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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棠湖屋业发展有限公司设下合同陷阱推卸违约责任,更没想到维权的路这么难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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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开发商通知可以办理房产证了,高高兴兴地拿着资料去房产公司了,一切都很顺利,直到最后客户经理拿着一个补充协议让我签,里面居然写着“就此房的所有相关事宜,甲乙双方不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这明明就是开发商想脱卸一切违约责任的霸王条款,我马上要求删去,可客户经理却说这是公司统一规定,而且如果不签这个补充协议就不协助我办证。一气之下,我就走了,觉得这明摆着是开发商的无良行为,现在那么多途径,还怕找不到说理的地方,可没想到,违权的路怎么这么难呀

我先是打电话给房管局,转了N个电话后终于到了一个据说管商品房的部门,接电话的人态度不错,可是却给我浇了一盆凉水。首先打掉了自己办房产证的想法,原来办证还需要很多开发商签名的资料,业主一个人绝对不可能办房产证。对于补充协议的事,房管局的人说那只是开发商和业主的民事合同,房管局是不会管的,最多只能到了合同约定的办证时间还没办下房产证时去调查情况,但如果开发商把责任推到业主自己不提供资料就很麻烦。那业委会了,可是我问了一个入住两年的人(这个楼盘分了好几期),都说不知道有没业委会,更别说联系他们了。然后,我把希望投向了媒体,给成都最有影响力的两家报纸打了热线电话,几周的日子里,我天天看报纸,别说市民新闻版,就是在社区版一片垃圾绿化和宝贝中也没找到我的投诉。而我的一个朋友打电话投诉垃圾居然记者第二天就带着照相机来了。那实在不行找法院吧,最后的法律保障。可开发商前期楼盘晚了一年多才办下房产证,业主起诉到法院,就是因为业主当时没留心签了这个补充协议,法院居然认可这个补充协议,认定是业主自己放弃了权利,业主败诉了。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房管部门\媒体\司法途径都堵死时,难道我真的只能看着陷阱跳下去,为了拿到本属于自己的房产证,乖乖地签了这个该死的协议,当个沉默的大多数吗???现在我只能希望借助群众呼声让相关部门看到,争取我们作为业主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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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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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1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多联系点和你同样的业主吗?

发表于 2007-12-11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制度不完善。

发表于 2007-12-11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购房人应当注意收集开发商拒不办理产权证所设置的障碍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将来维权时使用.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7-12-11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李律师。刚好看到一个法官提醒:目前,众多的商品房交付中,许多开发商都会为了免除自身的责任要求业主在验房前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单或是物业合同等等。作为弱势群体的业主,要想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应对开发商的这种要求严格审查,弄清楚是否有合同依据或是法律依据。

发表于 2007-12-11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1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关注, 特别是李英俊律师,你说的"购房人应当注意收集开发商拒不办理产权证所设置的障碍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将来维权时使用",我也知道,但这个证据怎么收集呀,开发商根本不收资料,没有任何书面能证明他拒不履行.这个月18日就是约定的办房产证的时间了,我现在处于两难境地,要么签了补充协议,以后开发商逾期办证\甚至房屋质量问题就可以脱卸责任,关键是法院都认可这个补充协议的效力;要么就不签,但开发商肯定会把办证违约的责任推到我不交资料上.我想不通的是明明是开发商的霸权行为,为什么没有一个部门能管他了????希望大家能尽快帮我们想办法,出主意,也希望斑竹能把贴子转到有关部门上.

另外,我们是这个楼盘的最后一期,人比较少,而且很多没入住,很难联系,最重要的是联合起来怎么样,我觉得前方一片渺茫.

发表于 2007-12-12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太奸诈了,补充协议签也不是,不签也不是!

发表于 2007-12-12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录音录像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另外也可以找公证人员或者其他无利害关系人陪同前去协助取证.

发表于 2007-12-12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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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2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今的开发商真是可恶之极!赚了钱还想免责!

发表于 2007-12-12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07-12-12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大家的支持,可是斑竹一直没有象其他贴那样说转到有关部门,是不是真没部门管了吗,就连群众呼声这样的民生论坛也没有办法了吗?谢谢李律师的建议,我也想过找公证机关来一起去找开发商办手续,把他的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公证下来,可是然后了?找房管局反映吗,多半还是认为协议是民事行为,不会管;找法院起诉吗,连那么明显不公平的补充协议都认可的法院,能信得过吗?媒体,就当我没说过吗,哎

发表于 2007-12-21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房产公司就是暴利,在成都不仅买不起房子,而且房产公司一遇到问题就推委,真是太气人了

发表于 2007-12-21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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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3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开发商一个坏,而是一大群的坏,要不早该处理好了,还用得着这样有理无处申!!!!!!

发表于 2007-12-24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只有顶起来了,让相关部门的人士能看到,对这些暴利的房产开发商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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