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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大家看看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是如何枉法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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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申请对或错我不审查,出了问题由原告赔偿?”
让大家仔细看看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宋学文是如何涉嫌罔顾事实,枉法裁判的

    一个与我毫无关系的人,在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的时候,将我和我的企业——眉山市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辜的卷入,因对方1900万元的纠纷,导致我开发的1.2亿元的房产和“宇发”公司基本账户被全部查封,公司无法经营。而这件震惊眉、嘉两地的始作俑者不是别人,正是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宋学文。

     晴天霹雳 233套房产被查封

    事情发生在2012年10月。当月17日至10月22日期间,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突然手拿该院(2012)乐民初字第57-1号裁定书,先后数次来到我开发的眉山市东坡区普田街66号“外滩.金色年华”项目现场,查封尚未出售的房屋233套、地下车库5990.87平方米以及公司银行账户,所查封的房产和车库总价值为1.2亿元。
    我们问原因,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宋学文说,是因为一位名叫陈长清的人起诉一位名叫方道钧、梁春华(方道钧妻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长清称,方道钧在2012年6月30日向他借款1900万元,并向法院出示了方道钧的一张借条。因此,陈长清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那么,方道钧和陈长清又是何许人呢?他们跟我的公司究竟有何关系?

      1900万元“借条”是怎么诞生的?

    方道钧,男,48岁,井研县大佛乡团结村人。系眉山市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外滩.金色年华”项目负责人。陈长清,男,52岁,井研县纯复乡锣心村人。
    据我们向方道钧求证,从今年6月30日方道钧向陈长清打下这张1900万元“借条”至今,方道钧从来就不认识陈长清,也没有和陈长清有包括电话、见面等在内的任何交往。那么,这1900万元是“借条”又是怎么来的?是不是方道钧写下的?我们在质问方道钧的时候,他明确表示,这张“借条”确实是他亲笔写下的。
    那么,这张“借条”是怎么样出炉的?背后究竟有什么样的隐情?事情要从今年上半年说起。
    据方道钧介绍,2012年上半年,方道钧经过井研县一位名叫关阳的朋友了解到,朱德故乡仪陇县有个占地160亩的五星级酒店和商住楼的项目。关称他和仪陇县一个纺织厂的厂长及当地一位领导关系好。随后,在关阳的撮合下,2012年6月的一天,方道钧、关阳、仪陇县的领导以及关阳另外一位朋友——某农村信用社乐山办事处人员蔡树林一起,相约在成都香格里拉酒店见面。酒过三巡,这位县领导答应,上述160亩五星级酒店和商住楼项目的土地,可以以较低的价格给方道钧。
    这之后,蔡树林与方道钧一同前往仪陇县考察土地项目情况以及协调关系,前后共去了四次。通过蔡树林及关洋的协调,仪陇县政府同意以每亩43万元价格将该宗土地出让给方道钧,但必须要走一下招拍挂的形式。6月30日,见项目基本落实,蔡树林提出要确定好处费的数额以及给付方式,经商定:如竞买成功,方道钧在该宗土地项目收益中给蔡树林1900万元干股,在方道钧取得该宗土地后,由蔡树林利用自己在银行的关系,以该宗土地去融资,资金到位后方道钧直接给蔡树林1900万元。为安全起见,蔡树林要求方道钧给他打一张1900万元的借条,后来考虑自己是银行工作人员,为避嫌,就让方道钧出具一张今借到陈长清1900万元的借条,方道钧写下了“借条——今借到陈长清现金1900万元(大写)壹仟玖佰万元正——借款人:方道钧——2012年6月30日”这样一张“借条”给蔡树林。方道钧说,后来,上述项目土地公开拍卖,他参与了竞拍,当他举到了86万元的自己能够承受的极限的时候,被另外的人又再次加到了87万元夺得。
   没有竞得仪陇县那160亩土地,自然就不会给蔡树林1900万元的好处费。方道钧要求蔡树林返还借条,蔡树林说已经撕毁,让方道钧放心。
  
    陈长清起诉方道钧 法院张冠李戴查封“宇发”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作为举报人的我,并不是陈长清起诉方道钧、梁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当事人,与陈长清之间也无债权、债务关系;其次被查封的标的物即“外滩.金色年华”项目房屋233套、地下车库5990.87平方米以及公司银行账户,钧系我所享有的财物,且权属明确。
    第一、“外滩.金色年华”房地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钧为我本人,并不存在其他共有人;第二、“外滩.金色年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报建资料载明,权利人为我;第三、[2011]房预售证第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载明权利人同样是我。
   国家法定确权机关文书已经明确表明“外滩.金色年华”房地产项目属我所有。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外滩.金色年华”房地产项目财产钧属于不动产,其权属以登记公示为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权或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他人均不享有“外滩.金色年华”房地产项目物权。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规定,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外滩.金色年华”项目房屋、地下车库、银行账户为举报人所有,不是本案被告方道钧、梁春华的财产,该查封行为明显违法。
    更为滑稽的是,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查封眉山市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方道钧既不是宇发公司职工,也不是宇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宇发公司股东,公司人格独立,与方道钧无任何关系,陈长清并没有起诉宇发公司,乐山中院查封冻结宇发公司银行账户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何条何款?难道法官连这点起码常识也没有?分析其真实目的就是要让宇发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达到置宇发公司于死地之目的。

