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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公民”称号的漫长申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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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8 00:37 | |阅读模式
  2009年2月14日晚,同学彭某在四川南充市高坪某歌城举行生日歌会,特邀本班二十多位同学参加,在歌会中途有一同学陈某经生日组织者彭某同意请来了五名社会男青年参加。其中有两名社会不良青年一来到歌城就对我班女生进行骚扰,因女生不认识他们均不予理睬,于是他们见一女生程某独自一人坐在沙发上听歌便一同走过去,一社会不良青年邓某用左手压在程某的右肩上问道:“你叫什么名字?”迫于害怕女同学程某就告诉了他自己的名字。听见了女生的回答,不良青年邓某就使出流氓手段用右手强行拉住女同学程某右手问道:“你有没有男朋友?”为了摆脱流氓纠缠女生程某便说道我已有朋友了,流氓此时无耻的说你把他甩了跟我耍,并开始对女生做更加无耻的动作,女生竭力推流氓,旁边同学陈某就劝说:“她是我同学你们不要乱来。”此时流氓根本不听劝告继续骚扰该女生,[此时该女生以吓得极度恐慌].正在这时同学杜涛见势不妙为了让流氓停止侮辱该女同学就主动走上前去挡在女同学前面,流氓见有男生来阻止,就问到:“她是你女朋友吗?”杜涛见势说到:“嗯,没得啥,兄弟请坐下喝酒。”流氓没有达到目的就老羞成怒冲着杜涛吼到:“你算什么东西,你叫老子坐就坐么?”旁边张姓流氓见同伙在吼就手拿一啤酒瓶跳上酒桌冲着坐在沙发上的杜涛吼到:“你要干啥?"话音未落就猛一酒瓶砸在杜涛头上,酒瓶当场粉碎,流氓邓某和另一社会青年同时冲向杜涛,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对杜涛肝脏、心脏共刺四刀,【刀刀致命】。。。。。。整个凶杀过程在十几秒内结束。几名凶徒见杜涛已不能动弹才慢慢离开歌城。
    案发之前,这几名不良青年一来到学生群中就开始对女同学进行骚扰,被王某、魏某等同学发现就赶紧叫临近几位女生离开,被流氓张某发现,该流氓用手压着王某同学的肩膀威胁说:“你为什么喊她们走,你去给哥们找几个女生玩玩。”王同学很害怕就给他们抽敬酒及时借故跑掉。由此证明,这是一群流氓团伙,谁不让他们达到目的,他们就会杀谁,目前该申请己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定审理中.我们相信.中级人民法院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秉公执法.给受害学生讨回公道.见义勇为的遇害者不会流血又流泪的.
   在当今社会做好事的成本确实太高,见义勇为 学习雷锋的人 受打击的不仅是金钱上的损失,更是对精神、心理的重击。当面对一个被流氓侮辱的女生,出手救助的本能变成了一种利弊判断,人性中善良美好的内涵被掩盖,人性的沦丧让人心寒,谁还敢伸出援助之手,社会的冷漠让人窒息。 试问,人们可以大声呼喊,为何不用实际行动做出来?也许有人会说,当今社会好人没好报。是的,很多人想做好事,却心有余悸,害怕反被讹诈和否认,似乎大多人也都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望态度用来明哲保身并不为过,但却不曾想过,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如果仅靠“观望”是远远不够。 我们必须警惕“好人难当”思想漫延,绝不能任其发展下去,否则必将引发社会道德滑坡,缔结人与人之间的冷漠隔膜,和谐社会也将成为空谈。只要我们大家携起手来,达成共识,给予“好人”足够的理解和支持,就不会再有“好人”难当的尴尬局面,赠人玫瑰,手有余香,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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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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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8 07:39 |
:@:@:@

 楼主| 发表于 2013-9-8 10:15 |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

2015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3-9-8 10: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估计申请困难,死者本身就是事件当事人之一。

