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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免费法律咨询专帖(有问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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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4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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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凌空微步在2008-10-24 15:01:00的发言:

地震已经过去了 希望张笛律师能支支招!谢谢!!

你所说的情况,国家曾有段时间专门清理乡镇遗留债务,不知当时有没有去主张过权利.

如果白条盖有乡政府公章,从理论上讲仍应由政府支付,但可能要证明时效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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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6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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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琴声长伴在2008-10-26 10:46:00的发言:
请问华蓥市或者广安市今年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em02]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目前还没有新的地方标准出台.你们的交通事故发生地在哪里?只有个别数据与地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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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9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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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celinekk在2008-10-28 18:52:00的发言:

关于开餐厅遇到的收费咨询

    我们在四川开了一家中小型的水产品餐厅,前几天渔业局的上门说要办理《水生动物防疫合格证》、《检疫合格证》,费用为1000元一年,请问是否为合理合法?我们为下岗人员,是否有特别的优惠?我们是2007年11月申请的优惠,请问下岗证的有效期是否2008年底为失效年,谢谢!

[em14]

你的情况对税收方面有优惠,但办理其他合法手续不能随意优惠.

但是渔业局要求办理的两个证件收费1000元每年按规定应该向你出示收费依据和标准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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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9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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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劳资是农民在2008-10-29 18:15:00的发言:
  首先你们不要以为我是国土局的,我今天才知道的哈,我去给我老婆办户口办证大厅没人,在旁边的小屋坐了3个女警察在那里聊天,我进去问办迁移要什么手续,她们告诉我说要先到国土局去开证明,这哈我就郁闷了,办迁移到国土局去开啥子证明,我到国土局去一问,原来是要我老婆放弃他娘家的宅基地的申请表,其表标题是,《农村村民婚迁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申请表》。这个宅基地好象与结婚后的户口迁移没什么联系吧。有朋友知道这方面的事情不,我杂觉得这中间有什么地方没对哦,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婚迁的意见》(成办发[2007]108号)要求,办理成都市农村地区婚迁入户需要婚迁人“原籍地的区(市)县村民宅基地主管部门出具已注销其村民宅基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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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0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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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wangzhi1321928在2008-10-30 13:44:00的发言:

我是四川文理学院大一的一名学生。由于是补录的,学校便改了我们的专业,理由是师资不够,我们也不知道该怎样维权,但我们好象被骗了,当初是看到学校的专业,现在

[em02]

你的这种情况,我认为对双方都有选择权,你可以选择去其他学校,或者在大二时申请换专业(川内部分学校学生是可以调换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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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31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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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lhp123lhp123在2008-10-30 21:13:00的发言:
张律师,有一案件和你曾代理的成都抢案几呼是一样,只是一个有欠条一个没有欠条,一审以快要结束,如果二审我想请你代理,行不行?

如果你一审胜诉就不用请律师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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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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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燕山在2008-10-31 16:18:00的发言:

张律师,

512地震后,我办的幼儿园(有证)校舍存在安全隐患,经当地镇党委、城建所、市教委同意(有书面批示)将园址迁至附近2.2亩荒地上。此荒地原被国土局征用过,但7多年来未付征用款,当地镇政府同意当地农民收回荒地使用权。我已向该荒地原土地使用者(所在村社)付土地使用权和补偿费5万元。但镇国土所和市国土局最近要我再向国土局缴纳以每亩8万元计算的巨款,其理由是:1,这块荒地是国土局征用了的,有省上7年前的批示;2,同意建幼儿园应划拨土地,而每亩8万元则是土地“划拨费”或“成本费”;3,同意从每亩8万元中扣除我已交当地村社的5万元;4,每亩8万元无需中央文件,和其他法律法规。于是,我还得向国土局缴纳12.6万元。

我在网上查找“土地使用权”发现,其中第49两条均与市国土局的说法不符,但非要我交12.6万元不可,否则不准我修建幼儿园。

请问张律师,我该怎么办啊?

