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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富顺县监察局诬陷 “贪官”诉求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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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富顺县监察局诬陷  “贪官”诉求审判
领导诬陷下属  监察滥杀无辜  铁证冤案难雪  寻求法纪公正
我周启湘系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代寺镇原计生办主任,因工作坚持原则,惨遭贪毒领导、富顺县监察局陷害……
1、监察局隐瞒、伪造证据,陷害我贪污两万多元,至今无任何证据
2、经富顺县委县政府、审计局、检察院、会计所等查证:我无贪污!
3、贪污犯罪,我求刑维权,司法机关不受理,监察局鼓励干部贪污
4、铁证否决贪污,监察局违法侵权不纠,法律人权、公正良知何在
贪毒泼妇诬陷下属。富顺县代寺镇副镇长肖建庚涉贪保证金7445元、捏造事端干扰工作等恶习,书记、镇长叫我在领导会上提了她意见,肖怀恨在心恶意诬告、陷害我贪污四万多元。在富顺县检察院调查期间,肖建庚又模仿我笔迹伪造行贿县计生主任600元单据报销,与县监察局个别领导狼狈为奸,挥霍公款两万多元等等。
富顺县监察局捏造冤案1、1996年12月该局强迫我先交保证金两万元再调查,委托富顺县会计所鉴定时,伪造通知我审计、隐瞒我移交代寺镇财政所2.88万元等支出证据,谎称我跑了不然刑拘了,骗取该所不算移交支出的假“鉴定”孤证,以[1998]1号文件《关于周启湘贪污问题的复审决定》陷害我贪污18495.53元(原为21475.50元)。
2、自贡市监察局称“我局[1998]19号文件仅是维持并未改变富顺县监察局的决定,此后你提供了新的证据,按属地管理原则,多次转送该局查证,有错就纠,你找县上解决”。县监察局以“认定贪污依据是富顺县会计所的鉴定,该鉴定纠正了,监察局才能纠正”推诿,数十次拒绝省、市监察局、会计所等“如实审计纠错”要求,并责令代寺镇不准提供会计资料审计,以此掩盖冤案真相,至今没有贪污铁证。
    事实铁证否决监察局认定的贪污(新证据经代寺镇政府2008年1月10日批示等合法取得)。
1.所谓贪污款,1995年10月4日我按规定全部移交代寺镇财政所2.88万元及铁证证明,并经富顺县委、县政府查证、富顺县审计局审计、富顺县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确认:“周启湘没有贪污问题”;又如富顺县监察局“文件”将入账超生费18075元认定为“其他资金”,是何种资金?来源何处?贪污证据何在?
2.2008年5月18日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监察厅等指示(2007年5月11日该两厅领导专程到自贡市监察局座谈),四川方圆会计所(原自贡市审计所)依法审计出具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确认:“经审计查证,尚未发现周启湘有贪污嫌疑,974.28元为周启湘支出未报销款项”;并报省市县监察、省财政厅。同年7月县监察局提取该审计证据,未提出异议。
3.我多次求刑维权诉至市、县法院、检察院以“经富顺县检察院查实没有贪污证据,不属受案范围”不受理。
上述证据证明我没有贪污,否则富顺县委、检察院等六部门岂不包庇渎职!?
四、富顺县监察局执法犯法,恃特权侵犯我合法权益
(一)程序违法1、强迫我先交保证金两万元并以此非法没收,违反《宪法》第13条、《监察法》第4条、第46条规定;
2、立案至我收到处罚文件时间14个月,复审时间107天,违反《监察法》第32条、第39条法定时限。
(二)实体违法1、隐瞒、伪造证据,欺骗、阻止自己委托的会计所纠正假“鉴定”,以荒谬“官文”陷害敬业干部,触犯《刑法》第243条、《监察法》第47条、《宪法》第5条规定;
2、贪污两万多元已构成犯罪,不敢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触犯《刑法》第402条、《监察法》第43条犯渎职罪;
3、敲诈我合法财产两万元,捏造冤案不纠,违反《宪法》第41条、《刑法》第254条、第274条、《监察法》第47条规定。
(三)适用法规错误:以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罚我,本规定最高处罚权限为“贪污数额不满两千元”,贪污两万多元只能适用《刑法》第383条最高刑7年。
(四)欺下骗上耍无赖:至今,我上百次依法有据诉求“拿出贪污证据、移交公审或质证,凭证据说话”,省市监察局、市县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等数十次要求富顺县监察局“查证纠错”,该局既无贪污证据,又无法否定我无贪污的铁证,更不敢质证,为逃避冤案责任,超越和滥用职权,坚持违法侵权不纠。
我奉公守法敬业,不畏权势敢说真话惨遭陷害!时下全国正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抓“四风建设”,请监察局“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身为执法监察者,却是死要面子、目无法纪的权力腐败者,情何以堪!请求本着有法必依、有错必纠的原则,纠正冤案。我坚信法律人权尊严、天理正义,因为人在做,天在看!……
综上:我含冤告状无门,被迫求伸张正义,惩权力腐败,还无辜者清白,促社会和谐,谢谢!
本冤案铁证如山,如有虚假负法律责任。
                                                     鸣冤人:周启湘 电话13990024005.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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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8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富顺县监察局以言代法、违法侵犯公民合法权利,谁查处?