发表于 2013-9-8 11:34 |
这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理由如下: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其并未做出规定。综合各地之规定,见义勇为可定义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面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所实施的救助行为。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与“见义勇为”有着密切关系。寻找见义勇为现行的法律救济途径,应以准确区分和认定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前提。
    二、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是阻碍违法事由,是一种正当行为,其主要强调的是防卫人与侵害人之间的关系,而见义勇为则强调行为人与被救助者之间的关系。所以,当行为人是为他人利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且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这时正当防卫行为就构成见义勇为。通过对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对比,我们不难得知,除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进行的防卫行为,其他正当防卫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由此可见,正当防卫的外延大于见义勇为,但并非所有的见义勇为都可认定为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只是正当防卫的个别情形,二者属交叉关系。
    所以,这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

这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理由如下: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其并未做出规定。综合各地之规定,见义勇为可定义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面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所实施的救助行为。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与“见义勇为”有着密切关系。寻找见义勇为现行的法律救济途径,应以准确区分和认定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前提。
    二、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是阻碍违法事由,是一种正当行为,其主要强调的是防卫人与侵害人之间的关系,而见义勇为则强调行为人与被救助者之间的关系。所以,当行为人是为他人利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且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这时正当防卫行为就构成见义勇为。通过对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对比,我们不难得知,除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进行的防卫行为,其他正当防卫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由此可见,正当防卫的外延大于见义勇为,但并非所有的见义勇为都可认定为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只是正当防卫的个别情形,二者属交叉关系。
    所以,这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

这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理由如下: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其并未做出规定。综合各地之规定,见义勇为可定义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面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所实施的救助行为。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与“见义勇为”有着密切关系。寻找见义勇为现行的法律救济途径,应以准确区分和认定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前提。
    二、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是阻碍违法事由,是一种正当行为,其主要强调的是防卫人与侵害人之间的关系,而见义勇为则强调行为人与被救助者之间的关系。所以,当行为人是为他人利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且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这时正当防卫行为就构成见义勇为。通过对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对比,我们不难得知,除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进行的防卫行为,其他正当防卫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由此可见,正当防卫的外延大于见义勇为,但并非所有的见义勇为都可认定为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只是正当防卫的个别情形,二者属交叉关系。
    所以,这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对其并未做出规定。综合各地之规定,见义勇为可定义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面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所实施的救助行为。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与“见义勇为”有着密切关系。寻找见义勇为现行的法律救济途径,应以准确区分和认定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前提。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是阻碍违法事由,是一种正当行为,其主要强调的是防卫人与侵害人之间的关系,而见义勇为则强调行为人与被救助者之间的关系。所以,当行为人是为他人利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且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这时正当防卫行为就构成见义勇为。通过对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对比,我们不难得知,除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进行的防卫行为,其他正当防卫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由此可见,正当防卫的外延大于见义勇为,但并非所有的见义勇为都可认定为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只是正当防卫的个别情形,二者属交叉关系。
     所以这种行为是见义勇为。













发表于 2013-9-9 11:54 |
顶个

发表于 2013-9-9 14:05 |
给予“好人”足够的理解和支持,就不会再有“好人”难当的尴尬局面,赠人玫瑰,手有余香,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7 09:53 |
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是阻碍违法事由,是一种正当行为,其主要强调的是防卫人与侵害人之间的关系,而见义勇为则强调行为人与被救助者之间的关系。所以,当行为人是为他人利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且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这时正当防卫行为就构成见义勇为。通过对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对比,我们不难得知,除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进行的防卫行为,其他正当防卫行为都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由此可见,正当防卫的外延大于见义勇为,但并非所有的见义勇为都可认定为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只是正当防卫的个别情形,二者属交叉关系。
    所以,这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

