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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聘案校方判赔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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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7 20:54 | |阅读模式
原告当庭表示不服,将向宜宾中院提起上诉

  屏山县富荣职中高级教师罗勇状告学校违法解聘案(本报曾作追踪报道)昨日落槌:该县法院调解不成,于昨日上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富荣职中赔偿原告罗勇经济损失52元。

  聘用期内

  高级教师被解聘

  判决书称,原告罗勇系被告富荣职业中学校的职工,具有中学高级物理教师资格,2002年6月,县教育部门推行事业单位改革,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于2004年8月1日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合同期到2007年7月31日止。2006年8月5日,被告以原告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解聘。第三人屏山县教育局以被告未按程序办理为由,要求富荣职业中学停止执行《解聘通知书》。今年1月26日,原告向屏山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该委员会未受理。2月16日,被告作出撤销《解聘通知书》的决定。

  原告有损失

  校方判赔52元

  法院认为,《解聘通知》因被告已自行撤销失效,原告再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解聘无效和撤销“实无必要”。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富荣职中的《解聘通知》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政策,尽管后来已自行撤销,但撤销前原告到有关部门投诉和申请,确实造成了一定损失。“必要、合理的交通、餐饮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判决富荣职中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2元。

  据了解,本案开庭审理后,合议庭曾多次表示将进行调解,原告当庭表示,在恢复富荣职中工作的前提下接受调解。随后,合议庭反复在原被告和第三人之间协调,未能达成一致。

  原告律师

  赔偿太少不合情理

  罗勇的代理律师郭刚认为,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已确认富荣职中解聘罗勇的行为不合法,是违法行为。在自行撤销解聘书之后,学校应恢复罗勇在富荣职中的工作。法院认定学校违法解聘给原告罗勇造成的经济损失仅52元,“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屏山县法院宣判后,罗勇当庭表示不服,将向宜宾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案件回放

  2006年8月15日,屏山县富荣职中高级教师罗勇向宜宾“市长信箱”举报,反映富荣职中部分教师违规补课、学校挪用爱心捐款等情况。经该县有关部门调查后,该校校长尹建勤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部分被违规截留的捐款相继发放给贫困学生。同年8月27日,该校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对罗勇等3名教师予以解聘。随后,罗勇走上了依法维权之路。记者陈章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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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3 20:56 |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罗勇,男,汉族,教师,生于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七日,现住屏山县富荣职业中学;13890924811

被上诉人:屏山县富荣职业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尹建勤

联系电话:13808296701

被上诉人:屏山县教育局        地址:屏山县屏山镇

法定代表人:毛杰           职务:局长    

上诉人因与屏山县富荣职业中学人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屏山县人民法院的(2007)屏山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特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7)屏山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确认被上诉人屏山县富荣职业中学校于二00六年八月五日所作出的“解聘通知”违法无效并予以撤销;

3、请求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所带来的经济损失2293.00 元;

4、请求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书内容本身就漏洞百出、前后矛盾,根本无法自圆其说,属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1、一审法院还在判决书第3页第4行中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6年8月27日收到被告作出的《解聘通知》后不服,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这充分说明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原告在收到《解聘通知》后向相关部门进行的反映、投诉都与被告有法律因果关系。但随后,一审法院却又在判决书第4页第十一行中仅认可原告到本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且还在第4页第十六行中称“……对于原告到其他部门、其他地方去反映所支出的费用,与被告没有法律因果关系,……。”在同一份判决书中,先是认定原告向相关部门的反映、投诉,而后却仅认可原告向本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在这里,一审法院显然是把相关部门仅等同于本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把反映、投诉等同于反映。很明显,一审法院在这里犯了以偏概全、自相矛盾的错误,故属认定事实错误;

2、一审法院还在判决书第3页第5行中认定“…2006年8月5日,被告以原告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原告解聘。…”。但在庭审质证中,根本就没有任何证据能证实被上诉人屏山县富荣职业中学是在2006年8月5日对上诉人作出的解聘,不仅如此,在一审庭审中,即使是被上诉人屏山县富荣职业中学,也不得不承认了上诉人在2006年8月26日时都还在参加被上诉人屏山县富荣职业中学组织的政治学习。既然2006年8月26日仍在参加被上诉人屏山县富荣职业中学组织的政治学习,又何来2006年8月5日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解聘之说呢?

