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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张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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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6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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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taozuy在2007-11-16 10:43:00的发言:
张律师的作法应该受到社会的赞扬和尊敬,律师的职业道德就是仗义直言,为真理说话,这样才会对社会腐败现象形成一股压力,这是建立温馨、和谐、诚信、包容的社会必不可少的力量,希望有更多的律师参加到这个队伍中来,网友们多数想在这里寻求精神支撑的。

希望有更多的律师参加到这个队伍中来,网友们多数想在这里寻求精神支撑的。---------感谢,你的建议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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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6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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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angelqin520在2007-11-16 22:56:00的发言:

你好张律师!

我是四川省青神县青城镇的村民.九一年车祸使我股骨和盆骨骨折.落下了二级伤残.从此,一家人过着十分清苦的生活.好不容易将女儿养大,也参加了工作,靠着女儿的补给,一家人合计将家中的围墙进行修补.不料恶运又一次降临到我的身上.

200736上午,我请民工来修建部分倒塌的围墙(92年的水泥基础上修).离我家约50远的搞包工头的父子,说我家的围墙占道,原村支部书记颠倒是非,混淆黑白,说我家围墙向外移位一尺多,在原村支部书记的纵容下,包工头父子和他家亲戚将我家还未修好的围墙强行推倒,还大骂"打你瘸子狗日的".我正准备防卫和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时,包工头父子便冲进我家院子打我,将我摔倒在地.

天啊!光天华日之下竟有如此"恶霸"!!!我虽是一个残疾人,虽家里就只有一个在外地工作的女儿,也不能如此欺辱我呀!!事发当天下午,原村长现在的村支部书记和镇上的几位领导来看现场,并证实我家的围墙并没有占道.面对这样的"恶霸"我不想多生事端,于是就没有报警.可是,后来我的手和腰越来越痛,连床也起不了,我才意识到被"恶霸"父子打的很严重,到医院检查:左手骨折,由于经济困难,腰部也没及时照X,治疗3个月未愈后经CT检查腰椎L3L5压缩性骨折,属陈旧伤被否定.经法医鉴定左手为九级伤残.

正在束手无策时,我想到用法律来维护我的权益.2007720,我将"恶霸"父子告上法庭,本想讨回公道,可是,谁知本来知道事情真相的人,有的已远出务工,有的因怕"恶霸"父子报复,不敢作证.反而有11人为他作了书面证明,5人为他出庭作证.但在庭上听审的人都知道,这些证人证词有所出入,存在问题.我已向有关领导反应了原村长现在的村支书记和镇上的领导来看现场的情况,但他们并没有与村,镇干部核实,村干部并没有解决过.就在"伪证"之下,法院裁决:

由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5546,46.(诉讼费50,我承担35,被告承担15,伤残鉴定费2300,我承担1610,被告承担690.)

实际上就是我败诉了,前因后果全是因原村支部书记助强欺弱,说假话造成的.这并不是和事实相符的结果..

请问张律师:

既然打人行为法庭已认定,为何被告只承担30%,因原告被摔倒与自身的残疾有关负主要责任,(难道是一个身体健全的人被殴打倒就不用负主要责任吗?).首先发生纠纷是请原村支部书记来解决的,领导不仅当时不管,还上庭作证说我家围墙占道,还给说被告有理,可他们根本没有实地测量就肯定我家占到了."恶霸"父子是搞包工头的是有钱,又有社会关系,可他们有执法的权利吗?他们有权利可以把我家围墙推倒,还可以打人吗!!

谢谢.

打人行为法庭已认定,为何被告只承担30%

-------------从此处看,法院认为被告在你被摔伤这一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关键原因可能你也察觉了,证人证言对你不利.

