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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蓬安县人社局如此作为让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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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杨娟,女,汉族,住蓬安县锦屏正南街18号,从2001年3月至2012年2月一直在蓬安县电信公司锦屏电信营业厅上班。于2012年2月29日被蓬安电信公司在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无故解聘。
    我多次找电信公司解决无结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23日通过省长信箱进行投诉,2012年3月26日省长信箱转至蓬安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受理,本人又多次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与电信公司劳动纠纷一事的实际情况,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以种种理由推托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蓬人社局字[2012]05号)。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向蓬安人民法院进行起诉,通过开庭审理案件时发现蓬安县电信公司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9月通过伪造个人工商户设立申请书和委托书办理我个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的侵权行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有添加询问笔录行为,在案件审理期间我向法院提出对2007年9月20《个体工商户设立申请书》和委托书两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川求实鉴[2012]文鉴2957号,申请书和委托书两处签名均不是我本人所写。
    经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行政判决书(2012)蓬行初字第8号判决蓬人社局字[2012]05号不予受理的决定撤消生效后,再次找到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被拒门外,找到劳动仲裁后又以不符合条件作出蓬劳人仲不字(2012)7号。难道人社局可以无视法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嘛?
综上所述:我在万般无赖的情况下又给蓬安县监察局行政效能办递交了材料,后在2013年1月底由劳动局的相关负责人组织了简单一次电信局的领导同我三者面谈无果的谈话,至今也没有对电信公司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和给予任何回复,望各领导部门给予核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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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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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3月26日,杨娟《关于蓬安电信公司违规用工的控诉》通过信访批转方式转至我局。接件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并安排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具体负责处理此事。处理情况如下:
一、杨娟从2001年3月至2007年8月所发生事件,理应受维权保护,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之规定,杨娟已超过投诉时效。(主要佐证材料: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取了杨娟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提供了杨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和杨娟于2007年7月1日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签订的《电信业务农村统包代理协议书》、2011年4月30日签订的《农村业务代理协议》和《电信业务代理、代维人员安全责任管理协议》;2012年3月29日上午,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杨娟的询问笔录;2012年3月29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的询问笔录;杨娟提供的身份证、上岗证及《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杨娟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属于合作经营协议关系。至于是否本人签字,不在劳动监察工作人员职责范围内)。
二、人社局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并将不予受理决定书(蓬人社监字【2012】05号)采取国内挂号信函送达。杨娟接件后不服并向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南充市人社局受理此案后,于2012年5月29日以南人社行复决【2012】3号文件对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蓬人社监字【2012】05号)予以支持。
三、杨娟此后又上诉到蓬安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以(2012)蓬行初字第8号作出了行政判决:撤销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蓬人社监字【2012】05号不予受理决定。
四、2012年11月13日,杨娟向蓬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向她宣传解释相关政策,劝其协调处理此事,但她态度坚决,不愿协调,要求仲裁。蓬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1月16日以蓬劳人仲不字(2012)7号向杨娟出具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其主要理由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农村业务代理协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并告知:申请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1月19日,杨娟到人社局调解仲裁股办公室在送达回执上签字,领走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13年1月8日,人社局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电话联系,得知法院已于2012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杨娟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分公司一案,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终结。
    五、在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后,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先后于2012年10月29日,2013年1月29日两次到中国电信蓬安分公司找公司蒙总经理协商,但蒙总称杨娟和中国电信属于业务代办关系,因为她严重违规才依照《农村业务代理协议》和《电信业务代理、代维人员安全责任管理协议》解除代理协议的,况且现在她已上诉到法院就等法院判决结果。2013年1月31日,人社局第三次找到杨娟和中国电信蒙总、杜总协商处理杨娟诉求,但电信公司仍坚持称杨娟在代理电信业务期间有重大违规,解除代理协议合理合法,补偿纯属无理要求,且杨娟既已上诉,就等法院判决。因此调解无果。
人社局认为,无论是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或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在处理杨娟一案中,都是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法依规、在规定的60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时效内及时处理的,不存在“至今没有给予任何回复”。

发表于 2013-2-28 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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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L:L

发表于 2013-2-28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windss 发表于 2013-2-28 11: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 法院已判决撤消不予受理决定为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难道人社局可以置法律不顾吗?
   2.通过司法程序鉴定蓬蓬安县电信公司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9月通过伪造个人工商户设立申请书和委托书办理我个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的侵权行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有添加询问笔录行为为何一直不处理和答复。难道人社局要包庇电信公司和责任人不成。拿着人民的血汉钱就这样为人民办事的吗?请相关部门予严励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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