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2年10月购买了北欧印象3期一个85平米的小户型(商贷),2012年5月份交的房,办理交房手续时,开发商要求预交4%的契税,解释说是地税局要求的,到时核定符合政策优惠的话再退差额。当时为了尽快办完手续就按开发商事先开好的通知单上的数额付了钱,我的总房价36万多,契税交了14516元。
其实众所周知,目前大多数开发商(至少有嘉州新城、翡翠国际、西城国际、爱丁堡这些楼盘的开发商)都是交房时要求业主交物管费、房产证办证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不管是代相关部门收也好,自己收也好,总之是交房时业主们的钱是交到了开发商的手里。本来收这些钱也无可厚非,都有出处,但因契税这一项涉及金额相对较大,且开发商和地税局有法不依,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提出质疑希望“相关部门”进行解决。
质疑一:开发商和地税局是否有法不依?本人查阅了契税相关的政策,08年以前确实文件规定税率为4%,但是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财税〔2008〕137号,2010年印发财税[2010]94号,规定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那么乐山市地税局为什么仍然按照几年前的老文件执行,仍然按4%收取?为什么不能对首次购房90平米以下的按1%执行?难道乐山市地税局是想玩文字游戏,在“普通”二字上下功夫吗?规定个4060元或者5100元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价格标准”?站在普通人民大众的角度理解,国家是处于减轻人民最基本的需求考虑,为首次购房且是小户型的人群减轻负担,才规定下调契税。而从乐山市地税局网站上的种种规定可以看出其明显是不愿意“有法必依”,明显是想尽手段提高征税比例。试想,如果按照地税局网站上公布的要低于一定价格标准才给优惠的话,国家还有必要再出个财税〔2008〕137号文吗?各位见过“个人”“首次购买”面积又在“90平米”以下的房子是属于豪宅的吗?
质疑二:退一步来说,乐山市地税局网站上公布的“中心城区住房综合平均交易价格及享受税收优惠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和执行依据”就合理吗?按照该公告内容的说法,是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按政策规定在《乐山日报》上《公告》了中心城区普通住房标准,比如2010年6月18日至2011年2月22日期间享受优惠的价格标准为4060.敢问市规建局的这个标准又是从何规定而来据何统计而制定?试问2010年底2011年初,全乐山哪个地方能以低于4060元的价格购买到住房?这个价格在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里都有吧?这期间乐山的主要楼盘房价应该在4200以上吧。广大市民也不至于自己犯2去故意买高标准的房子吧?
质疑三:交房时代收契税等各类费用相信大家能够接受,但对于明文规定了该收1%的户型是否考虑应按1%预收?当然,需要房管局的首套房证明是吧?这个证明早在办理购房贷款时就开了吧?即便没有那到房管局查询下开个证明也就是几天的时间吧?为什么现在距离交费都一年多过去了,还是不能确定呢?
质疑四:交房时开发商收的4%的契税钱现在到底在哪?每个业主一万多,所有业主加起来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全市所有的加起来就更是一笔巨资了。本人电话咨询过立事达的售楼部,答复交给相关部门办证了,咨询了地税局,答复说未收到不清楚。如果按前述政策规定只需交纳1%的话,可能每户只有几千块钱,数额相对不大。但现在都按4%收取,就是一万多,这一万多就算以后退了的话(据某些退了的朋友反应是拿到房产证之后退的)也是1-2年之后的事,2年前的1万和2年后的1万购买力还一样吗?在物价飞涨的今天各位看官都懂的。那么是不是该考虑在需要的时候再交这个契税,并且是按规定标准交呢?已经被开发商收了的是不是该考虑按银行定期利率甚至银行保本保收益型的理财产品的利率支付给广大业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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