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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慈善事业

[安岳新闻] 胡代国利用网络招摇撞骗,请政府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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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法院有些人,就不会有“李守光”的冤案出现。难道那张纸就是您糊代理的护身符。醒醒吧,如今社会有几人不懂一些法律知识,蒙乡下未读书的老实人差不多。
发表于 2013-10-1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国法,行有行规,您一个土律师还称自已行为合理合法,谁给您权力?您就是“伪气功大师王林”翻版,您的神话终将被人民揭穿,世上有非法行医,违法驾驶,难道就没有您糊代理违法代理吗?您的言论非常可笑。
发表于 2013-10-1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国法,行有行规,您一个土律师还称自已行为合理合法,谁给您权力?您就是“伪气功大师王林”翻版,您的神话终将被人民揭穿,世上有非法行医,违法驾驶,难道就没有您糊代理违法代理吗?您的言论非常可笑。
发表于 2013-10-1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您不是驾驶员,我请您开车,您就能冠面堂皇地开车吗?谬论?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0-1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北坝@杨天朋 发表于 2013-10-1 18: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您胡大俠可以诡辩您是公民,但我可说全中国十三亿人都是公民,十三亿公民全是“糊代理”,中国的法制不是全 ...

沦为“法律匠人”的律师们  

2012-05-09 12:10:25|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url=]订阅[/url]



摘自宜宾《三江周刊》《沦为“法律匠人”的律师们》一文
                          □ 都  云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id=81559f0c-0d12-4359-a187-9e5a010cd012&user=10420
......从这个意义上说,迷恋于“本本”的律师们,已经将自己等同于在法律江湖中觅食的职业武夫了。在他们看来,胡代国们,以及宜宾的李建国们,就是抢夺了他们饭碗的武林异端。
......后来,我发现我错了。他一直干着比律师还律师的事,但他不是律师,媒体称呼其为法律学者。
...... 现实的问题,并非他有没有那本盖有钢印的小本子,而是他触及了一些人的利益故而被一股强大的力量所挤压。这可能不是郝劲松一个人的遭遇,安岳县知名维权人士胡代国在宜宾也享受了这样的“待遇”,他曾多次被一种称为“公民代理资格审核”的“宜宾土政策”给拒之于法庭代理席之外。作为公民代理人,在宜宾,就需要在司法局审核通过才能上庭代理案件,而审核的程序又比较复杂,派出所开无罪证明,委托人的委托书,还要保证不收费等等,这些“待遇”,胡代国在其他地方从未遭遇过。在被拒几次后,宜宾司法部门目前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
......这也就不难理解有人会提出的疑问,......为什么肉贩李思聪要不远数百里到安岳请胡代国代理?而胡代国亦因此而名声大噪,其轻灵而“刁钻”的辩护技巧,着实令宜宾司法界为之侧目,当然亦令某些利益相关者颇为头痛。又比如,在几乎所有的拆迁案例中,笔者接收的所有信息都是被拆迁者默默忍让承受,不但没有十佳二十佳律师为之出头辩护,哪怕“百佳律师”也踪影难觅。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0-1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北坝@杨天朋 发表于 2013-10-1 18: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您胡大俠可以诡辩您是公民,但我可说全中国十三亿人都是公民,十三亿公民全是“糊代理”,中国的法制不是全 ...

只要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每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享受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平等的政治民主权利包括代理权。代理权不是律师的专利权。13亿公民都有代理权,关键是有不有人请。没有能力的律师,没人请的律师就是歪律师 。这样的律师可能面临律师自己生活费都找不到,可能被市场经济淘汰。
发表于 2013-10-1 18: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您胡大俠可以诡辩您是公民,但我可说全中国十三亿人都是公民,十三亿公民全是“糊代理”,中国的法制不是全乱了套。身份就是资格,没资格乱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您每个事件收入多少钱,您必须交税的,因为这是您的收入,不是别人的,明星刘晓庆都交税,何况您“糊代理”乎?我初步统计您发在安岳论坛上的违法代理不少40件,还有不知情的事件代理,您的违法收入最少在30万元,看您交了多少税,请出示税票,恭请检察机关对胡代国立案追查!!! 本帖最后由 北坝@杨天朋 于 2013-10-1 18:26 编辑


发表于 2013-10-1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胡大俠可以诡辩您是公民,但我可说全中国十三亿人都是公民,十三亿公民全是“糊代理”,中国的法制不是全乱了套。身份就是资格,没资格乱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您每个事件收入多少钱,您必须交税的,因为这是您的收入,不是别人的,明星刘小庆都交税,何况您“糊代理”乎?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0-1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北坝@杨天朋 发表于 2013-10-1 17: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我与胡代国曾经辩论过,他收我父亲几千元钱是铁证,他胡代国是“无证驾驶”,无论是什么理由或动机都 ...

