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业学习资料(之十)
日本农协的发展历程及其运作方式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 艾云航
日本农业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和分散经营的基础之上的,之所以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克服小生产的局限性,取得较大发展,是与农协提供的各种服务分不开的。日本农协有3574个基层农协、47个县经济联合会和一个中央联合会,三级农协组成了完备的流通服务网络,覆盖了整个日本农村。他们利用联合力量,为农民提供及时、周到、高效的服务。通过服务,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把分散生产的农户同城乡结合的大市场有机地连接起来。据介绍,日本农民生产的农副产品的80%以上是由农协为之贩卖的,9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是由农协提供的。
一、日本农协的发展历程
日本农协(全称日本农业协同组织),创建于l947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为了克服战争给农村造成的严重灾荒,对农业采取了三项措施,即土地改革、土壤改良和组建农协。根据《农业协同组合法》,普遍成立了基层农协、县级联合会和中央联合会。但当时农民合作意识不强,许多农协只有牌子,没有实际内容。农协成立不到一年,就因急剧的经济变动,经营者缺乏经验,组合员不积极支持等原因而陷入萧条状态。为了摆脱困境,农协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增加农民入股运动、农业计划运动、购买和贩卖事业组织化等一系列运动,日本政府也直接或间接地介人了农协的工作,在财政上给予大量补助。1956年政府制定了《农业整备措施法》,从法律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农协的保护和援助,使各级农协在业务经营上逐步趋于稳定。1961年,政府又公布了《农业基本法》和《农协会并助成法》,规定基层农协与市、町、村一级的政府机关联合成立农政协议会,从而确定了农协在农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各项业务也有了很大发展。
70年代,日本农村因工业的迅速发展而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专业化生产逐步形成;二是机械化普及到了农业;三是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四是电子计算机技术普及到了商品流通领域。针对变化着的形势,农协从组织机构、商品流通形式、业务范围等方面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1972年,全国购买农协联合会和全国贩卖农协联合会合并,成立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与此同时,全国不少基层农协也进行了合并,并普遍增设了保险业务、信用业务、指导业务等,从而使农协的事业适应了农业形势的变化。
8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农协也在不断变化,兼业农业大量涌现,专业化生产迅速发展,农村青年劳力不足。为提高农协事业的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不少地方基层农协进一步合并,扩大经营规模。1990年全国基层综合农协已由1961年的12050个合并为3574个,减少70.34%;而平均每个基层综合农协组合员数却由过去的628户增至2397户,扩大2.82倍。农民加入农协股金不断扩大,农协成立初期,平均每股为100日元,后来股金逐年增加,到1990年,基层农协股金已达9679亿日元,平均每个农协2.8亿日元,组合员员均15万日元。
二、日本农协的组建原则和经营原则
1.层层建立的原则 日本的行政管理分为市、町、村,都道、府、县和中央三级。农协的机构设置也分为三级:以市、町、村作为经济区域,农民入股而组成的称为基层农协;以都、道、府、县作为经济区域,基层农协八股而组成的称为县级联合会;以全国作为经济区域,由基层农协和县级联合会入股组成的称为全国农业协同组合。
