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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对自贡市一件离奇民事案件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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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6 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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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法律岂容践踏(上篇)

                                                           对自贡市一件离奇民事案件的调查

  编者按: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实施以来,西部地区最需要的是什么?今年8月份,在内蒙古的呼和浩特市和前不久在广西南宁市召开的两次西部论坛会上,一些经济学家和法学界的专家都谈到,资金、人才、技术、管理等对西部地区固然重要,但西部地区最需要的还是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今天刊发的由新华社和西部时报记者联合对四川省自贡市一起离奇的民事案件的调查及大量事实证明,在如此恶劣的法制环境下,有资金敢投吗?人才能去吗?好的经验能学到吗?先进的科学技术能落到实处吗?……所以说,创建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对西部地区的发展是何等的重要。

新华社记者:杨三军    西部时报记者:公庆刚

  1996年,年仅29岁的黄鹤邦鼎(以下简称黄鹤)怀揣从海南经商挣回的资金和满腔热情回到家乡——四川省自贡市投资创业。然而,在一起再简单不过的民事纠纷案件中,由于当地法院个别法官与当事人恶意串通违法办案,不仅使黄鹤蒙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也把他雄心勃勃的创业激情击得粉碎。2002年,黄鹤几经周折终于盼来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他胜诉的终审裁定。然而,噩梦并未从此结束。在此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由于市中院的消极作为,黄鹤的境遇每况愈下,长期生活在经济与精神的双重重压下,身心俱疲。而现在离该案始发已经过去了6年多时间。

                                                                现代版的“糊涂官判断糊涂案”

  1996年初,黄鹤在对自贡市的市场状况充分调查后,决定在该市燊海公园(以下简称公园)内投资兴建“人之初原始部落度假村”(以下简称“部落”)。2月1日。“部落”代表人黄鹤与公园管理所签订协议约定:由公园提供15亩土地和其他相关设施,黄鹤牵头组建“部落”,自筹资金200余万元,新建度假村,向公园定期交付管理费,并在45年后将所有建筑无偿交给公园(即无偿交予国家)。

  该项目作为自贡市大安区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后,黄鹤作为“部落”的组建人和代表人先后投入100余万元资金,并向江婉华、陈箐、苏天舒、曾玉金等4名原始合伙人出具了投资入股承诺书。其中:出具给江婉华的承诺书载明其投资现金9.5万元,投资入股证明记载投资资金10万元,即江婉华共计向“部落”投资19.5万元,并以股东、董事、占有3%股份的身份加入“部落”。随后“部落”开始了全面建设。1997年2月,因为建设资金紧张,黄鹤代表“部落”向江婉华借款5.89万元,并借条上盖的是“部落”印章。

  根据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的调查及记者采访了解,1998年初,原始合伙人之一的江婉华与黄鹤发生矛盾,决定退出“部落”,欲追回投资、借款及利息。同年2月,江婉华找到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谢刚咨询诉讼事宜。然而,谢刚在明知涉案金额达不到市中院受理标准(75万元)的情况下,违法指使江婉华及其代理律师虚构苏天舒为共同起诉人(后又假借苏天舒的名义撤诉),最终达到75.81万元的标的并得以在市中院立案。

  此案审理期间,谢刚直接操纵,以一份没有任何印章的民事裁定书〔(1998)自中法经初字第22号〕违法超标的对“部落”全部工程予以查封,并强令双方调解,强迫黄鹤在调解书上签字,限期分步聚还款。同时,将“部落”所有工程强制委托江婉华管理。

  对此,“部落”代表人黄鹤不服,在他的努力下,自贡市中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00)自经监字第8号〕,以谢刚制作的调解书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为由裁定再审。然而,再审(谢刚担任审判长)的判决结果却称:“原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有效。原调解书正确,应予维持。”

省高院撤销自贡市中院判决自贡市中院消极作为
  在自贡市中院审判中败诉的黄鹤不服,不惜举债数万元提起上诉。终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在终审裁定〔(2002)川民再字第3号〕中,指出自贡市中院的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撤消了市中院的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并驳回江婉华的起诉。

  此时,黄鹤天真地以为省高院公正的裁定作出后,“部落”会从此东山再起。然而,现实证明新的麻烦在等着他。在随后的两年多时间里,自贡市中院并未依法执行回转。黄鹤告诉记者,他先后三次以书面形式向中院提出执行回转和国家赔偿申请,并数十次到市中院询问、催促,然而,得到的不是置之不理,就是一句不耐烦的“你去找江婉华吧”。

  11月15日,记者到自贡市中院采访,开始中院宣传处王处长谢绝采访,说这是院长的意思。在出示了记者证并说明采访内容后,院长何玉平很不情愿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部落”一案省高院已于两年前作了终审裁定,市中院为何迟迟没有执行回转并作出国家赔偿?

  何玉平:此案涉及的问题很多,案内案外的关系很复杂,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下达后,我们也积极地做工作,但是,一直找不到当事人江婉华,相关法律程序无法进行。

  记者:是不是找不到江婉华,此案就这样一直拖下去?