杨天朋父亲不讲诚信,将房屋买给了政府,收了钱签订了房屋拆迁合同书,数年后,杨天朋父亲认为吃了哑巴亏,四处奔走信访无果,儿子杨天朋装哑巴,在茶馆里听说可以委托胡代国维权。胡历时半年多次找到李、杨、吴等局长理论,致使杨父亲重新获得价值几十万元的宅基地和一万多又一万多再一万多元,目前已经领取三年多每年一万多元的房屋过渡费,如果交税也该杨天朋父亲交,怎么该代理人交呢。再说,当初的杨天朋父亲与胡签订的委托合同没有载明由胡交税。 要交就该杨天朋家交。我支持杨天朋代其父亲交税。不过,这是笑话,不必认真。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超过二年不予再追究。即使杨家违法漏税,不需要不交不需要再处罚。又是笑话一个。
发表于 2013-10-1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驾车要驾驶证,行医要医生证,教书要教师证,水电要电工证,法律服务要律师证,请问您胡大俠有任种证?无证就是无资格,无资格非法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况且您的灰色收入数额巨大,未向国家交税,这铁定是违法的,检察机关应对您展开调查,情况属实,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3-10-1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驾车要驾驶证,行医要医生证,教书要教师证,水电要电工证,法律服务要律师证,请问您胡大俠有任种证?无证就是无资格,无资格非法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况且您的灰色收入数额巨大,未向国家交税,这铁定是违法的,检察机关应对您展开调查,情况属实,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3-10-1 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北坝@杨天朋 发表于 2013-10-1 17: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我与胡代国曾经辩论过,他收我父亲几千元钱是铁证,他胡代国是“无证驾驶”,无论是什么理由或动机都 ...

胡代国代理案件应该用2013新诉讼法解释,怎么把其他法律拿出来乱套,连基本的都不懂还代理什么案件?
发表于 2013-10-1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与胡代国曾经辩论过,他收我父亲几千元钱是铁证,他胡代国是“无证驾驶”,无论是什么理由或动机都是违法的。他虽有诡辩之舌,却无资格之本,所以他的所谓代理收入也是不合法的,就算是他劳动所得,他向国家交了多少个人所得稅,请出示税票,就是这一笔钱数量巨大,就够他蹲两天了!其它暂且不论,他的人格都有很大的问题了!
发表于 2013-10-1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妹 发表于 2013-10-1 08: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安岳县的法官有没有法律从业资格证或律师证?


肯定有。但有些法官是没有良心的,比如整出“李守光的冤案”来,相信他们不如相信秦桧,好人都会被整惨的!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0-1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所以作为公民代理诉讼,收取一定的费用是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的。

发表于 2013-10-1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o:o:o

发表于 2013-10-1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骗术已经秦驴技穷了,赶紧滚湖去才是出路

发表于 2013-10-1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叶障目,钱用完没有嘛?

发表于 2013-10-1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12秒激情 发表于 2013-9-30 22: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安岳县法院是法盲?竟然给你出这样的判决书。

山西法院判决公民代理可以收取报酬也是法盲吗?

公民代理收费有如下法律依据

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static/27361814201011134462965/

核心提示:公民代理收取劳务费有下列法律依据:1、宪法总纲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即按劳取酬,多劳多得;2、《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3、《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4、《合同法》第405条、第114条第2款分别规定:”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事物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委托合同是有偿的“。


案例:
张瑞华是一位公民,他以公民的名义曾经为当事人XX代理民事诉讼并取得胜诉。事后当事人却拒绝按照合同支付酬金,张瑞华为此提起民事诉讼。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制发了(2006)西民二初第75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完成了委托事务,付出了相应的劳动,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5条、第114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言红支付原告张瑞华代理费1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相应之利息。被告不服,依据律师法提起上诉。2007年2月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了判决书,中级法院认为,公民代理,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因此判决维持原判。欲知详情,请看下文。
公民诉讼代理可以收费并无不当之处
http://www.80012315.com/  2008年08月12日 20:43   法制监督网  

一、诉讼代理是否是律师的“专利”!

  老百姓打官司,是不是只有律师才可以代理呢?答案是肯定的:不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所以,公民经过法院许可是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并没有限制公民代理诉讼行为。实际上,这种公民代理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大量存在的,如许多高校教师、法学研究人员在业余时间以公民的身份代理诉讼,法官和司法行政部门一些退休人员中也有一部分人以公民的身份代理诉讼,他们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甚至远远高于律师。

二、公民诉讼代理收费是否违法?