基层农协分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两种。综合农协是以本地区的农户为对象,开展营农指导、农产品贩卖、工业品销售、金融和保险事业。现在日本农村每个市、町、村都有综合农协的事业,但不是一个市、町、村一个农协,而是按经济区域,有利于竞争的原则设立的。专业农协是以特定农产品生产者为对象,开展农产品贩卖和技术指导业务,它和综合农协不同,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立的,什么品种生产集中,就设立什么样的专业农协。1991年全国有各种专业农协2103个,平均每个专业农协有组会员50多户。专业农协不经营金融和保险业务。因此,从事特种产品生产的农户,为了调剂资金,发展生产,既要加入专业农协,又要加入综合农协。
为了有效地开展经济活动,在各县、全国分别设立了县联合会和全国联合会,形成了全国农协网络。县一级按本地区的特点设有各种联合会,从事基层农协力不能及的经济活动,普遍设立的有经济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共济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厚生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另外,还没有专业农协联合会。中央一级设立与县各种联合会对口的联合会,从事县联合会力不能及的经济活动。
为了协调各种农协和各级农协之间的关系,在县级和中央级都设立了农协中央会。中央会同其他联合会是平等组织,所需经费,由各联合会按事业量分担。联合会是开展专门业务的经济团体,而中央会是农协的行政机构,主要研究农协政策、检查监督农协工作、开展综合指导、举办教育宣传事业、协调农协内部的关系、统一农协主张、向政府提出有关农业政策上的意见和建议。
2.加入自由的原则 凡是想利用农协事业,并愿意参加农协的任何人,都不拒绝,也不强制参加。组会员退出农协,任何人无权阻止,只要在事业年度前两个月提出申请,便可退出,并退还全部股金。农协组合员有正组会员和准组会员之分。按照《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凡耕种0.1bm2以上土地、年间从事农业生产90d以上的农民,自愿向农协入股,利用农协事业都可成为所在地区农协的正组合员。准组会员不一定是农民,但必须是住在当地农协管辖地区内,自愿向农协入股,利用农协事业。准组合员有非农业户,也有事业团体单位。1990年,日本农协共有组合员861万户,其中:正组合员554万户,占64.3%;准组会员307万户,占35.7%。
3.民主管理的原则 40多年来,各级农协始终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定期召开组会员代表大会,向组合员报告农协的工作,听取组合员的意见和要求,讨论和决议农协的重大事宜。农协的干部实行选举制,从农协组会员中产生,职员实行雇佣制。基层农协决议各项决定,选举干部时,凡是正组会员均享有一票的权力,不受入股金额多少,加入农协时间长短限制。县级和中央级联合会,原来也是按一个会员一票的权力,1970年改为按业务大小和组合员户数确定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票数。
4.“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 农协在业务经营上,与农民不是一买一卖、讨价还价的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如农协为农民推销农副产品,供应农业生产资料,基本上是采取代理形式,农协只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比例是由组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据统计,日本70%以上的基层农协经营上述业务是赔本的,而是用经营保险、信用业务的盈余来补贴这方面的支出。同时,农协不经营有损于农民利益的业务。农协利用自己的技术推广网络,无偿向农民推广农业科学技术。
5.利润分配的原则 农协与股份公司不同,经营目的是为改善组合员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合理的利润。为此,本着发展农协事业、兼顾组合员的利益、鼓励利用农协事业的原则,把股金分红额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股金分红率,基层农协限制在7%以内,县和中央联合会限制在8%以内。按规定,基层农协每年的纯利润主要用于四个方面:25%作为发展农协事业的准备金;10%作为农协的积累金;7%作为股金分红金;45%作为组会员利用农协事业的返还金。除以上四项外的多余部分(13%),结转下年度分配。
6.综合经营的原则 日本农协开展综合经营,联合服务,尽量做到“农民需要什么就经营什么,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基层农协无力进行的,就同县级、全国农协组织联合起来搞。目前日本农协不仅开展农产品的分类加工、委托贩卖、储藏运输以及生产、生活资料的供应,还从事信用、保险、生产生活指导、文化娱乐等活动。