  何玉平:我们不是拖案,我们也努力寻找江婉华,但找不到有什么办法?我也希望黄鹤等人找到当事人。

  记者:市检察院调查证明,你院法官谢刚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院方是如何处理的?

  何玉平:如果市检察院查明谢刚有违法行为,那直接把他抓起来不就行了,怎么还要我们处理呢?

  记者:(拿出市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报告)市检察院的报告中清楚写明“谢刚的行为属违法违纪,建议由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何玉平:哦!我记得好象是给了他一个警告处分,但记不很清楚,好象有这么会事。

  整个采访不到10分钟,何玉平便以要开会为由结束了采访。当记者提出请他安排具体办案人员接受采访时,何玉平予以拒绝,并一再对记者说:“此案非常复杂,建议目前不要报道。”

                                                       黄鹤:在经济与精神的双重重压下抗争

  在公园内的“部落”工程现场记者看到,那里已是杂草丛生、破败不堪。据了解,在省高院的终审裁定前,“部落”所有工程已被法院拍卖,拍卖金额为50万元。黄鹤说:“至1998年案件发生时,工程累计投资已达200多万元,主体工程已进入建设后期。1999年,自贡市审计师事务所就可设定担保抵押部分主体建筑依法审计,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部落’总计现值资产134.9万元(不含土地)。而且市中院在组织拍卖前根本没有通知我,现在这里的主人是谁我都不知道。”

  黄鹤告诉记者:“自当初开始打官司到现在。已经6年多时间过去了,由于案件久拖未决,‘部落’对所欠的几百万元债务无法清偿,导致许多债权人和第三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有的人在等待中身患重病而无钱医治,有的甚至被逼疯。而且这类悲剧仍在无限期地继续。特别是参与建设施工单位和农民工的利益无法得到实现,几百名农名工至今拿不到应得的工资,他们几次都欲上街游行甚至进京上访。我虽多次做工作予以安抚,但仍然难以消除此案所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些年我的处境十分凄惨,工作和正常生活完全被打乱。面对持棒提刀、情绪激动的债权人,我只有好话说尽,并尽自己全力逐步解决。”

  黄鹤说:“当年年轻的我满怀信心地想成就一番事业回报家乡,想不到会落到如此地步,看着‘部落’工程现在的破败模样,这里已成了我的‘伤心部落’。但是,不管怎样,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我坚信一定能通过法律寻回公道,维护自己和‘部落’的合法权益。毕竟,国家法律不容践踏。”

                                                      (四)一位珍爱生活遵纪守法的热血青年

  在这里,我们不得不写几笔。采访中,从以下四件事我们发现,黄鹤是一位热爱国家、珍爱生活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好青年。一是黄鹤是在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的影响下怀着开发西部、建设西部的豪情壮志,带着自己在南方多年经营的全部资金,回到家乡四川省自贡市,投资公益事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全部手续合法的情况下,投资200万元建设“原始部落”项目,合同规定,其项目45年后全部无偿交给国家。黄鹤的这一举动,如果有一个好的法律投资环境作保证,现在的“部落”将是自贡市的一大景观。可惜的是一个好端端的项目就这样由几个无智的法官的一纸就被夭折了。二是从“部落”建设开始至今已八年时间,他在极度精神和经济的双重压力下,没有把民工推向社会,而是利用自己其他经营赚来的钱,省吃俭用,从几十元、几百元开始还款,几年来先后还了50多万元的施工材料、民工工资等各种欠款。记者看了他上百张还款时对方的收条。三是他在长达六年零九个月的案件处理中,对政府、对社会不仅没有怨言,而且替社会分忧,创办了自贡市最好的一家“夕阳红老年公寓”。现在公寓里的老人幸福的欢渡晚年。而且近百名老人中大部分是退休的老教师。公寓内水电暖、电话、闭路电视、电脑上网等一应俱全。他们的工作得到了自贡市领导的肯定,他们的事迹被新华社和当地新闻媒体多次报道。四是他热爱文化事业,积极宏扬民族文化。前不久自贡市李宗吾学术研究会没有办公室,他无偿的将自己50多平方米的办公场地让给李宗吾学术研究会做办公室使用。黄鹤,其人其事,无须细说。



                                                        滥用职权枉法裁判错案不纠消极作为(中篇)

                                                   一位资深律师对自贡市中院处理“部落”一案的评述

  自贡市法律界一位资深律师在了解“部落”一案的全过程后,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处理作了以下评述。

  此案起诉受理时,按照规定,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受理,应该是诉讼标的为75万元以上的案件。但是,从自贡市人民检察院调查的事实可以看到;市中院法官谢刚在该案未进入程序之前和该案进入诉讼正在办理期间,与江婉华及其代理律师沟通办案,并多次接受江婉华并有律师参加的吃请。在这种情况下,谢刚指使“部落”合伙人之一的江婉华及其律师在诉讼请求明显未达标的情况下,蓄意虚构至75.81万元诉讼标的,进而达到由谢刚(担任审判长)直接审理的目的。这在立案的基础上便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

  此案在市中院审理过程中,竟然出现了这样的怪现象:

