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回复
回复单位:仁寿县公安局回复时间:2013-10-21 11:04
网民:你好!
关于你2013年10月3日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向县委书记的留言已收悉,经调查处理后,答复如下:
2013年10月2日,宜宾市筠连县人冷某某与另一人小郭驾车窜至仁寿县中岗乡翻水村,使用白色圆形药物将陈某某家的一只土狗毒死后偷上车,在逃离现场的时候,冷某某被陈某某和周边群众及龙马派出所民警挡获。
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县公安依法对冷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并于当日21时许由龙马派出所送至仁寿县拘留所执行。冷某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赔偿了受害者陈某某500元。
本案另一嫌疑人小郭目前在逃,此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谢谢你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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