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子泼粪辱母 法律生威调和
[案情] 家住巴州区某镇农村的妇女李华现年68岁,早年丧夫,苦心积虑拉扯养育两个儿子均分家另过,李华随大儿子张华生活,承包地由张强耕种。因张华生活懦弱,其妻王芳与李华常为琐事多次发生争吵,老人生气几欲自杀。为了缓解事态,经村社领导调解李华随次子张强生活,李华的承包地由张强耕种收获,然而大儿子拒不让出李华的承包田地,加剧了与李华的矛盾。2006年5月6日,李华闲不住,来到自己被大儿子占有的田地里锄草,大媳妇王芳见此情景破口辱骂,李华愤然找其子张华论理,声称立即收回田地并将收获庄稼,莽撞的大儿子张华不依不饶,老母遂与之抓扯,一时失去理智的张华竟舀起瓢大粪劈头盖脑泼向自己母亲,令其母头部、面部及周身龌龊不堪,身上多处有粪便、蛆虫。李华受此刺激后,精神恍惚,经住院治疗好转。经当地公安派出所调解处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李华委托巴州区西城法律服务所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以其张华涉嫌侮辱罪向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 [代理] 巴州区西城法律服务所受理本案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张华对泼粪辱母的事实供认不讳。在法院审理期间,我们向老人李华讲明案件事实和张华泼粪辱母行为的法律后果,考虑到这是一场家庭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为了让她晚年生活幸福,给其张华一次悔过机会,提出调解处理本案,可以对其大儿子进行法制教育,令其主动悔过自新。老人同意了代理人的意见,通过努力,大儿子张华慑于法律威力,主动向其母亲跪下认错,并赔偿医药费经济损失2000元,写下道歉书张贴本村道路进出口保留七日,以消除影响,田地亦归还李华由次子张强耕种收获,从此儿孝母慈。李华撤回起诉。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所谓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客观方面的侮辱行为主要包括暴力侮辱、言语侮辱和文字侮辱三种;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同时侮辱必须针对特定的人实施。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构成本罪,还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否则不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一)项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评析] 近年来,我国的轻伤害案件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农村、城郊结合部尤为显著,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犯罪起因是双方当事人因为宅基地、承包地、林木权属等纠纷,而且案件双方多为地邻、邻居甚至近亲属。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如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同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法律工作者依法通过刑事和解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刑事和解政策,应当在促进被害人、加害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者之间寻求价值平衡,并以此体现刑事司法整体公正性。笔者认为对于轻伤害案件处理,应当区别对待。对于是否适合刑事和解,不能仅仅看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是否达成和解协议,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看这种和解是否真正客观准确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否真正彻底消除了双方的恩怨,是否符合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打击邪恶的要求,是否符合社会良俗和民意。否则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认为以下几种情况不适合刑事和解政策:1、累犯、团伙、黑恶势力伤害他人的;2、作案手段恶劣、动机卑鄙的,社会影响恶劣的;3、犯罪嫌疑人没有真心悔改的;4、雇凶伤人的;5、被害人受胁迫、控制达成和解协议的。 [回声] 本案经法律工作者通过情、理、法反复权衡,选择刑事和解是正确的,达到的效果出乎预料,远比一张生硬的判决书达到的教育、惩戒目的,该村支部书记来到西城法律服务所如是说,他们村通过该案件处理后,社会风气好转,村民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但农民法律知识缺乏,希望法律工作者常到村里传授法律知识。我们也愿意为党的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巴州共同努力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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