 

国土局应向你出示计算依据及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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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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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睁眼看着在2008-10-31 17:11:00的发言:

我想请问下,如果报社记者把当事人的原话都改版刊登了,是不实的,请问这行为算是诋毁吗?可以通过法律手段采取措施吧?

要看是否已经达到侵害名誉权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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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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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chufei在2008-11-1 0:21:00的发言:

尊敬的律师先生:

   你好!我从1998年被某学校聘请为学校炊事员,为学生蒸饭,一直到今年(2008年) ,期间,学校从没与我签订过任河劳动合同,我也找过学校领导要求签合同,他们就是不签,2008年九月,他们在没通知本人的情况下,把食堂承包给别人,我又找到学校领导,要求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补办这10年的医保、社保、失业保险等,并按规定给予补偿(一年一个月工资),但学校一直不给解决。

   请问:我的要求合不合理,学校该不该给我办理以上保险和补偿。我该怎么办?

   再次谢谢! 

学校应该办理.如果无法协商,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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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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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忧愁的人在2008-11-1 1:46:00的发言:
大家好,我是遂宁的,我的机关事业编制不知去向,我想争取我的权利。

  我是一名文教系统事业编制人员后勤工人,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工人中级高级岗位证书,在2003年事业单位改革政府部门和主管部门剥夺本人的事业单位后勤人员工人身份。遂宁市中区政府在2003年借国有企业改制,把区教育局内设集体企业教仪厂定为国有企业改制,但没有事实依据证明教仪厂是国有企业。全厂干部工人个人党案都在区教育局党案室,从1979年建厂至2003年事业单位改革,全厂干部工人占各个学校事业单位编制。在2001年至2002年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定边定员。实行财政人头银行工资卡,市中区政府和区教育局把教仪厂领导教师和文教建筑公司人理镇分厂等,领导工人原调的企业人员都分配到学校,搞三定和领取财政银行工资卡。在2003年10月份市中区政府和教育局通知教仪厂停产改制,在2003年11月区政府出台改制文件,正式把教仪厂定为国有企业改制。在改制大会上工人提出为什么教仪厂领导和教师,文教建筑公司,人理镇分厂等工人,不拿入教仪厂工人一起改制。区政府至今没有回答这个问题,全厂工人不办理改制手续,工人向市政府各部门信访才知道教仪厂不是国有企业,是教育局的小金库,所以在2003年12月底全厂工人没有办理改制手续,所以改制没有成功。在2004年1月市中区政府两区分家,安居区,船山区,两区从新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行签定聘用制合同。原市中区政府现认船山区政府,在2004年至2005年七月再次对教仪厂改制本人不服,至今不要本人参加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合同,就停发至今的工资,多次上访和起诉都没有结果。本人的事业编制知去向。现我已是50多岁的人,经常生病住院机关事业单位机医保卡都被医院扣留,《因政府2005年7月停发至今的工资,无钱向医院结帐》没有工资使我无法生活和治病。我多次向省人民政府上访都没有回音,请问一位平民是不是没有应有的权利,应该去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和保障,这是公民的义务。

你可以申请仲裁,但要注意时效是否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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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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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燕山在2008-11-1 14:47:00的发言:
谢谢张律师指点!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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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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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chufei在2008-11-1 14:54:00的发言:

谢谢张律师哈

不客气,也许对你帮助不大,只是一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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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3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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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menisliu在2008-11-2 18:22:00的发言:
请问三台县永明乡有没有每天十元的救灾款和每天一斤粮的补助?

你可以与绵阳市或三台县民政局联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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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3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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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lhp123lhp123在2008-11-2 22:44:00的发言:

张律师:你好.我向你请教一个法律关系的问题.

我租用的一个车,有租赁合同,被他人强行扣押了,扣押人说我欠他的钱他就要扣我的车,因此我把扣押人告上法院,在诉讼请求中我们要求被告返还扣押的车辆,并要求赔偿扣押期间的损失,但被告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向我们提出了反诉,其反诉理由是我们欠他的钱要求我们返还欠钱,法院受理了他们的反诉请求,并且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律师我想请问一下,我起诉要求返还财物是物权,是一个绝对权,我是合法占有所有权人的财物,被告反诉要求我们还债是债权,是一个相对权,这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能合并一起审理吗?法院这样合并审理程序上是否适格违法?