3、另外,一审法院还在判决书第3页第6行中认定“…第三人屏山县教育局于2006年10月30日以被告没有按程序要求办理为由,作出《关于富荣职业中学停止执行〈解聘通知书〉的通知》。”。但实际上,被上诉人屏山县教育局作出《关于富荣职业中学停止执行〈解聘通知书〉的通知》的时间是在2006年11月30日,根本就不是2006年10月30日。故一审法院在此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4、同样,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3页第十行中认定,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5日,第三人责令被告撤销《解聘通知书》。2007年2月16日,被告作出撤销《解聘通知》的《通知》,……”这客观说明了被告并不是自行撤销《解聘通知》,而是被第三人责令撤销。但随后,一审法院却又在判决书第3页倒数第三行中称,“……。被告自行撤销其解聘原告的通知,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原告及他人利益,该自行撤销行为合法。……”同样的一份判决,先前认定被告是被责令后方才撤销,后又称其是自行撤销,这显然是前后矛盾的,依据矛盾律的原理,二者不可能同真,故一审法院对此的认定显属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5、最后,一审法院还在判决书第4页第3行中称:“…原告请求确认《解聘通知》违法和撤销《解聘通知》的目的,因被告的自行撤销而已经实现,但原告却没有在起诉状中如实陈述这一事实,依然诉请法院确认和撤销本已经自然失效的《解聘通知》,实无必要,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时是在2007年2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被上诉人屏山县富荣职中却是在2007年2月16日方才撤销解聘,上诉人在递交起诉状时被上诉人的撤销解聘尚未作出,原告又怎么能在起诉书中如实陈述呢?显然,一审判决书的这一认定与客观法律事实严重不符,明显违反客观规律和逻辑。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1、一审判决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8条来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但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的条文可以看出,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只有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方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2、一审查明的事实表明,本案的案由属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故对于本案的实体处理部分,显然应优先适用人事法律的相关规定,除非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方才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据《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8条“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第42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在人事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仍在实体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8条来处理本案,显属于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也错误,其所作出的判决显失公平、公正,故上诉人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罗勇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发表于 2007-5-13 20:57 |

关于罗勇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回复

罗勇同志:

 你于2006年8月报5日 向“市长信箱” 举报富荣职中挪用截留扶贫捐助款.教育乱收费.私设小金库问题,之后又反映打击报复被解聘等问题。对你反映的以上问题,县纪委.县监察局已会同县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反映挪用截留扶贫捐助款问题

经查:2003年至2006年四年期间,富荣职中收到市文明办.市电力局等11个市级单位捐赠助学金75500元,2006年收到县财政局划拨给初三毕业班15名贫困住校生生活补助2100元,共计收到77600元。按照当时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和市级帮扶单位单独建帐.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与学校经费混杂使用的要求,富荣职中便将77600元存入富荣镇信用社。2003年至2006年期间富荣职中将71014.38元用于解决了贫困学生的生活困难补助.“一费制”费用.教辅资料.住校费等。余款6585.62元已于2006年秋期全部用于帮扶贫困学生。

反映富荣职中挪用截留扶贫捐赠款问题不存在。

. 反映2005年秋期富荣职中收取初一、初二年级补课费问题

经查:富荣职中秋期收取初一.初二年级每生40元补课费共12400元,春期收取初一、初二年级每生30元补课费共9270元,春秋两期合计共收取21670元。其中春期收取的9270元,在你举报以前县监察局已经调查并要求县教科局责成富荣职中全额清退给学生,但富荣职中未如进行实清退。