发表于 2013-12-4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合法维权,真心希望政府为弱势群体办实事,有问题要面对,如果确实错了,要有勇气纠正,不能一推了事,这样不利于解决问题,更不利于社会和谐。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核心是以事实为依据,原则是有法必依,有错必纠,而富顺县监察局为规避冤案责任,坚持违法侵权不纠,法纪何在??公平正义何在?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的核心是以事实为依据,原则是有法必依,有错必纠,而富顺县监察局为规避冤案责任,坚持违法侵权不纠,法纪何在​?公平正义何在?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富顺在线帖子。这个案情值得探讨:从法律层面讲,监察局移交检察机关查了没有经济问题而退回,证明贪污不成立。但监察局又认定贪污2万多元,这明显有不可告人的诡秘。如果贪污成立,监察局应依法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判。否则检察机关将涉嫌渎职,监察局不移交也是渎职行为。楼主若无贪,监察局又拿不出贪污铁证,则涉嫌诬陷。从监察局执法和办案能力,远不如专业反贪的检察机关精明,此案却把检察机关视为吃干饭的了!
当事人不断申冤,控告监察局违法侵权,法、检两院不受理,这是我国官史中的奇闻……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富顺在线帖子。这个案情值得探讨:从法律层面讲,监察局移交检察机关查了没有经济问题而退回,证明贪污不成立。但监察局又认定贪污2万多元,这明显有不可告人的诡秘。如果贪污成立,监察局应依法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判。否则检察机关将涉嫌渎职,监察局不移交也是渎职行为。楼主若无贪,监察局又拿不出贪污铁证,则涉嫌诬陷。从监察局执法和办案能力,远不如专业反贪的检察机关精明,此案却把检察机关视为吃干饭的了!
当事人不断申冤,控告监察局违法侵权,法、检两院不受理,这是我国官史中的奇闻……

发表于 2013-11-22 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楼主帖子,有些感慨与大家共勉。
   转中华网帖子:我支持楼主之理由:一是在全国反腐败的急风暴雨中,敢于箭指手握反贪大权和干部生死牌的纪委监察局,有勇气!真正的贪官是敬畏避而远之的。二是有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可信度高,否则楼主不怕惹官司?三是经过政府、审计、检察机关等确认无贪污,如果属实,可能是一大冤案,楼主是官场战斗的牺牲品。四是楼主要求负贪污的刑事责任、状告监察局,在我国官史中应是首例,她进一步暴露了官场的阴暗面及尔虞我诈。
   从《刑法》讲,贪污两万元已涉嫌犯罪,检察院应立案侦查公诉,法院应予以判决。奇怪的是检察院侦查后否定了贪污,后来监察局又认定贪污两万多元,这明显是超越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监察局没有定罪的权力,只能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果贪污是事实,监察局、检察院以及所涉及的审计局、会计所等都涉嫌渎职犯罪。
   总之,这个案件赖人寻味,值得一看,也值得当官的深思……如果确实冤案,应依法平反!如果确实贪污,应拿出铁证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我们视目以待!

