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772|评论: 13

[法治新闻] 麻辣论坛终于开通“法律咨询”板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2-18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麻辣论坛终于开通“法律咨询”板块,一切冤屈、疑惑、不解、愤怒,均可以得到专业律师免费解答。。

以前天天在“群众呼声”里面干叫叫的某些人,叫了几年,人都叫老了,问题依然没解决,最后全部销声匿迹。太多了。

现在可以寻求专业人员帮助,事半功倍了。

欢呼,终于有化解矛盾的场所了。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3-2-18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枉法,法院不依法审案,“法律咨询”何用?

 楼主| 发表于 2013-2-19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方法不对,路径不当,叫声震天屁用。

发表于 2013-2-19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贺博士 发表于 2013-2-19 11: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方法不对,路径不当,叫声震天屁用。

感觉三句半::lol

方法不对
路径不当
叫声震天
屁用

发表于 2013-2-19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一个简单的合同案件,依法起诉、上诉、再审、申诉、……连法庭大门都进不了!何谓方法对头?
金钱乎?权力乎?关系乎?依法乎?贿赂乎?什么管用?

发表于 2013-2-19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让人把法律文书发上论坛,却不见只言片语!

发表于 2013-2-19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让人把法律文书发上论坛,却未见只言片语!

发表于 2013-2-26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贺博士 发表于 2013-2-19 11: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方法不对,路径不当,叫声震天屁用。

方法屁用,有钱有关系才是王道

发表于 2013-3-5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拿着国家和人民的俸禄,不主持公平正义,却以案徇私,冤民如何依法维权?

发表于 2013-3-14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代丽华于1977年在中小学任教,1981年转为正式教师,1987年调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任教师,教令36年,当了一辈子教师,拥有先后两个教师职务聘用合同,四川省万源市人事局、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却把她已经拿了多年的教师工资偷偷去掉了,因此发生争议。
        该争议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该案于201174日仲裁,201175日起诉,如此简单的一个履行聘用合同争议,却被四川省万源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不受理,被达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被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连网友们都知道是法官们“眼花了” ,心花了!难道法官们不知道该案错误所在?难道几级法院的承办法官都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执法违法、执法枉法太严重了!
        1989年3月聘任证书和2005年聘用合同可证明先后两个聘任(用)合同都聘代丽华任一级教师职务;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可证明给她支付的管理人员工资,没有按教师职务支付工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附万源市法院裁定书;两个聘用合同;(该校)2010一次晋级名册。
万源法院裁定书1页_副本.jpg 万源法院裁定书2页_副本.jpg 89年聘任书.jpg 聘用合同书.jpg 聘用合同书1页_副本.jpg 聘用合同书2页_副本.jpg 聘用合同书7页_副本.jpg 2010一次晋级报批名册_副本.jpg

发表于 2013-3-26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代丽华与该校、万源市人事局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吗?为何三级法院都枉法裁定不受理!为何连起码的程序公平、公正都做不到?

发表于 2013-3-27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有什么好看法 都说一下吧

发表于 2013-3-27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年不遇的好帖子,不得不顶

发表于 2013-4-4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万源市粮食职工学校教师代丽华与该校、万源市人事局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吗?为何四川省万源市法院、达州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定不受理、维持原裁定?为何连起码的程序公平、公正都做不到?还谈什么实体公平、正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