  公民代理可不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呢?公民代理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引起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所以作为公民代理诉讼,收取一定的费用是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公民可以代理诉讼,并可以收取一定的报酬。但《律师法》第十四条又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

  显然《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是相冲突的,这种冲突使公民的代理行为陷入“合法”与“违法”两可的地带,也使法院的判决处于两难之间。但是《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这两种不同级别的法律相抵触的时候,适用高级别的《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是符合法律适用原则的。但是,如果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放在一个级别来考虑的话,那么《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则可称为一般法,而《律师法》则可以视为规范代理行为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律师法》也并无不当。

    针对法律之间的这种相互矛盾,国家于2007年10月28日修改了《律师法》,将《律师法》中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修改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将《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修改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种修改,无疑是为正常的公民代理给予了“正身”!因为,公民诉讼代理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律许可公民代理诉讼的存在源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和人民司法的精神内涵。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权参与国家各项管理,公民参与诉讼代理是每一位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形式;现代社会将诉讼的民主化作为诉讼制度先进与否的一个评判标准,这就要求司法制度给普通公民提供一个简便、高效、低成本的诉讼代理制度,除了法律职业者代理诉讼外,法律应当为公民提供其他的途径,随着新的《律师法》的施行,公民诉讼代理的地位已经能够与律师代理平等,并且不受限制,因此,公民诉讼代理,其收取代理费用是合法的!

三、公民诉讼代理可以收费的成功案例

    笔者也是公民代理,也坚信公民代理的合法化,在判定公民代理可否收费的问题上,是持肯定态度的,原因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优于《律师法》,针对此问题,笔者于2006年10月11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第一个公民代理诉讼。该当事人因与邻居发生纠纷,被他人殴打致伤,花去医疗费800余元,该当事人自行到法院起诉并自己开了一次庭,庭后法官动员他撤诉才找到笔者,请求帮助他挽回权益,因该当事人当时经济困难,且对案件已经不抱希望,因此,笔者与其约定风险代理该案件,后经笔者5次开庭,最终一审判决对方赔偿该当事人经济损失10000余元,因对方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诉讼,笔者又到中级法院进行了二次维权代理,最终以8000余元结案,比其预计的结果翻了10倍多,笔者对该案前后共计开庭了6次,多次调查取证,对该案可谓费尽脑汁,费尽心血,最终胜诉,本以为该当事人应当感谢笔者,但令笔者大跌眼镜的是,该当事人在笔者要求按约定支付代理费时,竟然翻脸不认人,以笔者不是律师,不能收费为由拒绝支付笔者为其垫付的费用和代理费。这真应验了我们行业的一句话,“当事人当事人,当时是人,过后不是人”,笔者万万没有想到,该当事人会这样,虽然区区千元对笔者来说不算什么,但这口气却无法咽下,因此,笔者决定打开公民代理不能收费的先河!法庭经审理查明后,2006年11月30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制发了(2006)西民二初第75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完成了委托事务,付出了相应的劳动,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5条、第114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言红支付原告张瑞华代理费1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相应之利息(自200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后被告左言红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原判结果纵容公民非法从事有偿诉讼代理,双方签订的协议违背《律师法》强制规定应无效为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笔者对该案信心十足,因此,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并未出庭应诉。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2007年2月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了判决书,中级法院认为,公民代理,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因此判决维持原判。

  如今,国家已经修改了《律师法》,以现行修改的《律师法》不难看出,莱西市人民法院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本案适用《律师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上是走在全国前列的。可悲的是,相当一部分地方法院并不认可公民诉讼代理案例应当适用《合同法》,并依《律师法》判决公民代理人败诉。新《律师法》的施行无疑给那些错误适用《律师法》的法官们以及司法管理部门一个响亮的耳光!


 (作者:张瑞华)

发表于 2013-10-1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12秒激情 发表于 2013-9-30 22: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安岳县法院是法盲?竟然给你出这样的判决书。

山西省莱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二初754号判决书判决公民张瑞华代理诉讼收取报酬及利息六千多元合法。责令委托人即原告在法院判决生效后15日给付,否则还要按照银行双倍利息给付延迟支付债务利息。

公民代理收费有如下法律依据

http://hudaiguo888888.blog.163.com/blog/static/27361814201011134462965/

核心提示:公民代理收取劳务费有下列法律依据:1、宪法总纲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即按劳取酬,多劳多得;2、《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有取得报酬的权利;3、《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4、《合同法》第405条、第114条第2款分别规定:”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事物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委托合同是有偿的“。


案例:
张瑞华是一位公民,他以公民的名义曾经为当事人XX代理民事诉讼并取得胜诉。事后当事人却拒绝按照合同支付酬金,张瑞华为此提起民事诉讼。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制发了(2006)西民二初第75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完成了委托事务,付出了相应的劳动,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5条、第114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言红支付原告张瑞华代理费1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相应之利息。被告不服,依据律师法提起上诉。2007年2月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了判决书,中级法院认为,公民代理,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因此判决维持原判。欲知详情,请看下文。
公民诉讼代理可以收费并无不当之处
http://www.80012315.com/  2008年08月12日 20:43   法制监督网  

一、诉讼代理是否是律师的“专利”!