如果你能找到对你有利的其他证据,建议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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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8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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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无畏生活在2007-11-17 13:35:00的发言:

作为一名法律爱好者,本月13,我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旁听了公开审理的“绿野山珍胡治民,吴士河非法集资诈骗案”庭审的全过程。被告辩护方占有明显优势。他在辩护过程说:“公诉人在诉讼执政的过程中犯了一个本质的错误: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刑事案件而不是民事案件,公诉人仅用三个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前后矛盾的证词来分析推断,而刑事案件是不能仅仅利用分析利用推断的,不能只用优势证据而应该是绝对证据。那么现在公诉机关必然指控被告人吴士河犯有某项罪行要形成一个证据链,且要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根据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分析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故意,客观上没有行为,实际上也没有占有非法集资款。仅就刑事证据而言公诉机关目前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完全不足。从证据学角度,这也是解释不通的。公诉人第二次答辩完全是推断。胡治民是刑满释放人员,但刑满释放人员就不能举债吗?刑满释放人员发财的比比皆是,那又怎样解释呢?所以公诉机关不能仅凭这些去分析去推断".法庭则日宣判.

 

 本人认为集资人既然与绿野山珍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那么他们就都是绿野山珍的股东,绿野山珍早在2002年就与四川菌草研究中心签定了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了拆迁补偿说明--即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因此四川菌草研究中心所得到的拆迁补偿款中(300余万元)就应该有一部分属于这些拥有股权的集资人。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就是本案被告辩护人说的‘隐情’。

[em03]

辩护人的意见可圈可点.的确,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是不一样的.你有兴趣的话还可以关注一下人民大学法学院关于赵燕女士在美国被警察殴打后有关专家和学者就中西方刑事案件证据比较,以及警方辩护律师的策略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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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8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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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scbzty在2007-11-18 14:09:00的发言:
版主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去年12月买了一部手机,他的售后服务写的是到今年12月,到现在已经修理了5次了,并且每次修理都是1个多月,还是没修理好。我听说一年之内如果修理3次就可以要求换机(不知道是不是真的),但是他把我的保修卡在第二次修时时搞不见了,每次修理的票据拿机子时都被他收回。如果可以要求换,他现在没有同款机型怎么办。可以要求退货吗?谢谢

应该可以.<<手机三包规定>>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八条  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八条  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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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0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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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贝宁在2007-11-19 21:41:00的发言:
这里的律师是好样的,加油啊!

谢谢贝宁网友的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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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0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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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愣头青在2007-11-20 16:41:00的发言:
张律师您好,请问:地方区畜牧部门有执法权吗?即使违背了他的有关规,就可以随便限制他人的人生自由吗?一个地方畜牧部门规定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高额罚款合法吗?

1.我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你所说的区畜牧部门如果是与县平级的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则应该有执法权.

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无权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3.一个地方畜牧部门无权规定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高额罚款,但是国家畜牧法有此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为你提供的信息有限,所以暂时不能断定其处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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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1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我觉得你可以凭相关资料要求户籍民警更证.至于告户籍处的想法,我觉得你还是先提出更正要求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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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2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请交08年医师考试什么时候报名

------------具体时间暂时未定,建议你打以下电话咨询可能更权威:

      四川省卫生厅 028-86131488  86146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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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2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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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七年抗戰在2007-11-22 17:58:00的发言:

我已經向當地戶籍民警提出更改﹐但他們說除了學生其他的都不可以更改﹗像我們這樣一直都在外面的人每年有多少時間來東跑西跑找關系﹖而且上次找他們時﹐沒有結果﹒恰巧的是我也將對話內容錄音﹒所以我想告他們﹗在地方﹐妳不拿錢很難辦事的﹗

如果确实出现你所述情况,你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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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2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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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SCYSZY在2007-11-22 19:08:00的发言:
张律师,你好,我想请问一个问题,今天南充市纪委对我说我在网上公布离任审计意见稿时泄漏了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且说要追究我的责任,请问张律师,这份离任审计意见稿中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单从学术角度探讨,我认为审计意见稿中的内容并不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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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3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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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mfscnu在2007-11-23 13:15:00的发言:

支持,我先收藏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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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3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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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hhyc在2007-11-22 23:09:00的发言:

律师你好!

    我想问的是:1、乡镇政府向街道居民收卫生费用是否合法?2、在收不到卫生费的情况下,城管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在没有通知和调查的情况下就派出执行庭强制执行是否合法?3、执行庭在强制执行时,围观群众能否照相?4、执行庭在送达强制执行书时,事主在气愤的情况下将其撕毁是否违法?5、执行庭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围观群众中发出不满声音,执行庭事后抓捕这些发出不满声音、照相的人是否合法?6、将当事人抓捕后殴打,逼其交出相机是否合法?

