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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通知可以办理房产证了,高高兴兴地拿着资料去房产公司了,一切都很顺利,直到最后客户经理拿着一个补充协议让我签,里面居然写着“就此房的所有相关事宜,甲乙双方不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这明明就是开发商想脱卸一切违约责任的霸王条款,我马上要求删去,可客户经理却说这是公司统一规定,而且如果不签这个补充协议就不协助我办证。一气之下,我就走了,觉得这明摆着是开发商的无良行为,现在那么多途径,还怕找不到说理的地方,可没想到,违权的路怎么这么难呀
我先是打电话给房管局,转了N个电话后终于到了一个据说管商品房的部门,接电话的人态度不错,可是却给我浇了一盆凉水。首先打掉了自己办房产证的想法,原来办证还需要很多开发商签名的资料,业主一个人绝对不可能办房产证。对于补充协议的事,房管局的人说那只是开发商和业主的民事合同,房管局是不会管的,最多只能到了合同约定的办证时间还没办下房产证时去调查情况,但如果开发商把责任推到业主自己不提供资料就很麻烦。那业委会了,可是我问了一个入住两年的人(这个楼盘分了好几期),都说不知道有没业委会,更别说联系他们了。然后,我把希望投向了媒体,给成都最有影响力的两家报纸打了热线电话,几周的日子里,我天天看报纸,别说市民新闻版,就是在社区版一片垃圾绿化和宝贝中也没找到我的投诉。而我的一个朋友打电话投诉垃圾居然记者第二天就带着照相机来了。那实在不行找法院吧,最后的法律保障。可开发商前期楼盘晚了一年多才办下房产证,业主起诉到法院,就是因为业主当时没留心签了这个补充协议,法院居然认可这个补充协议,认定是业主自己放弃了权利,业主败诉了。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房管部门\媒体\司法途径都堵死时,难道我真的只能看着陷阱跳下去,为了拿到本属于自己的房产证,乖乖地签了这个该死的协议,当个沉默的大多数吗???现在我只能希望借助群众呼声让相关部门看到,争取我们作为业主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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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多联系点和你同样的业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购房人应当注意收集开发商拒不办理产权证所设置的障碍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将来维权时使用.
谢谢大家的关注, 特别是李英俊律师,你说的"购房人应当注意收集开发商拒不办理产权证所设置的障碍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将来维权时使用",我也知道,但这个证据怎么收集呀,开发商根本不收资料,没有任何书面能证明他拒不履行.这个月18日就是约定的办房产证的时间了,我现在处于两难境地,要么签了补充协议,以后开发商逾期办证\甚至房屋质量问题就可以脱卸责任,关键是法院都认可这个补充协议的效力;要么就不签,但开发商肯定会把办证违约的责任推到我不交资料上.我想不通的是明明是开发商的霸权行为,为什么没有一个部门能管他了????希望大家能尽快帮我们想办法,出主意,也希望斑竹能把贴子转到有关部门上.
另外,我们是这个楼盘的最后一期,人比较少,而且很多没入住,很难联系,最重要的是联合起来怎么样,我觉得前方一片渺茫.
开发商太奸诈了,补充协议签也不是,不签也不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录音录像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另外也可以找公证人员或者其他无利害关系人陪同前去协助取证.
有同感!
支持!
这不是开发商一个坏,而是一大群的坏,要不早该处理好了,还用得着这样有理无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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