 

对富荣职中2005年春秋期收取补课费21670元,已督促富荣职中进行了清退,2006年11月8日前已清退15670元。因2006年初中已毕业的三个班62名分流学生和38名流失.转学.外出务工学生的补课费集中清退工作较难开展,余款6000元未清退,由县教育局纪委暂扣待退。2007年3月以前6000元余款已全部清退完毕。

.反映富荣职私设小金库问题

经查:在你8月15日举报以前未发现富荣职中存在私设小金库问题。2006年8月至10月富荣职中与翠屏区川江民工子弟校联合办学期间,川江民工子弟校于9月5日委托总务主任刘昌鹏代收了职中38名学生共计19000元的书学费。刘昌鹏将14599元书学费交给川江民工子弟校后,余现金4401元以刘昌鹏个人名义存入富荣镇信用社,未转入单位帐户管理,4401元属私设小金库行为。

调查组在上述调查过程中未发现尹建勤个人存在经济问题。

对富荣职中私设小金库4401元,已没收上缴财政,并处以3000元罚款。

富荣职中私设小金库和收取补课费问题,尹建勤作为富荣职中的主要负责人,对此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县教育局已于2006年11月15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反映遭打击报复被解聘的问题

经查:富荣职中为提高办学声誉,强化教师管理,鉴于你在聘用合同期内从事摄像盈利活动,教学质量,敬业精神存在问题,2006年7月2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8月5日经行政会研究同意,并于8月5日向县教育局提交了将李中武.唐金龙.罗勇三人调离富荣职中的“人事变动建议”。

2006年7月2日,富荣职中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富荣职中人事变动建议,2006年8月5日行政会集体研究同意富荣职中人事变动建议,并向县教育局提交罗勇.李中武.唐金龙人事变动建议,都是在你举报尹建勤之前,就已经书面向县教育局报告。据李中武.唐金龙讲,他们没有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过富荣职中的有关问题,但李中武.唐金龙仍被解聘后由县教育局安排到了其他学校工作。因此关于你举报校长后遭打击报复问题不存在,如在2006年9月学校年度考核时仍然给你作出了“合格”的结论。

   对富荣职中引用《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解聘你等3名教师时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前30日告知,并在县教育局未审批同意之前就直接进行了解聘,县教育局已要求富荣职中进行了纠正。

五.反映泄密问题

经调查组调查了解,没有证据证明县教育局存在泄密问题。

反映问题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感谢你对富荣职中存在的乱收费等问题的检举,今后请你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认真履行检举控告人的义务,在信访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信访。

 

                                中共屏山县纪委  屏山县监察局信访室(公章)