  1、谢刚为帮助江婉华达到市中院受理案件的标的,授意当事人虚构“部落”另一合伙人苏天舒为原告。在市中院正式立案确认江婉华一人为原告后,谢刚仍在多份法律文书上把苏天舒的名字写在原告的位置。等到法院将“部落”工程查封后,谢刚在自己办公室内,授意江婉华的代理律师以苏天舒的名义,向市中院制作一份“放弃诉讼请求申请书”并存入案卷中,这严重违反了办案纪律。

  2、谢刚制作了一份没有任何印章的民事裁定书,将“部落”价值200余万元的在建工程予以查封;随后,市中院以民事裁定书以谢刚制作的调解书“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为由再审,在判决书中却又称“原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有效”予以维持。明眼人一看就明白,这是视法律当儿戏,随心所欲,想怎么办就怎么办。

  3、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了自贡市中院的判决书和调解书,并驳回江婉华的起诉后,“部落”和黄鹤依法提出的“执行回转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犹如石沉大海,市中院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始终置之不理,拒不作为。这一系列公然执法违法和漠视上级法院公正裁定的行为,在当今的法律社会中都是不能容许的。

  综观本案,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显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个别法官恶意串通当事人、人为操纵案件,违法受理案件。

  二、没有签章的查封裁定无法律效力,查封“部落”200万元以上资产显然大大超过起诉标的,属于超标的扣押。

  三、江婉华要求退还股金、返还投资,属退伙纠纷,按照退出合伙的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要求退伙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并经清算。而“部落”对筹建期间所发生的盈亏,也应经清算后方能确定。当初“部落”对筹建期间所发生的盈亏状况既未清算,其各合伙参加人的投资应否全额返还也难以确定。江婉华主张全额收回其投资,并借调解协议以支持其主张,该由此形成的调解协议不仅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同时也影响到其他合伙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调解协议内容属违法。

  四、在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作出后,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并在两个月内依法给予“国家赔偿”。然而,自贡市中院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以种种借口消极对待,是国家机关不作为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中,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为实体违法、程序违法、存在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行为。这也造成了“部落”及其合伙组织代表人黄鹤遭受了高达数百万元的财产损失,却长期得不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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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部·北京新闻中心http://www.bjnc.com.cn/dcyj/page/3.htm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6 2:07:3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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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6 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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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新的领导班子将会为自贡市的法制环境、投资环境开创新的局面!

                              恣意妄为、践踏法律、抗拒上级、放纵包庇、违法犯罪 

                                                   关于对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拒不作为、情况反映   


                                 (本文全部忠实于事实和法律   目的只是依法维权) 