    期盼你的回答,谢谢!

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如果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有违法失职行为,你们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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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4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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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4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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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cd_cd在2007-11-24 13:46:00的发言:

你好:

      律师朋友们!

      目前我们遇到一件与开发商之间纠纷事情,请帮忙

能否具体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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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5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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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腹中空空在2007-11-25 11:48:00的发言:

 我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利用手中掌握业委会印章的便利,悄悄的同一没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公司有限公司”签定了《物业管理协议》,并冒用业主大会名义,说是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事实上根本是子虚乌有)。在该协议中,把我们小区临街的楼梯间的租金收入也一并划给物业公司。这种明显的出卖业主利益的事引起了业主们的愤怒,我们准备通过法律维权。但是,我们感到棘手的是,在此事件中,我们应该起诉谁,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委员会?如果起诉业主委员会,则可能把参与起诉者中的一个也列为被告(因他也是业委会主要成员),我们担心的是,这样会不会使整个诉讼复杂化?!

  另外,业主委员会的单个成员在未告之其他成员的情况下,私自订立的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成立的协议,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是个人行为还是视做业主委员会的集体行为,应负法律责任的是整个业主委员会群体还是他个人?签定协议的个人的越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比如,现在被物业公司收走的租金,可以让私自签定协议的个人赔偿吗?) 这里,涉及到每年数万元的经济利益,法律倘若追究责任,是追究业主委员会的还是那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除了通过法律解决以外,在行政手段上还有可行的手段吗?比如,房产管理局有责任或权力介入这样的"纠纷"吗?
  希望在法律方面懂行的网友能及时给我们解惑,这里谢谢啦!

我个人认为你们可以先向房管局物管科反映.法律依据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二条第三款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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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6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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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为民医生在2007-11-25 18:14:00的发言:
张律师:"本人2005年4月-12月未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也未在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办理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的税务登记证,也没有向广安区国税局缴纳税款,居然广安区国税局给广安区工商局提供了我2005年4月-12月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缴的增殖税发票,被广安区工商局以无照经营药品罚款7000元.此事发生后,我冷静思考了近两年,并逐步学习相关法律,深感广安区国税局违法征税,应该依法澄清我的合法经营."该怎样以什么方式向法院诉讼吗?谢谢再次回复!

我冷静思考了近两年,并逐步学习相关法律

------------你当时没有及时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么?如果没有,你是否应当考虑其他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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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6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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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剑门关在2007-11-26 8:35:00的发言:
               你能关注一下我的问题吗律师!
    


    


   
四川省人民政府各级领导你们好:

   我也是99年在下寺新县城买地的农户之一,当时我买两间地基156平米合21196.00元人民币,时至今日没有给我们200多农户划地,究竟是什么原因?当多次向省市县信访办谘询,都杳无音讯,据家里人说,剑阁政府最近有一个说法是:要么退钱,要么修商品房卖给我们200多农户,划土地是没戏了。我们真就是小农民吗,做一点事就那么难,由不得不得自已当家作主,而要以政府各种理由来干涉我们,可我们同是蓝天下的共和国公民啊,都是在党的父母官指引下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如今有一点出格的想法也是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指引而买的。

    为何时隔近10年不划地不说,还要退钱或买商品房,不知你们那一位高官是地地道道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官愿把此事站在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角度说个明白,不让天下的百姓寒心。也让我们的社会变的真正和谐,沐浴到党的光辉!
你们当时买的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盖章单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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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6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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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泸翁在2007-11-26 9:59:00的发言:

请问人民法院执行民事案件时哪种情形下可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拘留多少天?