     1900万元与己无关纠纷 1.2亿元房产被查

    我认为,在该案件中,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严重超标的查封的违法情况。本案诉讼标的为1900万元,加上诉讼法、保全费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评估、拍卖、执行费,案件标的也不会超过2000万元。然而,乐山市中院查封我公司的233套房屋、地下车库5990.87平方米市值高达1.2亿元,这还不包括已经查封的被告方道钧、梁春华的其它财物。对于这个情况,我的代理人曾质问被举报人宋学文,为什么要查封举报人财产,并且严重超标的查封?宋学文答复:我是根据原告申请进行的查封,对或错我不审查,出了问题与法院无关,由原告赔偿。如此言论说明,宋学文在办理案件时存在罔顾事实、枉法裁判的情况。
     “外滩.金色年华”项目在修建过程中曾有融资行为,并以“外滩.金色年华”相应房产为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故在乐山中院查封“外滩.金色年华”相应房产之前,为解决民工工资、工程款以及确保项目后续工程及时完工,举报人已经与债权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债权人答应解除部分房屋抵押,用于正常销售,保证“外滩.金色年华”项目正常运转,不至于造成严重不稳定社会问题。但在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后,建筑施工单位已经封锁施工现场,拒绝水电气后续工程进场施工,购房户见此情况已集体向眉山市委信访反映,债权人也启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让原本能够正常经营的公司一下子面临破产的境地。因此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解除违法查封,举报人因无法售房,导致资金断链,经营必然陷入困境,势必会引起连锁反应,民工上访要求支付工资、购房户上访要求交房、施工单位诉请给付工程款等等,给眉山市的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后果,也会直接导致举报人“外滩.金色年华”项目崩盘,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
    综上所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举报人开发的“外滩.金色年华”项目233套房屋以及5990.87平方米地下车库予以查封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其保全行为错误,所造成的社会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以撤销。被举报人宋学文做为案件承办人,罔顾事实,枉法裁判,其行为已经构成渎职犯罪。现举报人实名举报,望贵院予以查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眉山市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 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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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小米椒 -2 收起 理由
basanyeyu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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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9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争议可以继续上诉,对法官有质疑可以向法院的纪检部门反映。

发表于 2012-11-19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法院查封冻结完全可以不用审查 1900万的诉讼标的查封1.2亿的财产 宋法官如此大手笔执法让人匪夷所思 元芳此事你怎么看?
元芳:此事必有蹊跷 单单一个宋法官必定难以玩转如此大盘 背后定有黑手 还望狄大人召集相关部门彻查此案啊!

发表于 2012-11-20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乐山中院的宋法官真的是献礼十八大的新社会“法盲”,可以入选2012年“十大黑法官”

发表于 2012-11-20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光靠这法官一个人就能一手遮天,有点不大可能,背后肯定还有黑手。哎,共产党万岁,青天何在?????

发表于 2012-11-20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就是收了钱,黑哦,这种认就应该拉出去枪毙1个小时:@

发表于 2012-11-20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当的黑

发表于 2012-11-20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应该拉出去被狗日10小时

发表于 2012-11-20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盲

发表于 2012-11-20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纪委、检察联合行动,铲除这些蛀虫!

发表于 2012-11-20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宋法官,你欠别人钱,别人让你老婆去抵债,你干吗,NC GP:简直有毛病

发表于 2012-11-20 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法官队伍经常办人情案、关系俺,见钱眼开,是在自毁形象、自我毁灭。几万平方米的房子想冻就动,真不知道他们的领导是咋个审查的。未必然没想过这个楼盘还没有完工吗?那些买了房的业主怎么办!到时候交不到房又去找政府闹,天天在说维稳,你乐山法院就是在制造不稳定的案子,是给眉山的和谐社会搅局的。

发表于 2012-11-20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楼主所说属实,宋法官枉法裁判就是犯罪,人民检察官应当行动起来!还人民公平正义,坚决铲除蛀虫!

发表于 2012-11-20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过年了,哪个不缺钱嘛。。。
收了钱封了你再说,到时候再收你点钱给你解封撒,我都当得来法官

发表于 2012-11-20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年头什么样的人都有啊!这种是非不分的人怎么当上人民法官的?

发表于 2012-11-20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最黑,只有更黑.乐山的法官大人,上次我加油时,中石油少给我加了一滴(起码一角钱)可不可以帮我把加油站统统给我查封了?

发表于 2012-11-20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收黑钱乱冻结,逼你拿钱再解冻?难道真的是吃了原告吃被告

发表于 2012-11-20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常,肯定是宇发公司没给钱三,大家都懂得起,大沿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要给钱才行
发表于 2012-11-20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这社会,公道何在啊! 这法院都不是帮人的,专门害人!黑死人了!:Q:Q:Q

发表于 2012-11-20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收钱就办事,真是对得起“人民法官”的称号,那个什么什么的法官,你以后改姓“钱”好了,“表哥”走了、“房叔”来了,接下来该你“钱法官”出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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