我认为法院受理对方反诉是错误的.

对方强行扣押车辆是侵权行为,而即使你真的欠对方钱未还也仅是违约行为,二者不能混淆.

此外,我觉得如果由车辆所有人提起返还之诉更容易胜诉些(今天刚在眉山处理完一起类似你们的案件,我设计的就是由车辆所有人提起返还之诉,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所有人胜诉),因为车辆所有人与对方无债务纠纷,而且依据民法通则第75条和物权法第34条,法院判返还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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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4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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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lhp123lhp123在2008-11-3 23:46:00的发言:

张律师:你好.感谢你的指教,明白了违约与侵权二者不同的法律关系.

   这个案件当初我在网上与你交流过,我能否在成都与你面谈这个案情.并确定任用律师,现在社会上的律师也太腐烂.我用了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学习法律,并收取了证据,按证据规则把全案事实进行了复原,最终结论发现此案是一个典型的刑事案,虽然我现在用民事所有权进行诉讼要求返还财产,但此案确切是一个保护涉恶典型渎职犯罪.

    我把我整理的一部份证据发给你看,听取你的见闻与指导,以坚硬我下一步请律师进行诉讼的意志.而今中国这样的干部就是中共亡党的腐蚁蛀虫.虽然我很渺小,但正直与信念教我必须与他们斗到底,捍卫那现以被歪曲失去民心的法律.

                                                    组证不清,望请见凉.

案件部份目录
     

一、贵A98737现代吉普车被强行扣押的情况:
     

二、“龙工”牌50型装机被违法强扣的情况:
     

三、王芸被殴打和抢劫的情况:
     

四、王芸被逼写“承诺”的情况:
     

五、我公司与刘霞、陈俊夫妇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
     

六、刘霞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捏造事实编造谎言将汽车或装载机钥匙交给她
     

七,公安机关回复所谓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八,公安机关不作为               

 

 

 

 

关于贵A98737现代吉普车及“龙工”牌50型装机被强扣的
    


     

     

     

      

一、贵A98737现代吉普车被强行扣押的情况:
     

A98737号现代特拉卡吉普车系中国水电集团第九工程局(简称“中水九局”)所有。200510月,我公司与中水九约定在中水九局中标承担施工的深溪沟电站工程将洞挖和支护工程交由我公司施工,确定我司为下属三队,随即我司展开施工,后因中水九局在后期投标未中,九局向业主要求退场,我公司不得不于200512月随九局一起退场,我公司因此与中水九局为退场补偿事发生纠纷。20061125日,我公司深溪沟电站工程项目部财务人员王芸邀其租住房的房东刘霞一起,将中水九局的贵A98737号吉普车挡住,要求解决退场补偿问题。中水九局报案后,经汉源县公安局乌斯河派出所协调后,双方同意将该车停放在乌斯河镇供销社院坝内,待补偿费问题解决后九局再来将车开走。
    

200724,我公司与中水九局达成了《退场协议书》,当日,我公司派员与中水九局的司机一起到乌斯河供销社取车发现车已不在。随即向汉源警方报案,经了解,20061228,犯罪嫌疑人刘霞在既未经中水九局同意,也未经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冒用我公司深溪沟沟项目部负责人刘汉平的名义,私自秘密将该车拖走非法扣押占有。
    

二、“龙工”牌50型装机被违法强扣的情况:
     

涉案的“龙工”牌50型装机系游雄个人所有,2006416日,我个人承包了交通武警六支队承建的深溪沟改线公路洞挖工程,并向游雄租用了该装载机,200691日,我将该装机停放在富林镇新区广场一停车场。2007120日,犯罪嫌疑人刘霞既未经游雄同意又未经我同意将装机拖走非法扣押至今。
    

三、王芸被殴打和抢劫的情况:
     

