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时间关系,随便写了一下;
无独不偶,在11月21号,又一起家乐福促销员唐金凤诉家乐福劳动纠纷案在成都高新法院开庭审理。源于唐于2007年与受中粮集团委托与前程无忧网络信息建立劳动关系,派往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为福临门食用油促销员。唐在职5年期间,家乐福安排唐在福临门本职工作负责整个粮油通道上千个单位货架整理、价签更换、卫生/保质期清理、零头陈列等工作,还要负责仓库转运及整理,并每天延长下班时间2小时左右,有时通宵。另外担任家乐福促销组长,配合协助卖场管理工作,未支付劳动报酬。
庭审争议焦点为:1;原被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是否为被告有加班行为。庭审中原告出示了家乐福工作证、排班表、家乐福员部管理人员专用的饭卡、停车卡、价签、价签更换表、家乐福收银票。证人证言等证明与被告家乐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上证据家乐福方并未作太大异议。特别在对工作证质证时,家乐福方明确表示:“那是我们人事部公章,我们对工作证表示认可”。
在证人证言未出庭时唐方代理人声音一度哽咽了表示,在9月19号仲裁时,只有一个证人出庭,其中一名证人无法赶到成都,另一名证人在开庭前2天路上出了意外,头部受伤,是拿医院证明及CT出示书面证明的。而在本案开庭前,10月28号,出庭证人受到以法院名义威胁并未退缩,明确表示会出庭作证,但是—不幸的是—就在一星期前,这唯一的出庭证人再次出现意外,腿骨骨折,看来本案的证人都不会有好的下场,所以未申请出庭,请法院对证人书证进行核实。
而家乐福方出示证据为:唐金凤健康证、营业员上岗证、中粮集团与前程无忧签订的派遣协议、促销员登记表、促乐员守则等,并表示是中粮违约要追加中粮法律责任.质证时均遭到唐方质疑,健康证、上岗证只能证明唐有从业资格,中粮集团与前程无忧派遣协议复印件,用唐代理人的话说,无关联性,更不关原被告屁事。促销员登记表、促乐员守则更能说明唐是接受家乐福录用并受家乐福管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基本特征之一。
在法庭辩论环节,唐金凤方表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一个人只能那家立一份劳动关系。唐金凤的确先与前程无忧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与家乐福劳动关系并存不违反劳动法规。”并且唐方以大量证据及劳动部、社会保障局2005年12号《关与确定劳动关系通知书》为法律依据,说明与被告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家乐福方法在庭辩论环节无所表示,并直接进入陈述环节,当庭反口,家乐福工作证只是个吊牌,是为了方便促销员在市场走动方便使用的。为此引起原告强烈抵制。
为了防止李美蓉诉家乐福案重演,在庭上原告用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唐与家乐福之间为劳动关系而非管理方式,明确指出专柜(管理方式)与直接劳动关系的区别,并且说出:只要你家乐福能拿出是管理或经营方式的证据,或法院能以事实为依据,只要去唐所在的家乐福看过一眼,用管理方式判决原告不会有异议.但是,仅凭家乐福一张嘴就判写为管理方式原告不会认可.
唐金凤代理人在陈述时表示:在当今社会,用工关系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的情况下,唐金凤并非单一用工主体、单一劳动关系,涉及据有用人资格单位数个,本案中唐金凤的劳动关系在不同的单位间交叉并存。同时,唐金凤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义务,与被告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请求法院支持。唐金凤方在法庭中也明确表示:欢迎家乐福进入中国,也感谢家乐福为我们提供了劳动机会。我们要抵制一切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剥削中国人的洋企业。家乐福虐待式用工早已引起社会及劳动者的强烈不满。在去年的8月17号,成都家乐福发生一次大罢工,当时出动了成都市政府 、成都市劳动局、警察、街道办事处,家乐福方同意不再强行要求促销员无偿加班。但是——2天,只坚持了2天。唐金凤代理人在庭上表示:作为2949案当事人,唐金凤案直接参与者:在仲裁庭开庭后的2天,家乐福曾经再次取消强行要求促销员加班惯例,并且,部份促销员有了200元-400元的补贴。但是,10月28号星期天,当本案证人受到赤裸裸威胁的当天,家乐福又开始了免费加班这一惯例。
唐金凤代理人在指出,在全世界178个国家,家乐福企业只有中国才有敢这样非法用工,台湾家乐福不敢、香港不敢、西安不敢、在重庆及东北家乐福此行为受到抵制。但是,在成都,竟有那么多的职能部门,执法部门为这种违法洋企保驾护航,使营销员劳动所得得不到尊重,劳动者投诉无门。
今天,法院对唐的判决依据为中粮与前程无忧签定的<商品合同>,促销员守则判定唐与家乐福为管理方式,驳回要求家乐福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诉求
现在唐/李,特不明白的是:一.为键宇公司员工,唐为前程无忧员工,中粮/与家乐福没经过唐同意,也未告知劳动者的情况下签的合同,违约方为公司是否应当由劳动者承担责任,而庭审中家乐福方明确也表示是为中粮违约.
二,就算唐是管理或劳务派遣方式,家乐福有权增加工作时间/增加工作内容吗?这增加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家乐福作为受益方,不应当支付报酬吗?三.家乐福与两家公司签定的<商品合同>有没有约定这增加的工作部分由中粮和思睿公司承担费用?根据今天判决有几点看法.一:法院枉法,今天下口头判决,而采信对方今天才出示的违法证据,一,此证据未经当事人同意与第三方签定.明显无关联,二,此证为复印件,不真实,三,此合同明显违法.最主要的是,对方并未在举证期出示,法庭审理时对方并未出示此合同.今天以此合同作判决依据明显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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