                                                     2007419

发表于 2007-5-17 23:03 |

屏山解聘高级教师风波冷思考

http://czcai88.blog.sohu.com/45970257.html

一,违法解聘高级教师始末
       2006年11月中旬,屏山县富荣职中教师罗勇通过报社找到我的电话,向我反映“实名举报校长后,我被解聘了”。
       罗勇是富荣职中教师,2002年获得中学物理高级教师职称。2006年8月15日,罗勇以《黑手伸向爱心》为题向宜宾市长信箱实名举报校长尹建勤违规管理和挪用社会对贫困学生的爱心捐款等情况。12天后(8月27日),学校发出通知,以“不能胜任工作”将罗和另外两名教师予以解聘。但在9月11日学校作出的上一年度考核中,罗等人的考核结论又为“合格”。10月23日,屏山县教育局发出调动通知,分别将罗勇和另外两名教师调离富荣职中,罗被调往富荣中心小学校任教。
       其实,在罗勇找到我之前,我在当地的网络论坛上看到个他发的帖子,只是没有引起关注。了解了上述基本情况后,我决定介入调查。在分别采访了富荣职中和屏山县教育局后,我对这件事有了一个初步判断:
       举报时间在先,解聘通知在后能否说明学校对罗的解聘属于打击报复?学校称解聘决定其实早在8月5日就已经作出,但提供不出书面的依据。考核结论和解聘理由之间存在矛盾:一个是“不能胜任工作”,一个是“合格”。对此,校长解释是为了老师今后的调资需要,以及如果不为罗勇考核为合格,将会遭到罗的骚扰。
       与此同时,由于罗勇的举报,学校资金管理上存在的一些问题被调查组查出并给予了纠正。屏山县教育局解释调动罗的工作是为了让校长更好地管理学校,“要将就一个当然就只有把老师调开。”
       2006年11月24日,“举报校长后,我被解聘了”的报道在本报刊出,引起一片哗然。宜宾市和屏山县主要领导均对此给予重视,同时也迅速引起学校校长的强烈反弹。富荣职中校长尹建勤带着厚厚的一叠材料到处申冤,并多次找我探讨报道中“存在的问题”,还找好了律师准备起诉我:“官司输赢都不关事,只要让华西都市报和陈章采成为被告就行。”
       媒体的报道给了罗勇的勇气和信心。在随后的半年中,罗勇不断向县委、县政府反映、申诉,要求学校撤销解聘决定,教育局收回调动通知,重返职中课堂。同时,罗勇很幸运地找到了一个年轻的律师郭刚——这是我在这个城市迄今为止所见的律师里面唯一一个在人品和素质上堪称一流的家伙。他的介入为罗勇的胜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罗勇坚持不懈的反映申诉下,学校和教育局节节败退:屏山县教育局先是通知富荣职中“停止执行解聘决定”,后来又通知“撤销解聘决定”;2007年1月,富荣职中宣布“撤销解聘”。但是,教育局的调动决定依然存在,罗勇还是难以回到职中。在整个进程中,我一直没有放弃追踪,配合律师不断将事件进展予以报道。在舆论上给屏山县教育系统造成巨大压力。
       2007年4月,罗勇诉富荣职中和屏山县教育局违法解聘案在屏山县法院开庭。随后形势急转直下:法院判决学校解聘违法,赔偿罗勇损失52元;几天后,教育局发出调动通知:调罗勇同志回富荣职中工作。
       一起违法解聘高级教师的事件到此算是告一段落。

二,教师的胜利绝对是暂时的
      从表面上看,罗勇事件结束了,但实际上双方还将继续较量下去。
      首先,罗勇解聘事件的始作俑者是屏山县教育局。没有教育局的支持,学校不会在聘用合同期内解聘教师。否则,解聘后的调动就无法解释。然而,不管是教育局还是学校在操作整个事情中存在诸多问题:解聘理由和考核结论的矛盾,解聘时间和举报时间的前后相连,加上举报的内容又有部分经调查属实。这些矛盾在报道中披露出来后,几乎所以读者都可以明显看得出这是一个打击报复的现象。
      然而,一个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居然败倒在一个普通教师面前,这肯定是屏山县教育局不能容忍的。
      其次,不管是撤销解聘还是将罗勇调回职中,都是屏山县教育局和学校在发现自己本身程序上确实存在问题,事实和理由均无法站住脚,加上媒体密切关注并不断加以披露,不得不暂时忍气吞声做出的一个姿态。一旦被迫做出这个姿态所面临的环境有所改变,教育局和学校都会变本加厉重新向罗勇举起屠刀。
      第三,罗勇的聘期到2007年7月31日就自然结束。在所有反映学校违法解聘和教育局违法调动的时候,“聘期未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然而当时间的脚步走到这天的时候,这个理由很显然就自然消失了。到了这一天,学校不再和罗勇签订聘用合同就是天经地义的了;随之而来的是,教育局说不定连调你到小学都懒得搞了:罗勇你就等着喝西北风去吧!
      所以我认为:罗勇所取得的胜利绝对是暂时的!尽管这个暂时的胜利创造了许多个前所未有的第一,成为无数处于和他一样处境的人们捧读的范本。但是,罗勇将为之付出终生的代价。

