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问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扏行局长 1,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授理案件后,应在三日内向被扏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向题的意见第265条第二欵的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书面指定后,应当立即执行,将扏行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法院……”,为什么几个月过去了连扏行通知书都未发出? 2,你为什么更换本案的扏行法官? 3,法律规定:“受委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旡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你为什么要对判决已认定的实体进行重新调查?你有权对实体的内容进行调查吗? 4,你明知判决释疑对被告不利,你对二审法官的判决释疑有意见,为什么不直接向原审法庭提出? 5,评估不是生效判决的内容,为什么要强制非法评估? 6,评估不合符有关法律的规定,你为什么仅仅对过错方的损失进行评估? 评估事务所为什么会乱评估? 7,本案听证会开了却不了了之?为什么一再偏坦被执行人? 8,川图花苑的资料已全部交给法院(有执行法官收条为证),为什么说有些还没交,要污陷申请执行人? 9,高新法院为什么要蒙蔽市人大代表? 10,法律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扏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扏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执行局有权对生效的判决实体下裁定修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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