请关注以下法条,特别是标红字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

 

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

 

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

 

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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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9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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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TJZZRD在2007-11-28 16:49:00的发言:

为农民工申冤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名李轩均,男,50岁,家住四川省西充县义兴区紫岩乡四村八社。2005年西充县西碾乡九村修村道公路铺片石,由一村朱继银承包该工程。因朱继银无爆破资格证和爆破机具,雇用我为装药燃放的爆破员,并租用了我的机具,租用资金和工资按每立方米2.2元的工作量计算(已签订做工协议)。同时朱继银还雇请了临工李轩勇等人。由于久雨后爆晒,土方裂缝滑落,将李轩勇砸伤(当时有老板朱继银在出事地点指挥),送去医疗住院治疗用去8万余元。由于李轩勇和我有旧仇,他在起诉时竟把我诉为赔偿责任人。在西充法庭审判时,他们二人又串通一气,为了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朱继银为西充法院提供金钱吃喝(有证人),又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拉关系。西充法院一审和再审判决强加我为主要负责人。本人不服,已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怕他们对我的案子冤中再冤,故此,央求各级领导主张公道,伸正气。我的理由如下:
     

一、西充法院在一审初审及再审中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

1、九村村委会与朱继银之间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因朱继银个人没有资格承建村道公路修建工程,该合同无效。
     

2、朱继银与李轩均签订的《修建西碾乡九村村道公路的片石协议》,根据协议的内容看,该协议不是李轩均与朱继银的片石买卖合同,实质是朱继银雇请李轩均从事爆破员的装药、燃放等爆破员职责内的工作。付款方式按工程量计算。从付款金额看,并非是买卖片石的价格。所以朱继银与李轩均是雇用关系。
     

二、西充县法院在一审初审、再审中对李轩勇与朱继银、李轩均之间的法律关系事实不清,认定有错。

李轩勇在一审初审时说不知是谁在雇用他,未承认自己是朱继银雇请。在再审时明确承认是朱继银雇请,并从朱继银与李轩均的协议看,杂工由朱继银提供。由以上可认定李轩勇为朱继银雇请,所以李轩勇与朱继银之间是雇用关系,李轩勇与李轩均同为雇员。
     

三、责任主体错误: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雇员的人身伤害应由雇主承担责任,因为九村村委会明知朱继银无资格而将工程发包给他,九村村委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责任主体是朱继银承担赔偿责任,九村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四、李轩均与朱继银签订的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按《合同法》规定无效。

五、先予执行缺乏法律依据,西充法院在本案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先予执行,且采用对我人身拘留的强制执行,显属错误。
     

我有以下几点冤无处申:
     

1、李轩勇公报私仇。对于此案与我无关,不应该把我视为责任人。
     

2、老板朱继银和李轩勇串通一气,拉关系提供吃喝,西充县人民法院、南充中级人民法院两院关系沟通,对我进行冤案迫害。
     

3、我向南充市检察院提起诉讼后,西充法院办案人公然谩骂说:检察院算老几,管不了我法院办案。仍然坚持原判。
     

4720我领到判决书后,明知我为冤案,我已上诉。26日西充法院逼迫我交壹万伍仟元,我没钱交就在拘留证上签字(因我没钱,只有签字),将我进行非法拘留8天(拘留第8天时南充中级人民法院知道后,叫立即放人),给我精神和身体带来严重摧残。
     

5、因冤案赔偿数万元,两年内为申冤耗尽家里资产,加之被拘留等,现在连累到两个儿子因家庭经济、名誉受损而无法结婚。我的父母已80多岁,体弱多病,无人俸养。因我为了昭雪,四处奔波,债务累累,给我及家人造成痛苦。
     

据此情况,西充县法院涉嫌错误判决,把责任强加于我,纯属司法腐败。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十七大”胡总书记讲话的有关精神“要认真深入反腐工作,认真做为好民情民意的工作”的同时,为我伸张正义,保证司法公正、公开,以挽回我家庭重大损失。否则,我将上诉到国务院,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谁来承担呢?
     

呼吁!哀求!泪下!
     

祝领导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无辜受害者:李轩均(0817-4438344
     

 

 

 

 

从你的描述看,你自己的分析有一定的道理,本案主要责任应由真正的雇主承担,如果村委会确实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建议你找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行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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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9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蕪所謂在2007-11-29 13:26:00的发言:

政府在行政违法后!受害者的起诉期限是好久?

我听到说有的说是3个月,也有的说是15天,也有人说是1年2年....都可以!

请问到底好久?

                   谢谢!

1.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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