三,罗勇应该如何面对未来打击?
      其实,早在关注罗勇事件的初期,我就意识到今天的结果和今后的局面。在中学和小学教学第一线站了10多年的讲台,我太了解教育系统的“板眼”了!
      在罗勇事件进展到诉讼前夕,我曾经怀着不让双方走上法庭对簿公堂的愿望,专程到屏山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交换看法。我想通过我的努力让这件事在诉讼前得以妥善解决,一方面免除双方继续敌对下去造成今后的仇视,另一方面也想表明媒体的监督不是对此推波助澜,而是为了让这件事有一个公道。结果,由于政府方面的强硬和罗勇的不低头,我的努力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实际上,双方的距离就差那么一点点。
      记得一次我从屏山返回宜宾途中,在富荣镇的一个小茶馆里,我向罗勇分析了今后可能出现的状况,希望他“退一步海阔天空”,接受当时看来还比较可以的条件,妥协下来。但罗勇坚持要讨回一个明确的说法,我感到无法说服他。事实证明,罗勇的目的达到了!但是,他确确实实只是暂时达到了。在中国这样的政治体制下,在这样的政治体制下形成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官员体系,罗勇无疑将成为一个众人瞄准的靶子。如果教书是他此生唯一赖以为生的职业,只要他还在学校工作,他将在无数仇视的眼光和各种来历不明的压制下度过他的余生。这样的生活我曾经过了10年有多,我对此有刻骨铭心的体会!
      无奈之下,我只能向罗勇灌输儒家和佛家的忍耐、宽容思想。我将自己艰难中时刻铭记在心的话转送给罗勇:“无论遭遇什么,你都要活下去——像狗一样活下去!”
      可是,我能够说服罗勇吗?
      如果被调到偏远的小学教书,他能够在晨起的朝阳和灿烂的晚霞中找到生活的乐趣并坚定自己生活下去的信心吗?他能够在无数天真无邪的孩子身上找回教书的乐趣并为此而兴奋吗?他还能够在清贫教学之余抗起鱼竿到山里的小河边上垂钓,翻阅古贤的著作并重新设计自己的人生吗?除了富荣职中,除了申诉反映,除了打官司,罗勇能不能摆脱这一切,认认真真走完自己的人生之路?
      我希望,但我不敢保证。

发表于 2007-5-21 23:01 |

怎么,还有这样的事情吗?不知道说什么好啊。我无语……

发表于 2007-6-10 20:19 |
我奉劝罗先生:少说多干事.做个为人师表的老师,当君子别当小人.

发表于 2007-6-10 20:18 |
我奉劝罗先生:少说多干事.做个为人师表的老师,当君子别当小人.

发表于 2007-6-10 21:14 |

你们屏山之所以穷就是你这样的人太多.

要做个干好本职工作的老师.

别恶人先告状.

发表于 2007-7-25 20:26 |

                   悲哀!悲哀!悲哀!

校长尹建勤----把多年来富荣职中声誉差,年年全县倒数第一的成绩归功于我罗勇!

县教育局长-----说罗勇的工作没得到校长的认可(意思是校长的工作是得到了局长的认可)!

而今楼上的“君子”-----又把全国贫困县“屏山之所以穷”归功于我罗勇!

不是你不服,就是我本人都不服!一小人,一个恶人没有得到应有的下场!

屏山县教学成绩年年宜宾市倒数第一的功绩又该归于谁!

我非常不赞同楼上的“你们屏山之所以穷就是你这样的人太多.”这一说法!请问屏上是谁执政?谁领导?是不是共产党的天?居然“恶人”当道!

发表于 2008-9-11 16:11 |
[em03]

发表于 2008-10-2 22:28 |
10文章得个秀才!

发表于 2009-3-30 20:40 |
不了解内情不发表意见。

发表于 2009-7-2 10:53 |

我家也是屏山的,感觉在老家老百姓完全没有一点点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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