三、农协为农民提供的各种服务
1.营农指导 农协设有营农指导员,平均每个基层农协3-5人。产前,他们根据全农信息网提供的信息,编制主要品种的生产计划和上市计划,对农户的生产项目、生产规模及时予以指导,以免农户盲目生产,造成损失。他们还帮助农民进行土壤改良,引进新品种,发展商品基地,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他们还对各种农作物的栽培、管理、化肥、农药的施用方法,家畜家禽的饲养等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推广本地和外地的先进经验,促进单位面积产量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2.农业生产资料供应 日本农协对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主要采取预约订购、送货到户的办法。每年年初,农协根据科技部门的预测情况,将本年度气候预计变化情况、病虫害情况、主要生产资料的新品种,采用广告形式,向农家广泛宣传。然后,农协统一印发“我家的经营设计表”发给各个农户,所需农机具、饲料、化肥、农药的品名、规格、数量、需要时间等均由农户填入表内,农协按规定时间收集汇总,并对照前三年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地分析对比,确定本年度各个品种的进货数量,按使用季节分期分批同县经济联合会签订合同,县经济联合会汇总全县数字后,经过分析研究,再同全国农协或有关厂家签订合同,各级农协在签订合同时,均留有一定的余地,以应付可能发生的供需变化。如果订货数量小,实际需要大,超出部分按急需价供应,急需价比一般合同价高30%,如果订货数量大,实际需要量小,可以退货,但要付给3%的手续费。凡是合同品种,层层实行送货制,直到农家。工厂到县经济联合会的运费由厂方负责,县经济联合会到基层农协的运费由县经济联合会负责。基层农协送到各户的运费,平均分摊,由农户负责。农户除按生产资料出厂价格付款外,各级农协要分别提取适当的手续费。
3.农副产品贩卖 根据上市计划,对农户生产的农副产品实行无条件委托贩卖。所谓无条件委托贩卖,是指农户不是把产品卖给农协,而是委托农协贩卖,不附加任何条件,卖什么等级、价格,均以市场成交情况为准。具体做法是,基层农协按不同品种,采取不同办法,把实行了规格化、包装化、标准化的农产品集中起来,运往县一级或中央一级批发市场。每天上市多少,各个市场投放多少,有一套大致的计划,农户按计划将产品交给农协,农协按计划投放市场。贩卖过程中的运费、包装费、手续费由农户承担,从贩卖额中扣除。货款结算,实行走账制,不用现金,一般一周内货款就汇入到农家账户。
4.信用服务 农协信用事业是以接受组合员的存款,向组合员贷款为基础的,主要用于有利于组合员的各项事业。组会员出售农副产品的收入,作为现金存入基层农协,农协用这些资金向组会员贷款或用于本身的资金周转。剩余部分存入县信用联合会,县信联将这笔资金再向资金不足的基层农协和县级联合会贷款,剩余部分存入全国农林中央金库,农林中央金库以这笔资金作为基础,向资金不足的县信联和其他联合会贷款,剩余部分存入日本国家银行。当资金不足时,向国家银行借款,以此来调节全国农协系统的金融。存款和贷款分别偿付利息。
5.农业保险 日本在世界上较早地实行了农业保险,并于1938年4月和1947年12月先后颁布了《农业保险法》和《农业损失赔偿法》,参加保险的农户很普遍。其特点:一是充分发挥农民互助互利的优势,通过农协广泛地组织实施。二是保险被作为大多数从事种植水稻、小麦、大麦和桑树以及自愿参加的农民的义务。三是农业保险有一套严密的组织系统,即基层农协*县共济联合会*全国共济联合会。这个系统为最大限度地抵御风险和合伙使用资金创造了条件。四是政府给予扶持政策。政府不仅对各级农业共济联合会在政策上进行一定的指导,而且通过赔偿费和管理形式给予大量援助。
6.信息服务 农协有一整套快速、高效的信息系统。许多农协配备了电子计算机,并形成全国网络。基层农协将收集到的农户生产信息、生产资料供应信息以及各种农副产品销售信息传递给县联合会和中央联合会,上级联合会经过汇总分析后再通过农协信息网向下传递,直至农家。此外,日本农协还同农林水产省、农林统计协会、经济新闻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保持着密切关系,官方的信息可以随时反馈给农协,以便农协及时调整工作部署,指导农家按市场要求安排生产和上市。
四、农协与政府的关系
日本的农协与政府间是一种相互依赖相互利用的关系。农协依靠政府制定符合农民利益的农业政策;政府的法律、有关农村政策依靠农协帮助实行。当政府的政策符合农民意愿时,农协就支持政府领导;当政策和农民利益发生矛盾时,农协就站在农民一边,为农民说话。
