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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2013新民诉法省时又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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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3 14:35 | |阅读模式
2013新民诉法省时又省力
        近日,思科律师就20131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修改部分召开研讨会。就小额诉讼、案件重审等重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会议主要探讨了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大热点问题。

        一、明确诉讼代理人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证据制度倾向重实体,轻时限

        新修改民诉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该条文对庭前举证时限没有限制,完全由法官根据个案审理情况确定证据期限,逾期提供证 据的,说明理由也可采纳,逾期举证理由不成立的,法官也可采纳逾期证据但可对逾期提交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明显有区别于以前严格的举证时限规定,逾期举 证承担不利的后果。新修改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这在以前是不允许的,进一步证实了新的民诉法重实质正义。

        三、确立了公益诉讼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的确立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四、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 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设立的一项新制度。设立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将大大有利于解 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讨薪、简单的民间借贷借款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小额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五、加大了恶意诉讼惩罚力度
     
        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北京思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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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3-21 20:26 |
五、加大了恶意诉讼惩罚力度
     
        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教: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需要怎样的证据事实?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他人也恶意串通,申请人怎样依法才能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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