敬致中国共产党自贡市委员会、自贡市人大、自贡市政府、自贡市政协: 
尊敬的刘捷书记: 
尊敬的王海林市长: 
尊敬的梁国定副书记: 
尊敬的高先敏副书记: 
尊敬的何卫平局长: 
尊敬的王建威书记: 
       我市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已进入回头倒查阶段,“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活动也如火如荼地在政法各家开展,但本人已具文反映和请求多次解决“自贡市人之初原始部落”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始终得不到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任何回应,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委也拒绝对此做出任何表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已判决确定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对涉案法官的违法行为已予以司法定性,本案已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再调查、再确认和司法审判程序,只是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过错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程序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之日起自觉执行回转并在接到受害人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赔偿,但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党委拒不做出任何表示,其行为和态度是对法律的公然藐视和对抗,也是对共产党的亵渎,是对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断然嘲讽,其实质是违法者的帮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破坏者。 
       以下是关于“人之初原始部落”案的全案经过,谨实事求是向四川省委、自贡市委、自贡市人大、自贡市监察局反映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纵容包庇个别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拒绝作为的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请认真审查后,为民主持正义,真正促进司法公正。 
      1996年,出生在四川省自贡市的黄鹤邦鼎毅然终止了在海南蒸蒸日上的公司,携带多年的积累回到家乡自贡,以极大的热诚参与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豪迈地提出:不要国家投资一分钱,筹集民间资金。经多方考察和当地自贡市大安区政府的极力推荐支持,黄鹤邦鼎看中了自贡市燊海井和燊海公园所蕴涵的盐都文化和历史文化资源。当年2月1日,黄鹤邦鼎以人之初原始部落的名义与自贡市燊海公园管理所签订了《关于兴办原始部落的协议》,约定:黄鹤邦鼎投资自贡市燊海公园新景区“人之初原始部落”建设,承包经营期限四十五年,期满后所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无偿交与国家。由此黄鹤邦鼎获得在燊海公园中兴建“人之初原始部落”(下称部落)的建设经营权,并陆续投入全部积蓄,后又通过借款和招商的形式,获得一部分投资资金,其中江婉华(涉案原告)也以股东、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的身份入主部落,苏天舒也以股东、董事、部门经理的身份入主部落。部落截止九八年二月被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时,前后建设项目投资已达250万余元,数年后,就可设定担保抵押的部分固定资产,由自贡市审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并以自审事评[1999]1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部落总计现值(1999年)资产价值为:1349889.84元(不含土地)。 
      1998年,合伙人之一江婉华与男朋友罗非找到了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谢刚,谢刚在明知不够中院受理标的的情况下,授意江婉华把诉求标的从10几万元虚构抬高到758100元,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返还借款和股金的诉讼。审理期间,在人民法官谢刚的蓄意控制下,以(98)自中法经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中无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章,同时将没有起诉的苏天舒列为申请人)违法强行大超标的地对部落全部工程进行查封,并强令双方调解,以枷锁手铐相威胁,迫使黄鹤邦鼎在(1998)自中法经初字第22号调解书上签字;在该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中,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自中法执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2份)和(1998)自中法执字第61号执行通知书继续错误维持了大超标的的扣押查封并将部落所有工程和财产交予了寻求人民法官谢刚帮助的江婉华。在黄鹤邦鼎的艰苦努力下,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2001)自经再初字第4号判决书中又一次对显见违法的调解书予以了维持。乌云遮不住太阳,终于,2002年9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川民再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撤消了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所有判决,确认了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谢刚亲手导演制作的调解书违法,至此,一起简单明了的冤案得洗清。但此时,黄鹤邦鼎也早已被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又一个的判决、裁定搞得家破财尽,在苦苦等待中,整日被那些合法的债主们、“公正”的法官们逼迫得无地栖身,煎熬极至。 
       本案由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蓄意操纵和枉法裁判、滥用职权、违法查封扣押,造成的后果令人触目惊心。首先,由于工程的搁浅,具有历史和考古意义的燊海公园被搞得千疮百孔、面目全非,其实质上是对自贡文化的破坏、历史的破坏,其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其次十余家参与招商、参与建设的单位及许多善意的第三人也因此遭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几百名农民工的工资至今已近九年不能全部兑现,合伙组织对外几百万元的债务无法清偿,致使有的债权人被逼疯,有的债权人身患重病、无钱医治,活活拖死,现在这样的悲剧仍然在自贡市中院拒不作为的拖延中继续延续着…。黄鹤邦鼎的处境更是生活堪忧、生命堪忧,面对失去理智激愤持棒提刀的债权人,何等悲凉啊!这么多年来,没有吃一顿好饭、睡一个安稳觉。该案引发的方方面面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全部向黄鹤邦鼎压来,黄鹤邦鼎诚信面对,在极度精神和经济的双重压力下,没有把民工、善意第三者推向社会,而是采取变卖多处房产、交通工具、利用自己其他经营所得等方式,省吃俭用,倾其全力,从几十元、几百元开始还款,几年来先后已清偿了70多万元的施工材料、民工工资等各种欠款,也避免了多次民工上街堵塞交通甚而制造流血性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一路走来,其心路历程何其沉痛、悲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给黄鹤邦鼎和农民工们;被病魔、心魔折磨得奄奄一息的债权人们带来了一线希望。黄鹤邦鼎立即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回转和国家赔偿申请,但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本不理会法律的规定,至今仍然拒绝任何形式的答复,最多的一句“找江婉华去!”;2004年底,黄鹤邦鼎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一个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几年前还是一名锅炉工)就制造了一个如此触目惊心的案件,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胆大妄为,漠视法律、践踏法律,其赤裸裸的行为纯粹是在故意犯罪,而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党委却在知法犯法,其遮掩放纵犯罪的行为,也是在故意犯罪,从法理来讲,前者是直接故意犯罪,后者则是在间接故意犯罪。这种明目张胆、恣意妄为、儿戏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实在令人颇感惊心动魄,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共产党员的作用、共产党组织的作用在哪里??? 
       但我们也坚信,自贡毕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辖区内的一个小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是能在自贡施行的,我们一样能享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定权利,我们也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一定会公正的,最终会公正的!我们也相信自贡市各级党委、自贡市人大、自贡市纪委监察部门决不会容许共产党人的败类继续玷污共产党的名誉、损害党的形象,也相信自贡市各级党委不会对这种胆大妄为、显然违法的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为置之不理,因为他们在威胁着党的生存和发展!!! 
       我们为我们的权利呼喊!我们为“人之初原始部落”的债权人、200余名农民工的权利呼喊!我们为自贡的民主法治呐喊!恳请您们关心此案,从依法治国的方略角度,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加强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角度,以维护法律公正、维护公民权利、为人民服务之心,依法行使职权,督促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早日做出赔偿,让法院真正守住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还自贡市人民一个公道,还共产党一个公道,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公正之光普撒到自贡市的每一个角落,让共产党的光辉照耀自贡大地。 
       我们期待着法律公正的来临! 我们期待着共产党宗旨的体现! 我们期待着新的领导班子为民作主! 

注:本案已由新华社记者撰文,在“西部时报”刊发,并引起中央、省市各大媒体的关注。同时该案在自贡在线论坛上帖以来,已引发数万人次点击发表回复,社会影响深远。应当认识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管到什么时候,自贡中院都要为其行为承担责任,此案不可能就此了之! 

       我们相信新的领导班子将会为自贡市的法制环境、投资环境开创新的局面!



