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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贡:首例“开设赌场罪”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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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6 18:55 | |阅读模式
日前,由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自贡市首例“开设赌场罪”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5年底至2007年9月18日期间,卢某在贡井区莲花镇所开的茶馆和其侄女家中,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场地、桌椅和赌具,并从中抽头营利。承办人审查后认为,根据2007年11月6日公布并施行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的规定,此案应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贡井区检察院首次以该罪名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定性准确,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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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7 01:45 |

很好.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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