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案件,如有不实、违法之处,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弱肉强食!强烈声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包庇下级法院违法犯罪
(记: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强抢案外人财产赔偿它案的罪恶行径)
这是一桩受害人从地方法院至最高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上诉十一年未果的惨案!中国公民梦想拥有自已的一点合法人权,其实是一种奢望。谁的官司用谁的财产来赔偿?就是黑社会代人收欠都不会出错的问题,为什么会问题出现在中国专业法院?并且、执法流氓们坚持了十一年毫无人性的强盗逻辑。本案文章将陆续刊登于互联网,彻底揭露乐山政法机构奸佞强权及其强盗本质。
一、基本案情:
2001年8月6日,乐山市井研县人民法院受理本县个体户邓某诉税某3万余元欠款纠纷一案,2001年10月8日,法院拿着查封被告税某财产的裁定书,撬门毁锁强抢陈某(四川省井研县东方工艺美术装饰工业有限公司)挂牌经营场所装饰型材87万余元,并强行威胁、驱逐及时赶到现场阻止执行的陈某,法院当即将87万余元装饰型材交邓某异地保存。2001年10月10日,陈某依法向县法院提交了财产异议书及相关全套财产证据,县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按废铁价值25034.00元,将陈某87万余元的装饰型材交由邓某自行处置,折抵了被告税某欠款。法院执行查封前没有通知陈某,执行查封后,法院不依法向陈某办理移交库房余下200万余元装饰财产,导致库房内财产全部损毁,公司倒闭。
二、基本法律关系与证据:
1、邓某诉税某一案与陈某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县委主持的七大部门查案会议上,县法院认定了这一法律关系。备有会议实况录音为证)
2、邓某诉税某一案,县法院庭审笔录、询问笔录中,被告税某均否认被执行财产属自己所有权。(法院档案可查证)
3、陈某及时赶到执行现场进行了两次阻止,及时向县法院两庭提交了两套财产异议书及相关全套财产证据,县法院一审庭隐毁陈某提交的大部分财产证据,以陈某证据不足驳回异议。(备有县人大查案会议实况录音为证)
4、县法院被案外人陈某追诉赔偿过程中,拿不出半张属于被告税某的财产证据,2005年1月24日,县法院专程驱车云南金平县找到在外打工的税某,对被告税某进行威胁、逼供、制造了伪证,被税某用书面方式向县人大作出了传真举报。(备有举报原件可查证)
5、四川省井研县东方工艺美术装饰工业有限公司,是案外人陈某独资、独立法人。(井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可查证)
6、被县法院执行的Q195钢制装饰型材,是案外人陈某自行设计、购料、生产、加工、销售、库存、技术图纸、样品等等证据一应齐备,目前、国内尚无相同产品。(备有原始证据可查证)
三、黑暗强权的邪恶
1、2012年1月10日,2012年7月23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送达的两份书面回复,包括四个内容,送达法官均不能依法作出解释,也回答不了案外人陈某的依法提问,但仍坚持要求陈某“罢诉息访”,并注明是经市中级法院审委会讨论,乐山市政法委审查的结果。
2、2012年4月10日,井研县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通知书回复:“你控告宋某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井研县法院在办理邓某诉税某欠款纠纷一案,整个诉讼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因此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我控告法院强抢与案无关案外人我的财产,县检察院回复:法院办理别人欠款案诉讼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答非所告。
综上所述:强权即公理,强权肆意践踏国法,强权可强抢民财,强权可篡改实事,强权可制造伪证,这就是和谐社会执法官场的邪恶,乐山政法机构的书面回复,即使是无理违法的要求,但它仍代表着执法者淫荡的威严,实事证明,这就是持有杀人执照的疯狂野兽!
依法上诉十一年无果,受害人明显被忽悠,足以证明这就是天高皇帝远的悲惨结局,这也是中国经济与法制发展的严重失衡,足以证明官场的腐败黑暗,不绝望的是脑残,应该消灭这伙执法土匪!这是一种残酷的选择,也是唯一的选择,因为受害人最基本的生存条件被执法土匪彻底破坏,被迫必须用生命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也是人类求生存的必然反应,也是人类最起码的常识。到时领导们别责备受害人打狗不看主人,实事证明这是主人行恶纵狗行凶!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揭露官场邪恶,存在严重的生命危险,但己经不重要了,我很怀念曾经有过的家、有过事业的过去。为表示中国法律还尚存有真实性,假如中国尚存在人权、人性,希望您们严肃认真督案!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陈 某
2012年08月01日
( 本案文章将陆续刊登于互联网公示于社会,文章己经呈交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投诉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厅,全国各省高级法院等等,诚迎中、外媒体采访)
电子邮箱:sclcczq@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