敬请参阅:本案在自贡在线—论坛(西秦会馆)—盐都杂谈—上帖情况:

标题: 自贡“伤心部落”案惊动新华社
网址: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http://bbs.zg163.net/viewthread.php?tid=313836&fpage=1&highlight=%2Blrg603

标题: 国家法律 岂容践踏—— 维权九年...路慢慢......
网址: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http://bbs.zg163.net/viewthread.php?tid=434649&fpage=1&highlight=%2Bhhbd

标题: 为“伤心部落”案在自贡中院初步获胜感谢众网友
网址: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http://bbs.zg163.net/viewthread.php?tid=497645&fpage=1&highlight=%2Blrg603


                                                        此致 

敬礼

                                                        反映人:黄鹤邦鼎 

                                                     联系电话:(0813)8709588(办)  

                                                     联系地址:自贡市汇东路东段67#夕阳红公寓

                                                                                                          2006年5月16日

附:
1、律师对该案程序的评述;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民再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
3、自贡市人民检察院(2000)9号初查报告;
4、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98)自中法经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中无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章,同时将没有起诉的苏天舒列为申请人);
5、自贡市审计师事务所自审事评[1999]1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6、1998年12月31日原始部落资产负债表;
7、国家赔偿申请书(市中院、省高院);
8、2004年12月1日《西部时报》“调查研究版”;
9、2005年春节央视报道组对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采访光碟;
11、其他材料。



      图片附件: a51_CKQEAXhZeQnY_7iUmEI34I91w.jpg (2006-8-31 14:03, 254.14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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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6 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片附件: 回转通知 .jpg (2006-8-30 20:06, 869.52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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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马与家牛:马皆期伯乐,伊独畏明君。不愿金鞍辔,长嘶共野群。
      四蹄拴攒日,悲泪涌何迟。枉长巍巍角,平生可自知?

 楼主| 发表于 2007-1-6 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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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的回复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关于应回复人申请返还执行回转的原始部落在建工程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回复人收悉,特提出异议如下:

一、贵院不能以“应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执行回转”从而逃避“执行回转是法律规定的法院当然义务”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之规定:执行回转是法院的法定义务,没有设定被执行人有申请才执行回转的先行义务。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含有关于“应当事人的申请”之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之规定,公民参与民事审判、执行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只能由法律规定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无权设定被执行人法律之外的义务;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如此的规定并非要设定被执行人的法外义务,而是基于便于公民参加诉讼和监督法院主动履行职能之意才做出如此的规定,其只对法院有约束力。
       贵院通知书中关于执行回转的理由显然是在回避因滥用职权、恶意操纵诉讼案件、伪造诸如假证据、假裁定、假拍卖、假担保书等等一系列虚假法律文书和枉法裁判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全部判决裁定后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看来贵院并没有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的主观愿望,改正错误之心极不诚恳,其行为显然是避重就轻,意图继续掩盖其违法的事实。该案:新华社数次关注;中央首长震怒;最高两院震怒;省两院专案组及市新的领导班子的督察和密切关注下,天怒人怨且民愤滔滔的今日,贵院还在公然继续玩弄这种欺上瞒下的猫鼠迷藏、玩弄法律的儿戏,主观之恶可窥一斑。

二、贵院不能回避回复人申请国家赔偿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人已经向贵院交纳国家赔偿申请书达四年之久,至今连只言片语的文字都没见到,究竟贵院对抗法律规定到何时?贵院依当事人申请执行回转就能回避国家赔偿的事实?
       前面已经讲得很清楚,执行回转是贵院错误执行程序中的法定职责,职责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该法定职责不一定是因法院违法而产生;而国家赔偿责任是依据《国家赔偿法》设定的法院违法后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其一定是因 法院违法而产生。二者责任依据不同,程序不同,产生的原因不同,承担责任的内容和方式不同,显然从逻辑上、法理上、法律规定上,这点一个初入门的学生都应该搞得懂的,贵院应该是明知的,仅仅发放通知书的行为显然在欲盖弥彰,我们郑重提出抗议,希望贵院真正拿出诚恳的态度,不要再知错犯错、一错再错,毕竟国家法律不容践踏。

三、回复人不能接受原始部落在建工程

(一)、贵院的通知书制作程序违法,依据不当

      1、没有作出执行回转裁定,程序违法。执行回转应当在原执行法律文书撤销后,先制作裁定后执行回转(见前引法律规定)。而回复人几年都没有收到过贵院任何一纸裁定,突然直接让回复人领取回转标的,这样的行为本来就违反了执行回转的程序,而程序违法必然行为无效。
      2、依据不当。执行回转是原执行文书被撤销后立即进行的程序,执行时间为六个月,显然时至今日原执行文书撤销已达四年,再进入执行程序、引用该依据显属不当。
      3、依据应当是《国家赔偿法》
      回复人向贵院申请国家赔偿已经四年了,贵院恰当的行为依据应当是《国家赔偿法》。

