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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院法官马元梅枉法裁决,人神共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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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8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院法官马元梅枉法裁决,人神共愤
法官马元梅枉法裁决,人神共愤—我公司(郑州市国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我方,与青海晶珠藏药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需方,于2012518日签订胶囊中铬元素检测专用仪器合同1份,合同金额为:18.8万元,需方于2012518日将首付款9.4万元电汇至我方账户,我方在4月底就与生产第三方签有供货合同,因生产第三方仪器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满足国家标准而导致不能及时供货,我方和生产第三方多次与需方协商解决方案,需方不予理睬,我方于2012524日将需方首付款9.4万元全部退还至需方账户,并做了特殊说明,需方收到退款后,无任何异议,在时隔一年多的20136月,我方收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传票一份,需方起诉我方违约,并要求支付三项费用:
1)支付违约金37.6万元。
2)赔偿直接损失11.6万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法官马元梅枉法裁决,人神共愤—城西区人民法院在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查封冻结我方账户,冻结金额为48.2万元。审判人员是城西区法院马元梅,我方收到传票后向法院提出反诉,并于2013710日上午9时在城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开庭过程中城西区法院明显带有地方保护,具体如下:
1、对于需方所有证据皆为认可,对于我方所有证据皆为否定。
2、我方反诉被无理由驳回,我方申请法院调取的重要证据,法院让原告自己提供,而且原告仅提供不完全的部分资料,资料中明显存在弄虚作假,但法院不予明示。
3、需方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费用明显过高,并存在重复计算,与国家法律规定相违背,但法院不予明示。
4、法院认定费用证据仅凭相关单位盖有的公章证明,而不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税务部门提供的正规发票,明显存在弄虚作假。
5、最终调解时,双方律师及双方单位代表都明确表示我方对需方检测费用及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即可,违约金放弃不再提。审判员马元梅在最终调解时也明确表示我方给予11万左右费用补偿即可。当时我方对调解费用不服,因为需方没有确凿的法律规定的正规发票费用证明,我方希望通过法院根据需方实际损失做出公正判决。2013721日我方收到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决书:1、赔偿违约金37.6万元天价赔偿及本案诉讼费5575.00元;
6、在需方没有明确主张违约金和实际损失情况下城西区法院擅自代替原告做主。
法官马元梅枉法裁决,人神共愤—购买仪器交易总金额仅18.8万元,最终判决高达37.6万元,该判决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审判员马元梅已失去基本原则和标准,失去理智,无视国家合同法具体规定。合同法对合同违约赔偿有4个支付条件和3个支付原则;合同法司法解释2对违约金赔偿也有不得超过交易价30%的相关规定,并且费用不可重复计算。马元梅作为人民法官在判决时不及一法盲,此判决已构成违法,此行为让人不得不怀疑马元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青海晶珠藏药有不可告人之交易,我方怀疑马元梅有受贿之嫌疑,否则按照正常程序 不可能无视国家法律,做此疯狂之判决。
法官马元梅枉法裁决,人神共愤—习总书记在中纪委全会上明确提出,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城西区人民法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枉法裁决,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判决时失去标准和基本原则。现恳请全青海省的人民法官和检查官乃至全国的人民法官和检查官都来关注城西区人民法院和审判员马元梅对于一桩简单(仅凭1份合同传真件为证据)而普通的合同纠纷案做出如此让天下人耻笑的愚蠢裁决,也恳请政法委、公检法的领导,还我公司公平!    审判员马元梅电话:0971-6168634
郑州市国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知情人人:田作武
知情人手机:13513716568
知情人电话:0371-688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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