发表于 2013-10-17 10:27 |
顶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7 13:34 |
给予“好人”足够的理解和支持,就不会再有“好人”难当的尴尬局面,赠人玫瑰,手有余香,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发表于 2013-10-17 13:38 |
在当今社会做好事的成本确实太高,见义勇为 学习雷锋的人 受打击的不仅是金钱上的损失,更是对精神、心理的重击。当面对一个被流氓侮辱的女生,出手救助的本能变成了一种利弊判断,人性中善良美好的内涵被掩盖,人性的沦丧让人心寒,谁还敢伸出援助之手,社会的冷漠让人窒息。 试问,人们可以大声呼喊,为何不用实际行动做出来?也许有人会说,当今社会好人没好报。是的,很多人想做好事,却心有余悸,害怕反被讹诈和否认,似乎大多人也都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望态度用来明哲保身并不为过,但却不曾想过,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如果仅靠“观望”是远远不够。 我们必须警惕“好人难当”思想漫延,绝不能任其发展下去,否则必将引发社会道德滑坡,缔结人与人之间的冷漠隔膜,和谐社会也将成为空谈。只要我们大家携起手来,达成共识,给予“好人”足够的理解和支持,就不会再有“好人”难当的尴尬局面,赠人玫瑰,手有余香,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发表于 2013-10-18 11:23 |
要赢得群众的支持和信任首先就得干部清正廉洁,遏制吃喝风,狠刹官僚风,严惩享乐风,打击形式风,讲求真正为百姓谋利的朴实风才能使群众满意,社会才能稳步健康发展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3:50 |
   民生问题,就是政治问题,就是执政者的责任。一个国家的执政文明,就表现在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上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3:51 |
民生问题,就是政治问题,就是执政者的责任。一个国家的执政文明,就表现在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上
发表于 2014-10-1 14:06 |
法院是怎么判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5:03 |
支持高坪法院判决.你懂的

发表于 2014-10-1 17:03 |
每个社会都有法律和道德两个准绳,这个事件本身就是法律没有规定他必须去阻止,但道德上如果他有能力有帮助义务,在他帮助同学的时候,体现出了这个社会的道德,而且一般这样的行为都是对这个社会更好的发展都是有非常大的价值和意义。所以社会要鼓励,既然要鼓励,就是有这样高尚情操的人就应该让社会给与他称赞,甚至是在规定内给予相匹配的奖励。由于社会道德体系的存在.相信周围人对他的道德标准也有了自己的界定。如果地方有关部门都不能认可的话,今后还如何有高尚的道德延续,让死者情何以堪。所以道德就是更好的维护正义和高尚的情操,鼓励加奖励英雄同样都是维护社会公德。
           但地方相关领导执行起来的结果就变味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 08:15 |
   见义勇为是保证这个社会温情的正能量之源,高坪区综治委如此的态度,如何能服得了人心?下次再有需要别人勇斗歹徒时,还有多少人能够保证还有路见不平一声吼的豪情?法律,不能让人认为只是保护坏人,而不能保护好人的;国家机器的权力,本该是惩处恶人所设,而不应该是伤害好人的,遇上这样的事,更需要警方的透明,才能免了别人心中的疑虑!毫无疑问法律是要向社会弘扬正义,在社会风气令人堪忧的年代更需要用法律武器来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在针对类似问题上,司法部门应该慎之又慎,极力避免出现南京法官带来的社会风气毒化恶果,让法律成为坏人的克星、成为见义勇为者的保护神。否则只会让麻木不仁成为风气、让冷漠成为常态,更令法制社会蒙羞。

发表于 2014-11-1 08:34 |
   要赢得群众的支持和信任首先就得干部清正廉洁,遏制吃喝风,狠刹官僚风,严惩享乐风,打击形式风,讲求真正为百姓谋利的朴实风才能使群众满意,社会才能稳步健康发展.民生问题,就是政治问题,就是执政者的责任。一个国家的执政文明,就表现在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上
  在当今社会做好事的成本确实太高,见义勇为 学习雷锋的人 受打击的不仅是金钱上的损失,更是对精神、心理的重击。当面对一个被流氓侮辱的女生,出手救助的本能变成了一种利弊判断,人性中善良美好的内涵被掩盖,人性的沦丧让人心寒,谁还敢伸出援助之手,社会的冷漠让人窒息。 试问,人们可以大声呼喊,为何不用实际行动做出来?也许有人会说,当今社会好人没好报。是的,很多人想做好事,却心有余悸,害怕反被讹诈和否认,似乎大多人也都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望态度用来明哲保身并不为过,但却不曾想过,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如果仅靠“观望”是远远不够。 我们必须警惕“好人难当”思想漫延,绝不能任其发展下去,否则必将引发社会道德滑坡,缔结人与人之间的冷漠隔膜,和谐社会也将成为空谈。只要我们大家携起手来,达成共识,给予“好人”足够的理解和支持,就不会再有“好人”难当的尴尬局面,赠人玫瑰,手有余香,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发表于 2014-11-1 10:00 |
  人们对当今世道冷漠就不觉为奇了.是谁在倡导.又是谁在执行...最后又是用何种方式来给予界定的.....见义勇为.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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