发表于 2013-11-22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楼主帖子,有些感慨与大家共勉。
  转中华网帖子: 我支持楼主之理由:一是在全国反腐败的急风暴雨中,敢于箭指手握反贪大权和干部生死牌的纪委监察局,有勇气!真正的贪官是敬畏避而远之的。二是有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可信度高,否则楼主不怕惹官司?三是经过政府、审计、检察机关等确认无贪污,如果属实,可能是一大冤案,楼主是官场战斗的牺牲品。四是楼主要求负贪污的刑事责任、状告监察局,在我国官史中应是首例,她进一步暴露了官场的阴暗面及尔虞我诈。
   从《刑法》讲,贪污两万元已涉嫌犯罪,检察院应立案侦查公诉,法院应予以判决。奇怪的是检察院侦查后否定了贪污,后来监察局又认定贪污两万多元,这明显是超越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监察局没有定罪的权力,只能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果贪污是事实,监察局、检察院以及所涉及的审计局、会计所等都涉嫌渎职犯罪。
   总之,这个案件赖人寻味,值得一看,也值得当官的深思……如果确实冤案,应依法平反!如果确实贪污,应拿出铁证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我们视目以待!

发表于 2014-3-4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富顺县监察局就是混帐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富顺在线帖子:今天才看到了,我也说一点事:96年大约6月,代寺镇因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草茂村有做引产的妇女未按时安环,要扣村干部现金,村上核对6组某妇女根本未做引产手术,镇计生办周某马上派2名工作人员同村干部去调查,6组某妇女从未做过引产手术,还在家干活路。他们同后来的周某到石农卫生院调查,该院长被迫才说,是同肖建庚一起伪造的引产手术证明及300多元假药***,到计生办报销的,是肖建庚在卫生院拿了补药,用这种偷狗戏鸡的方法来抵销的,当时计生办还写了材料的,千真万确,其它还很多的,如果要我作证,请网上通知,我叫你们到成都某地见面在说。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富顺在线帖:今天才看到了,我也说一点事:96年大约6月,代寺镇因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草茂村有做引产的妇女未按时安环,要扣村干部现金,村上核对6组某妇女根本未做引产手术,镇计生办周某马上派2名工作人员同村干部去调查,6组某妇女从未做过引产手术,还在家干活路。他们同后来的周某到石农卫生院调查,该院长被迫才说,是同肖建庚一起伪造的引产手术证明及300多元假药***,到计生办报销的,是肖建庚在卫生院拿了补药,用这种偷狗戏鸡的方法来抵销的,当时计生办还写了材料的,千真万确,其它还很多的,如果要我作证,请网上通知,我叫你们到成都某地见面在说。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2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楼主帖子,有些感慨与大家共勉。
  转中华网帖子: 我支持楼主之理由:一是在全国反腐败的急风暴雨中,敢于箭指手握反贪大权和干部生死牌的纪委监察局,有勇气!真正的贪官是敬畏避而远之的。二是有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可信度高,否则楼主不怕惹官司?三是经过政府、审计、检察机关等确认无贪污,如果属实,可能是一大冤案,楼主是官场战斗的牺牲品。四是楼主要求负贪污的刑事责任、状告监察局,在我国官史中应是首例,她进一步暴露了官场的阴暗面及尔虞我诈。
   从《刑法》讲,贪污两万元已涉嫌犯罪,检察院应立案侦查公诉,法院应予以判决。奇怪的是检察院侦查后否定了贪污,后来监察局又认定贪污两万多元,这明显是超越和滥用职权的行为,监察局没有定罪的权力,只能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果贪污是事实,监察局、检察院以及所涉及的审计局、会计所等都涉嫌渎职犯罪。
   总之,这个案件赖人寻味,值得一看,也值得当官的深思……如果确实冤案,应依法平反!如果确实贪污,应拿出铁证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我们视目以待!

发表于 2014-1-19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富顺县监察局执法犯法,坚持违法侵权不纠,谁之过?

发表于 2014-1-19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监察局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责,决不允许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

发表于 2014-1-26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肖建庚这个货色为什么不敢面对面?富顺县监察局就是个熊包!

发表于 2014-1-22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诉求司法审判、要求负刑事责任、还状告手握反贪大权的监察局,堪称我国反贪、司法史上的奇案!值得我们观注!!!如果是冤案,监察机关应当依法纠正,还别人一个公道;如果确有贪污,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才是依法行政​;否则就是滥用职权、渎职。

发表于 2013-12-9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此事确实不合常规,镇长写信告干事,又直接调查,其结果可想而知。监察局移交检察院调查没有贪污问题退回了,监察局又认定贪污2万元,又拿不出证据,涉嫌官官相护陷害他人。法治社会,出现这种事,不可思议!

发表于 2014-1-16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需要看到真相,请富顺县监察局答复。

发表于 2014-1-16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贡市及富顺县监察局怎么能如此这样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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