王芸是我公司在九局深溪沟电站工程项目部财务人员,200726日,犯罪嫌疑人刘霞得知我公司员工王云与九局已就吉普车被其强扣押涉嫌犯罪的事实于20012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便纠集他人冲进王芸的住所对她进行殴打并要王芸写车是王芸拖到汉源交给刘霞保管的字据,同时抢走了王芸保管我公司的合同等资料、现金人民币伍万元和一条金项链。2007272149分询问笔录第4页刘霞也承认我公司的文件资料抢在她手中,刘霞并且叫人把文件资料从二楼租用房屋里拿下楼去抢走。
    

就犯罪嫌疑人刘霞等人的上述犯罪事实,我公司、中水九局及王芸和我个人分别向汉源县公安局报案,汉源县公安局经调查后查清了刘霞与其丈夫陈俊的犯罪事实,刘霞、陈俊拒绝将违法所扣的车辆和抢劫的财物返还。而汉源县公安局以“经济纠纷”为由拒不立案。
     

四、王芸被逼写“承诺”的情况:
     

20061028,刘霞派挡九局的车的人被公安局乌斯河派出所抓进去,就要王云写一份假承诺,并威胁说“如果不写,叫你不得好死”并弄死你侄儿等来恐吓王云,王芸受到犯罪嫌疑人刘霞等人胁迫或威胁,在刘霞的家中按刘霞等人的意思写了一份莫须有的承诺:“因九局退场,我租用刘霞部分机械设备及小工,给刘霞造成损失,我已无力偿还,我承诺一定给刘霞一个满意答复”。
    

事实上,在中水九局退场(200512月)时,王芸还不认识刘霞,根本不存在租用刘霞机械设备和小工一事。汉源县公安局2007319日对证人康元春和杜广琼的二份《询问笔录》显示:王芸2006623日认识康元春和杜广琼夫妇,几天之后与杜广琼一起通过街面上的广告去租房时才认识刘霞的。当时刘霞在街面上电线杆上贴广告要转租他租用的房子并且写有与他联系的电话号码,杜广琼夫妇,王芸,还有杜广琼的女儿三个人在街面上看到租房广告上电话号码拨打后才认识刘霞的此过程在记录中陈述的很清晰。这个承诺时间是不存在,该承诺书内容不具有真实性。
    

五、我与刘霞、陈俊夫妇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
     

我公司与刘霞、陈俊夫妇无任何经济纠纷,中水九局亦与他们无任何经济纠纷。王芸与刘霞之间是房屋租赁关系,王芸在挡中水九局的吉普车时请刘霞帮过忙。(见询问记录2007317日笔录第3页或2007319日的二份询问记录)
    

六、刘霞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捏造事实编造谎言说我将汽车或装载机钥匙交给她:
     

为了开脱自己的罪责,刘霞在公安机关编造与王芸有三种不同的“经济关系”〈一〉,承包并出资26万卖一台装载机(200726日笔录第1页)、〈二〉,中介合伙,王芸收了他14万中介费(2007317日笔录第3页)、〈三〉,设备租赁(2007330日笔录第1页、强迫王芸写的欠条)三种不同的说法;而编造刘汉平将汽车或装载机钥匙交给她进行抵押的时间和编造事情顺序则更是不能自圆其说:首先要说明一点刘汉平与刘霞没有任何的往来,刘霞在2007317日的笔录中也承认从来没有和刘汉平往来,既然和刘汉平没有往来。凭什么要找刘汉平,刘汉平又凭什么要质押或抵押装载机给他,这显然很不符合常规,:2007317日的询问笔录中,刘霞说在20061222日早上刘霞给刘汉平打电话,刘霞叫刘汉平出具一个刘汉平扣的现代特拉卡车暂时存放在刘霞这里的证明,因为这个车现在是我在保管(因为我害怕公安局说我偷的车)刘汉平说他也不敢写,也就是说20061221日九局的汽车以交给刘霞,当天20061222日晚8时在(大自然)又将装载机钥匙交给她并说如一个星期没办妥就把装载机和仃车场其它机械设备抵押给他,并且以后刘霞再也没有和刘汉平联系过直到2007115日才和刘汉平通了一个电话;然而在2007330日的笔录中则说刘汉平是20061222日晚上和刘霞一起将吉普车从乌斯河拖到汉源,后因刘汉平没有车库他就找了一个车库将车仃起,然后刘汉平又将装载机抵押给她的,显然刘霞在这两份询问笔录中陈述事实前后有矛盾不能自圆,而公安机关材料显示吉普车拖走的时间是20061228日。(这一句没有书证的依据)
    