日本政府认为,农协不仅是一个经济组织,也是连接政府与农民、城市与乡村、工业与农业的中介组织,是稳定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法律上,政府1947年就通过了《农业协同组合法》,确定了农协的法律地位,使农协的发展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在经济上,政府给予农协各种援助,政府的支农资金,大都是通过农协投放的。农协的经营服务设施,尤其是农产品加工、储运和科研设施的建设,政府都给予大量投资。
多年来,政府对农协一直实行低税制,如所得税,一般股份公司要缴纳62%,而农协只缴39%;法人税,一般企业要缴纳35.5%,农协只缴27%。各种地方税,一般企业要缴50%-60%,农协只缴43%。日本政府还对农业保险给予大量援助,据统计,仅1947年至1986年就给予2117.41亿日元的补贴。为了加强对农协的指导工作,政府还在农林水产省设置了专门机构,来负责农协方面的事务。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大大地提高了农协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力量。
为免农协重蹈传统农村合作社的覆辙,社团民主非常重要。与大陆具有基本相近的历史文化背景的台湾,其农会最早产生于1899年。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农会会长和重要职位,多为各级行政长官兼任或者委派,农会成为殖民政府控制农产品的半政府机构。有研究者指出:"因长期受日据政府的控制,一切以统治国家的利益为依归,而使其组织和会员关系脱节。以致会员与对农会的业务漠不关心[ ]。1949年,台湾农会和合作社两大农民组织合并之后,农民组织被地主、商人和退职政府职员把持。195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当时有一半以上的农会会员不知农会为谁所有,回答农会为农民"自有"的只有一人。1953年,美国教授安德森提交考察报告后,农会被改组,中心内容就是废除了指派农会干部的做法,使所有会员代表,农业小组正副小组长、理事、监事以及业务主管、总干事,都由农会成员以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台湾农会的真正发展是在1953年……将农会交由农民控制,因而会员人数急剧增加,业务数量逐年扩展"[ ]。现在,台湾的"农会法"规定了自上而下的农会选举制度、规定了各级农会会员代表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为自耕农、佃农及雇农。理事及监事会要有三分之二为佃农和自耕农。台湾农业发展和乡村建设的这些经验教训,非常值得我们注意。
现在看来,村民自治的实施与农村合作社体制的改革各行其道,都难以成功;要其成功,有待于两者的胜利会师或整合。从村委会来说,两头受气,也是因为功能过于单一。无论为上级政府代收代缴,还是仅仅维持自身的运作,办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委会都必须直接面对众多分散的农户,资金筹措殊为不易,更容易导致干群的对立。合作社系统,再加上国营粮站,控制了主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基本购销渠道。在这种利益格局之下,村民自治的空间极其有限。但是,如果我们转换思路,将供销社、信用社改革以及新生合作社、专业协会的发展纳入村治框架,在乡村设置综合性的基层农协,确立其法人地位,以农协或农协式的村委会为主体实施村治,就可以同时借助市场中介的机制,在自愿交易的基础上,从流通环节获取必要的盈余用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这样不太容易遭到农民的抵触,也极大降低了征收成本。
从农村合作社来说,我们长期视之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却几乎忘记,从其历史渊源来看,这个集体并非内部的员工集体,而是当年的"社员"集体。当年的"社员"就是今天的村民。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及其员工之间仍然适用一般的雇用劳动关系,"社员"之于合作社,则应当诉诸于资本的逻辑(虽然这些资本的份额通常比较持平)。所以,农村合作社的迫切问题,是从"官本位"回归社会,重返社区。但是,供销社、信用社的规模多已较大,直接改制为基于村民个人的会员制组织,在操作上很不方便,也不利于形成有效的治理结构。结合农协的设置,这个问题可以迎刃而解。譬如,将这些合作社成建制划归农协,或者,合作社以基层农协为其单位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