(二)、原物已经灭失

      返还原物(特定物)的前提条件是指原物在返还时对受领人仍具有价值,无价值的原物应当视做原物已灭失。

      1、原始部落在建工程已丧失商业价值。
       原始部落在建工程始建于九年前,用途是商业性质,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文化需求、市场消费情况投资修建的,其主要功能是通过经营创造经济价值。显然,时至今日,社会环境、经济和文化状况、消费市场已经完全改变,已不再具有原有经营项目的商业价值。况且,回复人当初着力营造的运作信用、筹资保障、消费引导、人气指数等商业环境被贵院的违法受理、违法查封、违法裁判、违法拍卖、抗拒上级法院的终审裁定,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等等一系列的违法,致使原物的商业价值已经丧失殆金尽。
       因无法取得独立的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燊海公园历史性、文化性等因素的限制,难以改做其他用途(当然通过假拍卖取得做做无本生意也还可以)。
在建工程系“特定物”,在法律上、商业中权利受到制约,不具有流通转让价值(当然十万元可能卖得掉)。
      2、近十年后原物已无当初实际价值的一半
在建工程直接价值损失(《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的法定内容):原始部落在建工程是没有完善的工程,必要的防水、防卤气、防腐蚀、防风防震等养护工程没有进行施工,露天搁置(燊海公园本身就处在卤气充沛的地方)、提前使用对其损害极大,自然损耗、合理使用损耗、过度使用(不是自己的或花钱不多的自然不会珍惜)损耗均远大于正常投建后保护性使用产生的损耗。就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正常使用和养护情况下的固定资产二十年的折旧费计算(按照规定此类恶劣环境可提前报废,如十年。加上与燊海公园签定的法律规定最高二十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按投资汇报率来算也只能最多计算二十年),就现工程剩余价值来说远低于原投建价值的一半,加之大量配套设施、人工绿化、人工造境、装饰雕塑等附加工程已经毁损灭失,工程就更不值几何。
      3、回复人已没有能力继续投建经营。
       回复人经过近十年贵院放纵、少数法官制造操纵的假案件,已经被逼得走投无路、债台高筑、四面楚歌。原始部落在建工程要继续投建,又要面对众多债务人,安抚众多民工,偿还近十年的资金本金和利息,承担各类违约金,支付各类开支,在建工程又难以转让变现为现金,贵院这种强行要我接受原物的行为实在又想要把回复人逼入绝境,怕的是还要搭上几条债务人、民工的性命。这些年来,回复人挺器起胸膛,诚信面对桂圆违法导致的恶果,变卖了一切可变卖的有价值的东西,几套房产一辆汽车其他贵重物品,向一切可能的亲朋故友借债,打工经商从而平息和安抚了众多的善意的第三人和债务人,他们有的被逼疯,有的家庭破裂,有的致病无钱医治而亡……回复人还被逼为死去的人披麻带孝多次,并一次又一次(春节过年)的举债平息了讨债民工扎街闹事等等一系列的不安定因素的蔓延和发生!
      4、原物承载项目已无法定手续
      (1)取得的项目许可证已经失效
      (2)取得的规划许可、用地建设等相关许可证照失效
      (3)文物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原《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无法取得相应完全的许可手续。
      (4)与燊海公园管理所签定的合同已经被贵院终止。
项目长久搁置,按照法律规定已有相应的各类许可证照已经失效。
可见,从法律上讲,原始部落在建工程已经丧失价值,原物已经灭失,贵院应当承担的不是返还原物而是按照原始部落的全部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四、贵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依法做出赔偿决定。

       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川再字第3号终审民事裁定后,连续向贵院数次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有特快、挂号存根为证),现再次郑重向贵院提出赔偿:

      1、 返还申请人的全部财产或赔偿因错误保全、查封造成申请人的全部财产损失2454384、31元: 
      2、 赔偿自1998年被查封以来,申请人所遭受的必然的、直接的损失(开支); 
      (1)   申请人因违约应当赔偿自贡市燊海公园管理所损失100000元(包括管理费); 
      (2)   欠款802035、00元自被查封之日起至今应当偿付的利息1203052、50元; 
      (3)   申请人欠付工程欠款及违约赔偿金1200000元; 
      (4)   申请人欠付员工及民工工资850000元; 
      (5)   申请人欠付的水电气以及场所的必然开支1200000元。
      (6)精神损失1000000.00元
      (7)其他直接损失


       上述一切数额计算至贵院国家赔偿申请正式受理实际赔偿之日。

       本人尊重法律,依法维权,不息不止。

                                                       
                                                                                    回复人:黄鹤邦鼎

                                                                                    二00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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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附件: a31_qUfdyQNLbHAz_uRO3mT2aK1Yf.jpg (2006-9-4 01:14, 218.34 K)

滥权渎职,真是令人叹为观止。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6 2:05:56编辑过]

发表于 2007-1-6 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漠视党纪国法,滥用权力,拒绝监督,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是被无数事实验证的教训。

帖子附图:如此“亡羊补牢”

 

发表于 2007-1-7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赔偿申请书达四年之久不处理,自贡市法院真是违法乱纪的枉法法院。

发表于 2007-1-8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依法维权!自贡市那些枉法法官应当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

发表于 2007-1-8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法院?

 楼主| 发表于 2007-1-9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引起论坛中有识之士的关注,在此鞠躬致谢!!!