根据公安2007332007317日或2007330日对刘霞的询问记录,可以看出刘霞在撒谎捏造事实栽桩巫陷害,编造出三个不同的时间三个不同的说法,
    

时间上的矛盾,(1),20061222日晚9刘汉平王芸二人一起在〈大自然〉将装载机抵押刘霞,
    

2),20061222日早上刘霞与刘汉平在通过电话方式把汽车或装载机抵押刘霞
    

320061222日晚刘霞和刘汉平一起到乌斯河拖九局的汽车,把车拖回后刘汉平一个人当面将装载机质押后又干脆抵押给刘霞,
    

陈述事实前后矛盾,第一种说法,刘汉平与王芸二人于20061222日晚上9点在大自然将装载机抵押给他(见200733日询问记录)
    

第二种说法是2007317笔录第1页和200733日笔录;刘霞说九局车子是刘汉平于20061221日弄到汉源交给他,并于20061222日早上他打电话要刘汉平给他写一个车子是刘汉平拖来交给他保管的证明,并在当天晚上8点在(大自然)门口刘汉平把装载机钥匙和其它他材物抵押给他,并且从此以后在也没有和刘汉平联系,直到2007115日才与刘汉平通了个电话,
    

第三种说法是椐2007330日询问记录:20061222日晚上刘霞和刘汉平一起到乌斯河把九局的车子拖到汉源,车子拖到汉源后刘霞要刘汉平写一个委托书,内容是这辆车暂时寄放在我处作为质押,刘汉平不敢写就把装载机先质押后抵押给他,
    

根据这几份纪录刘霞陈述的事实前后矛盾,一下子说是刘汉平王芸二人一起于20061222日晚上把装载机抵押给刘霞,一下子又说是刘汉平个人于20061221日把车弄来交他保管,并展示了20061222日早上如何把装载机抵押给刘霞的全过程,最后又说是20061222日晚上刘霞和刘汉平一起到乌斯河报案然后把九局的车子拖到汉源,回到汉源后刘霞要刘汉平写一个委托书,内容是这辆车暂时寄放在我处作为质押,刘汉平不敢写就把装载机抵押给他,以后就在没和他联系了,以上材料足够证明刘霞在撒谎,在捏造事实编造谎言,刘霞在捏造事实编造谎言漏洞百出,编排谎言故事的顺序则更是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我们认为,无论是趁夜晚拖走也好,还是强行弄走也好,这是什么行径?这是强盗行径。如果真的我与刘霞、陈俊存在经济纠纷,他刘霞陈俊可以理直气壮向汉源县人民法院起诉,为什么不敢去告,而采用如此卑劣的手段?因为他们非常清楚,根本就没有什么证据可供打官司,所以只有采用下三流的手段去偷,去强行将我们的小车、装载机等索走。就采用的这些手段而言,根本就不是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方法,而是非常典型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89条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在案件回复中称这不是非法占有,而是非法扣押。非法扣押是什么行为?非法扣押就是藐视国家法律,公然去强行的抢和偷。请问,他们有什么权利可以强行扣押属于别人的合法财产?这简直就是强盗逻辑。有这种权利的也只有公、检、法三机关合法行使,而不是一个老百姓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完全目无法纪,如果社会人人都这样,社会早就乱了套,不得安宁,成为一个无序的社会。
   

遇类似问题,所有的人肯定都要先想到走刑事立案程序,但是由于现实中的很多原因,不予立案的达90%以上.但是民事侵权的胜诉率还是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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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5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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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lhp123lhp123在2008-11-4 23:56:00的发言:


遇类似问题,所有的人肯定都要先想到走刑事立案程序,但是由于现实中的很多原因,不予立案的达90%以上.但是民事侵权的胜诉率还是比较高的.


