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宝镇位于赤水河北岸,与贵州仁怀市接壤,距古蔺县城83公里。这个镇是个公认的“汉高皇帝远”的偏远乡镇,那么镇里面的农民因偏远等情况,都是些老实巴交的农民。就这这样一个镇却发生了一件出于意料、让群众难以信服的“冤枉”事件。
他们只知道为了全村的农民讨个公道,却不知道为何被关进看守所、判刑的,现在有的家属都不明白为何被抓、判刑,判刑的依据是什么?更有法律界的人士认为他们是被冤枉的。
古蔺县石宝镇双华村三社,事发之前国家就下发救灾补助款,但是21名村民确迟迟得不到手,也有人称,这21名村民的9万元的国家救灾款已被该村队长邱星海贪污,另外2012年属于集体的200立方的木材也被队长邱星海出售。
这些本该属于村民的,应该分给村民,但是老百姓一直却得不到。找队长邱星海更是没用的,老百姓有困难找父母官是理所当然的,父母官拿着国家的俸禄就该为当地百姓服务。为群众服务更是父母官的职责所在。无奈之下,村民只有找石宝镇政府“父母官“,希望能为老百姓主持公道讨回该得到的救灾补助等。
2013年1月14日20分,古蔺县石宝镇双华村三组20多个村民来到石宝政府讨公道,没想到讨公道不仅没有得到解决,还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拘留,于2013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了廖如刚、刘朝忠、刘成、邱顺才四人,
在古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古蔺刑初字第92号】上称:廖如刚、刘朝忠、刘成、邱顺才等人到石宝镇府闹事施压,达到他们向石宝政府提出的对该组山林、水电及救灾款物被侵占、挪用等问题的处理要求。期间廖如刚、刘朝忠、刘成、邱顺才等人聚集在石宝政府辱骂镇政府、镇干部,喊闹等形式扰乱政府工作秩序。又冲击石宝镇政府正在召开的镇村干部会场,还有政府工作人员遭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等,导致石宝镇政府当日无法开展工作。
廖如刚,也是被刑拘的一人,他不但没有操纵群众、而且还没有去石宝镇政府,何谈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古蔺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古蔺刑初字第92号】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对于廖如刚古蔺法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很不合理。
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法院判决称廖如刚与涉案人员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导致政府无法进行工作,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认定廖如刚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该认定事实不公正,证据采用不客观公正。
首先,古蔺县检察院在古蔺检刑诉【2013】70号起诉书第2页顺数14-15行明确涉案人员及相关人员在石宝政府是施压,达到相关问题解决,该事实有诉讼卷李邦友询问笔录第3页顺数1-3行、唐德宇询问笔录第3页顺数11-12行等7人的询问笔录客观佐证,应发该纠纷的原因不是涉案群众未达到非法母的而故意为之,而是因为集体的相关问题应当处理而长期未得以有效处理为之。
其次本案中廖如刚并没有参与事件,另外涉案人员在石宝政府只呆了40分钟,其实是有补充调查卷宗李军、罗曼丽等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石宝政府2013年7月9日情况说明等证据说明事实上不存在影响政府工作当日全天工作情形,所以认定事实错误。
另外古蔺县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是擅自扩大《刑法》190条法律条文概念外延,古蔺县法院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廖如刚等人对石宝镇政府扰乱造成严重损失,二是涉案人员在石宝政府只有40分钟,也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是《刑法》第290条“造成严重损失”依法是直接经济损失,可以量化的损失,而不是古蔺县法院判的以情节严重、社会影响为由擅自扩大该法律条文“造成严重损失”的外延,造成本案是违法行为而遭受刑法处罚,不利于维护法律尊严,体现司法公正。
另外三个被刑拘的,刘朝忠、刘成、邱顺才称自己并没有动手殴打政府工作人员,他们也提出被刑事逼供。
事发之后,老实巴交的四个村民成了替罪羊,被刑拘判刑,石宝镇只是把队长邱星海免职,老百姓的救灾款依然没有得到。
该队长被免后流出风声称:“救灾款等补助不是自己贪污的,石宝政府领导也有份”,所以截至目前老百姓依然没有得到救灾补助。
石宝镇政府领导在利益的驱使下,和古蔺县法院勾结,造成了今天的冤案。(转自泸州人论坛)
本帖最后由 qqqqqq11111 于 2013-11-15 17:12 编辑