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顺县监察局诬陷 “贪官”诉求审判
领导诬陷下属 监察滥杀无辜 铁证冤案难雪 寻求法纪公正
我周启湘系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代寺镇原计生办主任,因工作坚持原则,惨遭贪毒领导、富顺县监察局陷害……
1、监察局隐瞒、伪造证据,陷害我贪污两万多元,至今无任何证据!
2、经富顺县委县政府、审计局、检察院、会计所等查证:我无贪污!
3、贪污犯罪,我求刑维权,司法机关不受理,监察局鼓励干部贪污?
4、铁证否决贪污,监察局违法侵权不纠,法律人权、公正良知何在?
一、贪毒泼妇诬陷下属。富顺县代寺镇副镇长肖建庚涉贪保证金7445元、捏造事端干扰工作等恶习,书记、镇长叫我在领导会上提了她意见,肖怀恨在心恶意诬告、陷害我贪污四万多元。在富顺县检察院调查期间,肖建庚又模仿我笔迹伪造行贿县计生主任600元单据报销,与县监察局个别领导狼狈为奸,挥霍公款两万多元等等。
二、富顺县监察局捏造冤案。1、1996年12月该局强迫我先交保证金两万元再调查,委托富顺县会计所鉴定时,伪造通知我审计、隐瞒我移交代寺镇财政所2.88万元等支出证据,谎称我跑了不然刑拘了,骗取该所不算移交支出的假“鉴定”孤证,以[1998]1号文件《关于周启湘贪污问题的复审决定》陷害我贪污18495.53元(原为21475.50元)。
2、自贡市监察局称“我局[1998]19号文件仅是维持并未改变富顺县监察局的决定,此后你提供了新的证据,按属地管理原则,多次转送该局查证,有错就纠,你找县上解决”。县监察局以“认定贪污依据是富顺县会计所的鉴定,该鉴定纠正了,监察局才能纠正”推诿,数十次拒绝省、市监察局、会计所等“如实审计纠错”要求,并责令代寺镇不准提供会计资料审计,以此掩盖冤案真相,至今没有贪污铁证。
三、事实铁证否决监察局认定的贪污(新证据经代寺镇政府2008年1月10日批示等合法取得)。
1.所谓贪污款,1995年10月4日我按规定全部移交代寺镇财政所2.88万元及铁证证明,并经富顺县委、县政府查证、富顺县审计局审计、富顺县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确认:“周启湘没有贪污问题”;又如富顺县监察局“文件”将入账超生费18075元认定为“其他资金”,是何种资金?来源何处?贪污证据何在?
2.2008年5月18日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监察厅等指示(2007年5月11日该两厅领导专程到自贡市监察局座谈),四川方圆会计所(原自贡市审计所)依法审计出具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确认:“经审计查证,尚未发现周启湘有贪污嫌疑,974.28元为周启湘支出未报销款项”;并报省市县监察、省财政厅。同年7月县监察局提取该审计证据,未提出异议。
3.我多次求刑维权诉至市、县法院、检察院以“经富顺县检察院查实没有贪污证据,不属受案范围”不受理。
上述证据证明我没有贪污,否则富顺县委、检察院等六部门岂不包庇渎职!?
四、富顺县监察局执法犯法,恃特权侵犯我合法权益。
(一)程序违法:1、强迫我先交保证金两万元并以此非法没收,违反《宪法》第13条、《监察法》第4条、第46条规定;
2、立案至我收到处罚文件时间14个月,复审时间107天,违反《监察法》第32条、第39条法定时限。
(二)实体违法:1、隐瞒、伪造证据,欺骗、阻止自己委托的会计所纠正假“鉴定”,以荒谬“官文”陷害敬业干部,触犯《刑法》第243条、《监察法》第47条、《宪法》第5条规定;
2、贪污两万多元已构成犯罪,不敢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触犯《刑法》第402条、《监察法》第43条犯渎职罪;
3、敲诈我合法财产两万元,捏造冤案不纠,违反《宪法》第41条、《刑法》第254条、第274条、《监察法》第47条规定。
(三)适用法规错误:以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罚我,本规定最高处罚权限为“贪污数额不满两千元”,贪污两万多元只能适用《刑法》第383条最高刑7年。
(四)欺下骗上耍无赖:至今,我上百次依法有据诉求“拿出贪污证据、移交公审或质证,凭证据说话”,省市监察局、市县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等数十次要求富顺县监察局“查证纠错”,该局既无贪污证据,又无法否定我无贪污的铁证,更不敢质证,为逃避冤案责任,超越和滥用职权,坚持违法侵权不纠。
我奉公守法敬业,不畏权势敢说真话惨遭陷害!时下全国正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抓“四风建设”,请监察局“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身为执法监察者,却是死要面子、目无法纪的权力腐败者,情何以堪!请求本着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的原则,纠正冤案。我坚信法律人权尊严、天理正义,因为人在做,天在看!……
综上:我含冤告状无门,被迫求伸张正义,惩权力腐败,还无辜者清白,促社会和谐,谢谢!
本冤案铁证如山,如有虚假负法律责任。
鸣冤人:周启湘 电话13990024005.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