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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致肖扬总检察长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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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9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都江堰市经济开发区勤俭村1组的农民易小燕,以下是我一家在2003--2007年四年间开发区管委会征地拆迁中的遭遇。如今我一家三口居无定所,生活凄惨,请您督促相关部门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的处理此案。

20039月都江堰经济开发区勤俭村1组开始大面积拆迁,开发区管委会制作《农户搬迁协议》另找他人代替易小燕签字按指印,并将所谓的搬迁补偿款2万元强行存到易小燕存折上,05-06年间管委会多次派人以停电、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易小燕一家自行将260多平米的楼房拆除,未果。

2007316上午750左右,管委会马泽洪带领几十名工作人员伙同村支书刘生宇、社会青年数十人,先后易小燕母亲、丈夫、在床上睡的易小燕母女(年仅5岁)2及其正吃饭的父亲强行抓走、异地管制、限制人身自由长达数小时之久,用推土机将易小燕住房砖混结构楼房6间、水泥瓦厨房1间、楼层过道折合1间、共计8间推为一片废墟,给易小燕一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

易小燕是羌、汉族子女,父母是地道憨厚的农民,面对灭顶之灾的她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好心人的帮助下,经过3个多月的上访、上告,2007622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为(2007)都江行初字第4号,这在都江堰众多的拆迁案中是受理的唯一的一案。

200781828法院分别追加勤俭村、易泽全(易小燕父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7828109两次开庭审理此案,于1113作出一审行政裁定书。

一、法院认为:“被告与第三人勤俭村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显然与事实不符,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应予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在诉讼状中原告已明确:《都江堰科技产业开发区农户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和《农户搬迁协议书》原告均未曾签字也未曾委托他人代签,而都是被告单方签署后,另找他人代替原告在《协议书》签字盖指印,并瞒上欺下,诉称是原告签署(签字字迹和指印指纹:请依法鉴定真伪);《勤俭村村委会的答复》、《信访问题处理意见书》等被告及勤俭村提供的证明材料有部分内容均与事实不符,法院对被告与第三人勤俭村提交的证据不予详细调查,不核实事实真相,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

二、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管委会实施了2007316的拆迁行为”这显然是不成立的。1、管委会的《调查报告》文中“为此316,按勤俭村两委的申请和本人要求,由驻村干部牵头组织了义务搬迁人员为其搬迁”,“驻村干部”作为管委会派驻到村里的政府工作人员牵头组织不能说明管委会实施了拆迁行为吗?2、从勤俭村移交原告财物时,转交给原告的《房屋示意图及搬迁人员分工》看,表上的财产登记人员与搬迁人员均为管委会在职工作人员,共31人,在财产登记表上均签了字,而勤俭村村支书刘生宇作为交接人员也签了字,这说明了原告房屋被管委会强拆时,家里的财物由管委会在职工作人员从原告房屋内搬运到村委会所在的小区再移交给村支书刘生宇,村委会于2007416将财物再交还给原告,通过村委会移交清单与管委会的财产登记表、原告家里原有财物一一比照,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祥见易小燕家财产清理清单)。难道说管委会这么多在职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在充当义务搬运工吗?32007316日事发现场的证人证词:原告已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并已提交证人出庭申请,法院在认定证词与证人出庭基于同一事实时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要求原告撤回证人出庭申请,这份证据充分证实了管委会工作人员马泽洪带队实施抓人、强拆房屋的全过程,而法院对此证据不予仔细调查、确认,且在行政裁定书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根本就没有此证据,可想而知法院的调查取证是怎么做的?何等疏忽?42007316日上午8时许原告一家3口在家里被强行抓至管委会办公楼2楼办公室专人看守,数小时后才解除看管,管委会何副主任、信访办牛明勇等负责招抚原告一家,事后,原告已向市信访办、市公安局等反映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法院有权向其他行政机关调取证据”,可行政裁定书没有任何其他行政机关的证据。5、以《农户搬迁协议书》为证,管委会作为征地方与原告的房屋被拆是紧密相关的。以上这些证据理应作为定案判决的重要依据,而法院的裁定显然是错误的,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告的意见作出裁定,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从古到今民告官胜算有几成?古代朝廷有包青天、民间有行侠仗义的大侠,而今毕竟和谐社会的主流还有正义和良知…

易小燕电话:028-6763118513881809297

照片:被拆前易小燕家楼房、被拆后易小燕家楼房照片

易小燕及5岁女儿受惊吓照片

村委会所在小区的草坪、过道上堆放达30多天的易小燕家财物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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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9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江堰作为中国最优秀旅游城市,出现开发区管委会黑拆农民房、政府与人民法院官官相护,无辜百姓惨遭灭顶之灾,确实令人心寒!希望有关部门管一管,秉公执法、还老百姓以公道。

   听说成都市市委书记李春成最反感这类事件发生,建议把真实情况如实反映给李书记,一定会得到公正处理的。

发表于 2007-11-19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法院,如此判决,如此黑暗,如此张扬!!试问法院前的“人民”两字还要不要,司审人员的良心还要不要。

发表于 2007-11-19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官相护何时了?

发表于 2007-11-19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肖总检察长,您看到了吗?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裁定是看关系,不是依照法律。在他们眼中地方权力大于国家法律。

发表于 2007-11-19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管委会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行使政府机构的智能,享有各种各样的特权,还是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为什么都江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仅可以管辖一方土地、数千百姓,还可以征用农民土地,再转卖给开发商或投资商,甚至于可以强拆农民住房、抓人。

  在都江堰这些都不违法?这样的特权到底是谁赋予它的?还是被不法分子利用了?

  相信共产党,不法分子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发表于 2007-11-19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em04]

发表于 2007-11-19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媒体容易造势
找到柴静更好
010—68500114

发表于 2007-11-19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社会就这样,山高皇帝远, 建议向焦点访谈打电话,支持

发表于 2007-11-19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11-19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和谐社会就是这样!!!嘎嘎````

发表于 2007-11-19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在这个地方,肖检是看不到的!
发表于 2007-11-20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汗颜

办不到“居者有其屋”也就罢了,连人家安身立命之处也不放过。人民“公仆”们,你们还口口声声高喊“和谐社会”,何其汗颜!!

发表于 2007-11-20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包青天到哪里去了,

发表于 2007-11-20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江堰开发区管委会就象一群残暴凶狠的狼,开发区的百姓就象一群温驯的羊,凶狠的狼随时都在吞噬着栖息在草地上的山羊!都江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本该是捕捉狼\保护羊的猎人,却变成了捕杀羊的帮凶!

  可悲!可叹!

发表于 2007-11-20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江堰作为中国最优秀的旅游城市,出现这种情况,可悲

发表于 2007-11-20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严厉谴责,我再也不去都江堰了,恶心!

发表于 2007-11-20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的公仆不为人民着想,悲哀

发表于 2007-11-20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氓村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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