发表于 2007-1-10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是没有把当地的官员们喂饱,看来你还不是一个了解中国国情的商人.[em03][em03]

 楼主| 发表于 2007-1-24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应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是法律的坚守者.通晓法律,遵从法官职业道德、持社会法律公平良心居中裁判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
    象谢法官之流懂得多少法律?更谈得上有多少法官职业道德?
    古话有句经典语“无知者无畏”,我想对之极为贴切,就象幼儿不知高压线,但敢去拉线来放风筝一样。
    我想占法官大多数的有水平有法官职业道德的法官是对与这种人为伍感到羞辱的。
    也从心理希望市委、人大、法院能整顿法官队伍,清除害群之马的;更希望对伤心部落的案件有明确说法的,以尽早恢复法官名誉的,希望堂堂正正地说:我们法官是值得尊重的!
    但我深深知道,大多数有良心、有水平有职业道德的法官是很难有发言权、决定权的。
    对此我在这里真诚说:假如因此而让你们受辱,让你们感到委屈,我真诚地向你们道歉!对不起了!!!
    但你们之中的少数腐败分子和直接间接放纵支持以及对有权决定此事而不闻不问的(因为他们有此义务)的人员,我是要坚持抗争到底的!!!!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已判决确定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对涉案法官的违法行为已予以司法定性,本案已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再调查、再确认和司法审判程序,只是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过错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程序过程。

 楼主| 发表于 2007-1-26 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贡的司法腐败,根在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人长达8年艰辛的维权之路,一路走来心路历程何其沉痛、悲苍........  我了解和知晓众多冤民------多年奔走、呼嚎。我们都相信我们的维权行为必将促进国家民主与法制的进程!我这里,现有60多件各类冤假、错案,都是反映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我的律师团已将这60多件各类冤假、错案带进  京,邀请我国高级别的法学专家,对各类案件一一的进行点评!............

      此帖公布以来,已在相当程度上引起人们的关注,关注的目的决非仅仅是希望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法律和党组织的维护,更多关注的是人民制定的法律究竟有多少权威性,党的宗旨在法院有多少体现,更多思索的是作为一个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能得到多少保障,应当严肃地讲中院作为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就象污染了人们耐以生存的水源,其实质是在对人民犯罪,其部分人的行为令社会公民伤心,令大多数法官受辱,令共产党员蒙耻。

      案子进行到一定的层面,是人生一种精、气、神的历炼,需得不断超越、升华。对敌对友,都应赋予感恩之心态。那是人生一笔财富啊!阿门!


以下是引用业余侦探社在2005-4-18 11:08:17的发言:

为:
      法律与公正,党风与廉政,民权与尊严---------顶~!

 楼主| 发表于 2007-1-27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东田在2005-4-19 19:17:45的发言:
缺席的审判,正义的先声!
   此帖像一艘不沉的航母,作为道义法庭的载体,对邪恶、枉法、制造冤案者进行正义的审判!参与会审人数之众,是空前的;发言者之踊跃、热烈是罕见的;态度认真、义正严词也是令人鼓舞的。这说明人们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明辩是非的能力,正在迅速提高,并在群众中不断延伸。也说明我国人文法治环境、社会舆论环境已有很大的改善,这是和谐社会民意的具体彰显和凸现,这是无疑是可圈可点的,值得庆幸的和值得赞扬的。    感谢lrg603先生出以公心,站在国家法律的高度,对无辜的受害者、著名青年企业家黄鹤先生伸出援手,及时转发新华社的重要文章,一炮打响,成为这次维权活动的先声,立刻得到主持正义网民的热烈支持和回应,回帖纷纷如雪片飞来,其要求昭雪的呼声,此起彼伏,如雷贯耳,已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对执法犯法者,造成前所未有的震慑和当头棒喝!时至今日,这一要帖、猛帖的点击率,仍在扶摇直上,力压“群芳”。我们高兴地看到,由于受害方不容置辩的正义,加上威严的法律保障,广大民意的正确向度,以及通过受害者本人、维权斗士黄鹤先生百折不挠的奋斗,该案一定能以受害人的彻底胜利而告终!并以此案为突破口,进一步解决我市其他冤假错案问题!

以下是引用长河落日在2005-1-21 16:38:13的发言:
    对抗中央政策,纵容枉法行为,不整顿司法队伍,不严处害群之马,自贡就没有一个公平的法制环境和宽松的投资环境,自贡的“新跨越”就始终没有希望,自贡在四川在全国就越发没有地位,没有声誉。今天只是一个“伤心部落”,明天就是一个“伤心自贡”。依法治市,以德治市,在自贡不能只是一句口号。!!!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已判决确定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对涉案法官的违法行为已予以司法定性,本案已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再调查、再确认和司法审判程序,只是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过错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程序过程。


 

 楼主| 发表于 2007-2-28 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 神舟六号     时间: 2006-9-2 00:31

黄先生不要高兴得太早,中院是迫于上级的干涉,仅仅是发张通知书给你,况且是依你的申请才发出的并不是依照职权主动给你解决的,你国家赔偿申请的事发给你受理通知书没有?如果连这都没有,你的国家赔偿申请尽管已经几年了,仍然还是没有受理的,也就是还没有起步,还没有理你的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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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神舟六号     时间: 2006-9-2 00:38

