明,她在家乐福超市里不仅为中粮促销,还是家乐福超市门店的促销组长,每天要负责家乐福超市粮油通道货架整理、价签更换、卫生等工作,而这些工作多是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完成的。但5年来,家乐福对唐金凤的这些额外劳动,并没有支付任何报酬。
  2011年5月,唐金凤及其同事在家乐福超市没有加班费的情况下连续加班4个通宵后,受托与家乐福管理方沟通,表示因为连续加班,员工的身体支撑不住了。之后,当唐金凤再去上班时,家乐福超市称中粮公司换人了,让唐金凤于今年7月1日离开。
  唐金凤找到中粮公司,公司称,是家乐福不要唐金凤了。尽管唐金凤认为她在家乐福的工作并无过错,但中粮公司依旧单方面解约。
  “虽然在别人眼中我们是家乐福的员工,但是我们只是派遣公司派过来做销售的,家乐福只负责管理我们,让我们无偿加班,其他的一概不管。”尽管已离开家乐褔,但唐金凤对从家乐褔得不到任何加班报酬而想不通。今年7月,她向成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庭以她之前月均收入2708元为基数,裁定家乐褔应支付其159826.1元劳动报酬和70122元的加班报酬。
  在仲裁庭上,家乐褔代表表示,唐金凤的派遣单位是前程无忧信息公司、用工单位是中粮集团,与家乐褔并无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能让公司替他们支付劳动报酬。
  而唐金凤的申请代理人则坚称,尽管唐金凤是作为派遣工到家乐褔超市工作的,与其并无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但却因经常加班使双方有了事实上存在用工的劳动关系,因此,家乐褔方理应给予其“额外加班”劳动的报酬。
  由于唐金凤一方不愿接受调解,此案当庭并未作出仲裁。
  加了班,该由谁来买单?
  四川名声律师事务所律师钟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如今劳务派遣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在这种用工模式中,家乐福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平等的。家乐福在用工方面几乎不承担风险,也不用支付促销员工资。而这正说明目前有不少企业的确在利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规避本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事实上,家乐褔已成为唐金凤这些“促销员”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加班应支付报酬的规定,就应承担起相应的支付其加班报酬的责任。
  他说,以此案为例,目前需要对用工单位的概念有一个正确而又宽泛的解释,不能仅限于一个劳务派遣“解释”而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成为一个“空中楼阁”。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则直截了当地对记者说,上述家乐褔的用工方式和行为,已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中的两项规定:一是根据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工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绩效奖金;二是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岗位只能针对临时性、季节性工作岗位。而唐金凤等家乐褔的“促销员”所从事的工作,已明显是长期性无疑了。
  据悉,本案将在15天以后作出裁定,记者将作跟踪报道。
  (本报记者 高柱)









 楼主| 发表于 2012-9-21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家乐福[2120120913239GMT].JPG
发表于 2012-9-21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O(∩_∩)O~

发表于 2012-9-21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9-22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家乐福[2120120913532GMT].JPG

发表于 2012-10-25 17: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后代 发表于 2012-9-21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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