张律师:如果犯罪人都用此方法侵害夺取他人财物,然后以民事律条收案.这岂不是在逃避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那么别有用心的犯罪人岂不是在钻刑事法律的漏洞,逃避刑事法律的打击.

你说的没错,但是现实就是这样,很多类似案件,我们几乎与公安部门的办案警官和上级部门吵架.但是,由于公安部曾专门发文要求各地公安部门不能介入经济纠纷,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则规定,如果有在先债权而采取强行扣押债务人财物的,一般都不以抢劫罪追究责任.如此一来,必然会助长暴力讨债.已经有很多专家、学者及司法实践部门在呼吁立法打击暴力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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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6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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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xiedekun在2008-11-6 11:16:00的发言:

张律师:你好。

    我向你请教一个屋基地的问题。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们是农村户口,于1989年与村签订了一份2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上面有东南西北的位置,面积大概10亩),承包地是自己本组的荒地,用于发展个体经济(当时就是开办预制构件生产,由于2005年建设局下发了文件,不能再生产预制构件,以后就停止生产了)现在的房子是在承包地上修建的有土地使用证(1991年县国土局办理的)以及房产证(2001年国土局办理的)。由于我们的房子现在正好处于城乡结合处,国土局土地收储中心于2006年与本组签订了一份土地收储协议,上面有本组社员代表的签字(共计11人),没有我们住户的签字,其中内容就是包括我们的承包地及屋基地在内共计13.8亩,每亩3.8万元,同时说明我们的承包合同同时作废,另外专门说明了以后涉及我们的屋基地问题有本组给予解决。

   现在我想问的是:

   1.本组的社员代表是否有权将村民的屋基地作为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出售?

   2.国土局土地收储中心是否有权对村民的屋基地进行收储?

1.无权.集体所有土地是不能直接出售的.

2 我认为国土局的收储必须应该按土地征收程序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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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6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lhp123lhp123在2008-11-6 15:00:00的发言:

我认为法院受理对方反诉是错误的.

对方强行扣押车辆是侵权行为,而即使你真的欠对方钱未还也仅是违约行为,二者不能混淆.

此外,我觉得如果由车辆所有人提起返还之诉更容易胜诉些(今天刚在眉山处理完一起类似你们的案件,我设计的就是由车辆所有人提起返还之诉,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所有人胜诉),因为车辆所有人与对方无债务纠纷,而且依据民法通则第75条和物权法第34条,法院判返还是没有问题的.


张笛律师:既然法院受理对方反诉是错误的.我们又如何纠正法院的错误,法院他会听我们的纠错吗?目前法院还末做出判决.

我认为其实一开始你们设计的诉讼主体就值得商榷.如你在前面所述,如果被扣押财物系他人所有,你们应该以财产所有人为原告提起诉讼,这样即使对方另案起诉也无法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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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6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巴山一角在2008-11-6 16:13:00的发言:

张律师:你好!我有一问题咨询

     8层的楼房,1-4层已卖给了开发商,5-8层仍有住户在住。开发商在购买的1-4楼进行所谓的“改造”

第一、在原有该楼的化粪池上修建4层的所谓的群楼;

第二、在三楼楼梯口处重新改楼道,锯掉原有的主体横梁,以便从外面新楼梯口进入;

请问张律师,开发商这样是不是侵占了现有楼上住户的合法权利,降低了原有楼房的抗震级别,住户们该

怎么办?建设规划局同意开发商这样修房,这样“改造”住户们又该怎么办?

       谢谢!

我觉得你们可以相邻权受损为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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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8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liubo在2008-11-8 10:05:00的发言:

律师同志你好:

     我想像你咨询点事,请问轻伤害有鉴定时限吗?我让我们的派出所和我去鉴定去,他说现在不能去鉴定,告诉我的3个月以后才能做,不知道正常程序是这样吗?现在距案发已经2个月了,不知道再过3个月是否出了鉴定的时限了。

派出所得当的回复没错,应该遵循3个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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