把一个十年前没有完成的在建工程还给你,实际是把你所背的包袱让你继续背着,很简单,既然已经还给你了,你得开始应付各类讨债,你得把砖头拆了还帐,嘿嘿再折磨你一次!!!此招奇妙之处在于杀人不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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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悲剧已上演或谢幕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3-15 00:03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
“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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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公正。对社会道德的破坏最大。加强法制建设,刻不容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07-3-16 16:14
2004年底,黄鹤邦鼎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2006年下半年,中院迫于多方压力,先后以法律之外的“通知”、“答复”莫名其妙地让我们接受已经毫无价值的原始部落在建工程,但却对我们依法主张的国家赔偿却避而不谈,这实际上又是一次玩弄法律、儿戏法律的行为,妄图继续以错误掩盖错误,其居心之恶!!!
在我们一边竭尽脑汁维系安抚原有债权人、民工不吵不闹一边向国家机关依法主张的同时,却不断地承受国家机关的“依法”打击。2007年1月5日下午,大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庭以执行原始部落债务为由,将本人强行带到大安法院,进行了强行搜身,将本人身上保管的自贡市夕阳红公寓公款900元现金强行扣留充作执行标的,执行法官铮铮而言“我们是依法执行”,呜呼,权力在强者手里,想怎么着就怎么着!!!法院执行他人可以顶戴国徽而正气凛然,自己违法了却是一付无奈的嘴脸:我就是违法,你又敢怎样嘛!!!就不赔你!!!我到现在想不通,这是执行公务,还是打击报复???我愿意归还借款,你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赔我嘛!!!

发表于 2007-3-21 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如此恶劣的法制环境下,有资金敢投吗?人才能去吗?好的经验能学到吗?先进的科学技术能落到实处吗?

 楼主| 发表于 2007-3-22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敬请参阅:
1、本案在自贡在线—论坛(西秦会馆)—盐都杂谈—上帖情况:
(1)、国家法律 岂容践踏—— 维权九年...路慢慢......http://bbs.zg163.net/viewthread. ... p;highlight=%2Bhhbd
(2)、自贡“伤心部落”案惊动新华社网址:http://bbs.zg163.net/viewthread. ... p;highlight=+lrg603
(3)伤心部落会破涕为笑吗?网址:http://bbs.zg163.net/viewthread.php?tid=470801&extra=page%3D1
2、本案在自贡在中国厚黑网【厚黑论坛】《龙都杂谈》—上帖情况:
   相信新的领导班子将会为自贡市的法制环境、投资环境开创新的局面!网址:http://www.houhei.cn/ibbs/dispbb ... p;skin=0&Star=1
3、本案在新自贡 『 律师说法 』—上帖情况:
   相信新的领导班子将会为自贡市的法制环境、投资环境开创新的局面!网址:http://bbs.zgshequ.com/viewthread.php?tid=5542&extra=page%3D1

迪社区 → 凯迪BBS互动区 → 猫眼看人 → [原创]国家法律 岂容践踏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 ... =1444977&page=1
法治论坛 » 法官在线 » [讨论]对自贡市一件离奇民事案件的调查 http://www.law.cn/bbs/thread-42333-1-1.html
天府论坛 → 讨论区 → 投诉呼声 → 国家法律 岂容践踏—— 维权九年...路慢慢... http://bbs.scol.com.cn/dispbbs.asp?boardID=53&ID=160556
麻辣社区 → 时政讨论区 → 麻辣杂谈 → 国家法律 岂容践踏—— 维权九年...路慢慢... http://bbs.mala.cn/dispbbs.as ... D=568274&page=1
新华网 发展论坛 > 反腐倡廉http://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38466962

 楼主| 发表于 2007-3-22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贵院通知书中关于执行回转的理由显然是在回避因滥用职权、恶意操纵诉讼案件、伪造诸如假证据、假裁定、假拍卖、假担保书等等一系列虚假法律文书和枉法裁判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全部判决裁定后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看来贵院并没有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的主观愿望,改正错误之心极不诚恳,其行为显然是避重就轻,意图继续掩盖其违法的事实。该案:新华社数次关注;中央首长震怒;最高两院震怒;省两院专案组及市新的领导班子的督察和密切关注下,天怒人怨且民愤滔滔的今日,贵院还在公然继续玩弄这种欺上瞒下的猫鼠迷藏、玩弄法律的儿戏,主观之恶可窥一斑。

     本人尊重法律,依法维权,不息不止。



发表于 2007-3-23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贡本来是一个人杰地灵的好地方,工业体系门类齐全,经济也曾发达,.但最近十多年却落后川内许多城市,如绵阳\德阳,甚至落后相邻的宜宾和内江,为什么?我这个在外地工作的自贡人也为家乡着急呀!看来自贡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应当认真反省一下了.我几年回家一次,给我的印象是,家乡的地方领导班子好象心里好象有小富则安的思想,小农意识强烈,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的精神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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