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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国税整卖办公楼 楼底门面咋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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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7 22:37 | |阅读模式
  竞拍者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称其竞拍前未尽告知义务

  在绵竹城里做生意的孙渊成等人,通过拍卖竞得绵竹市国税局老办公大楼,支付了90%的款项,准备办理移交手续时,才得知这栋大楼底层有两个门面不属国税局所有。孙等人将拍卖公司和绵竹国税局告上法庭,要求交付两个门面、赔偿资金利息损失。此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德阳市中院发回重审。昨日下午,绵竹法院开庭重审此案。

  332万元买下一幢办公楼

  2005年12月5日,孙渊成在《德阳日报》上看到了德阳市通利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公告,公告第一条称,标的物位于绵竹市剑南镇大西街51号,建筑面积4370平方米,是绵竹市国税局老办公楼。孙渊成等人决定买下这栋大楼,并交了30万元保证金。

  12月8日,拍卖会举行,孙以332万元的最高价竞拍成功。由于不能一次性付款,孙渊成等人转了10万元佣金给拍卖公司,向国税局支付了272万元,加上30万元保证金,共支付302万元房款。

  办移交手续被告知少两门面

  2005年12月21日,孙渊成等人和绵竹国税局准备办理大楼移交手续时,国税局经办人突然告知,大楼底层临街的65号和67号两个门面不在拍卖范围内。

  “咋可能呢?我们买的是整栋大楼!”孙渊成等人情绪激动:为什么竞买须知上不声明?图纸上也没有标明,拍卖会上也不说明?拍卖前,孙渊成等人专门到现场了解情况,国税局经办人介绍了大楼界限:西至大西街小学,东靠地税局宿舍。按孙的理解,国税局临街大楼及后面的附属办公楼都在拍卖范围内。

  争论焦点标的物有无瑕疵?

  事后,买卖双方协商此事,国税局只同意减少两万元房价作为补偿。而孙坚持认为,两个门面市价至少值30万元,要么国税局和拍卖公司交付门面,要么他们少付30万元房款。由于三方分歧较大,孙渊成等人拒付余款,但也没拿到办公楼。去年4月,孙渊成等人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绵竹国税局作为第三人到庭应诉。

  原告认为,“既然老办公楼都在拍卖范围内,为啥老办公楼底层的两间门面不在其中呢?”因此,此次拍卖中,这两个门面属标的物瑕疵,应在“拍卖公告”及“拍卖须知”上告知,在拍卖会上也应加以介绍,以避免给竞买人造成误解;而拍卖公司和国税局则认为,标的物瑕疵是标的物本身存在的缺陷,两个门面不属国税局所有,不是标的物的一部分,当然不是标的物瑕疵。

  一审判决被告第三人共同赔偿

  绵竹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拍卖公司存在过错,从而导致竞买人对标的物认识错误,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通利拍卖公司、第三人绵竹市国税局向孙渊成等人连带赔偿房屋及资金利息损失共计328752元。

  随后,拍卖公司和国税局均提起上诉。德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原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重审开庭原告增加索赔额

  昨日下午重审开庭后,孙渊成提出,因为拍卖公司和绵竹市国税局的过错,导致他们没有及时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现在土地出让金已涨价,时间拖延也导致资金利息增加,因此提出新的索赔请求。拍卖公司以诉讼标的超过100万元,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庭宣布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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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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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9 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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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完美解决开机后看不到桌面的问题

发表于 2007-7-20 0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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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21 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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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1 14:43 |

渔翁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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