  老百姓打官司,是不是只有律师才可以代理呢?答案是肯定的:不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所以,公民经过法院许可是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并没有限制公民代理诉讼行为。实际上,这种公民代理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大量存在的,如许多高校教师、法学研究人员在业余时间以公民的身份代理诉讼,法官和司法行政部门一些退休人员中也有一部分人以公民的身份代理诉讼,他们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甚至远远高于律师。

二、公民诉讼代理收费是否违法?

  公民代理可不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呢?公民代理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引起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所以作为公民代理诉讼,收取一定的费用是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公民可以代理诉讼,并可以收取一定的报酬。但《律师法》第十四条又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

  显然《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是相冲突的,这种冲突使公民的代理行为陷入“合法”与“违法”两可的地带,也使法院的判决处于两难之间。但是《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这两种不同级别的法律相抵触的时候,适用高级别的《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是符合法律适用原则的。但是,如果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放在一个级别来考虑的话,那么《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则可称为一般法,而《律师法》则可以视为规范代理行为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适用《律师法》也并无不当。

    针对法律之间的这种相互矛盾,国家于2007年10月28日修改了《律师法》,将《律师法》中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修改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将《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执业,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修改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这种修改,无疑是为正常的公民代理给予了“正身”!因为,公民诉讼代理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律许可公民代理诉讼的存在源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和人民司法的精神内涵。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权参与国家各项管理,公民参与诉讼代理是每一位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形式;现代社会将诉讼的民主化作为诉讼制度先进与否的一个评判标准,这就要求司法制度给普通公民提供一个简便、高效、低成本的诉讼代理制度,除了法律职业者代理诉讼外,法律应当为公民提供其他的途径,随着新的《律师法》的施行,公民诉讼代理的地位已经能够与律师代理平等,并且不受限制,因此,公民诉讼代理,其收取代理费用是合法的!

三、公民诉讼代理可以收费的成功案例

    笔者也是公民代理,也坚信公民代理的合法化,在判定公民代理可否收费的问题上,是持肯定态度的,原因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优于《律师法》,针对此问题,笔者于2006年10月11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第一个公民代理诉讼。该当事人因与邻居发生纠纷,被他人殴打致伤,花去医疗费800余元,该当事人自行到法院起诉并自己开了一次庭,庭后法官动员他撤诉才找到笔者,请求帮助他挽回权益,因该当事人当时经济困难,且对案件已经不抱希望,因此,笔者与其约定风险代理该案件,后经笔者5次开庭,最终一审判决对方赔偿该当事人经济损失10000余元,因对方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诉讼,笔者又到中级法院进行了二次维权代理,最终以8000余元结案,比其预计的结果翻了10倍多,笔者对该案前后共计开庭了6次,多次调查取证,对该案可谓费尽脑汁,费尽心血,最终胜诉,本以为该当事人应当感谢笔者,但令笔者大跌眼镜的是,该当事人在笔者要求按约定支付代理费时,竟然翻脸不认人,以笔者不是律师,不能收费为由拒绝支付笔者为其垫付的费用和代理费。这真应验了我们行业的一句话,“当事人当事人,当时是人,过后不是人”,笔者万万没有想到,该当事人会这样,虽然区区千元对笔者来说不算什么,但这口气却无法咽下,因此,笔者决定打开公民代理不能收费的先河!法庭经审理查明后,2006年11月30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制发了(2006)西民二初第75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完成了委托事务,付出了相应的劳动,被告应依约支付相应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5条、第114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左言红支付原告张瑞华代理费1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相应之利息(自2006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后被告左言红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原判结果纵容公民非法从事有偿诉讼代理,双方签订的协议违背《律师法》强制规定应无效为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笔者对该案信心十足,因此,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并未出庭应诉。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2007年2月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了判决书,中级法院认为,公民代理,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因此判决维持原判。

  如今,国家已经修改了《律师法》,以现行修改的《律师法》不难看出,莱西市人民法院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本案适用《律师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上是走在全国前列的。可悲的是,相当一部分地方法院并不认可公民诉讼代理案例应当适用《合同法》,并依《律师法》判决公民代理人败诉。新《律师法》的施行无疑给那些错误适用《律师法》的法官们以及司法管理部门一个响亮的耳光!


 (作者:张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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